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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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
后果的。
条文解读
医疗事故分级是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的。 鉴定依照标准分级;责任大小按照因果关系确定;
医疗事故的处理
(二)医疗事故外部处理
医疗事故出现后,也可采取外部的处理程序。 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方或者医疗机构均可以 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处理,也可以双 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相应的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市级的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 日内向省 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双方经过 协商或者是经过鉴定以后仍然无法达成一个最 终的协商调解意见,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门诊病历的书写 对于门诊病历要做到病员挂号登记, 病历编码一人一册,门诊病历
页码齐全,医生急诊登记等。 3.住院病历的管理 住院病历的管理要做到:第一,住院患者的病历存放于病历架中,
医务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归位,不能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甚至是 患者的病床上;第二,出院患者的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及时归档 装订,集中、统一保存与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行借阅归还登记制度
尸检的法律问题
患者死亡后,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家属提出征求 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如实的记录在病案中。如果家 属拒绝尸检,应由家属签字为证;如果家属同意尸检, 应由家属和医疗单位双方另填写尸检同意书;如果家 属拒绝表态或拒绝签字,在场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签 名;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 延长至7日内;死者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一般不 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过医疗机构向所在地 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汇报,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 备案以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条文解读
(一)适用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的第一个范围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个范围是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 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医务人员的资质;第三个适用的是违反诊疗 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病历的管理
1.住院病历基本要求
在法庭上对病历的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两点就是真实性和完整 性。
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对病历最基本的要求:第一,要及时完成,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急诊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应当积极进 行补记,并且对补记要注明;第三,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抢夺病历;第四,检查化验单或者是各项检查报告应在出具后24 小 时内归入病历。

(二)不适用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一些不适用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2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 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 事专业的医疗活动;第二种情况就是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出现此类情况按照使用非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况是涉嫌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涉及非法行医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处理调整的范畴,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就是医院内部进行医疗纠纷或者是医 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建议 医务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科室负责人 再向质控部门或者是专门的质控人员进行报告, 质控部门和质控人员限期进行调查。调查后, 有必要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报告,还要 向患者方进行通报解释。
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
在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方面,有最基本的五点要求: 第一,严格合法职业,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 最核心的内容;第二,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或者是医 务人员的投诉,积极的处理(解释、汇报),包括向 科室主任、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向患者或者是患者 的家属进行积极的必要的解释。第三,要求每一位医 务人员书写完整的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的病历 资料;第四,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实现患者和患者家 属的知情权;第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实物的封存、启封和保管
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不良反应引起的 纠纷,如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通知提供血 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应在医患双 方同时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 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涉及到药物需 检验,也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有检验资质的 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出现的不 良反应,如果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当通知 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
患者有权封存和复印的病历
1.患方有权封存的病历 患者有权要求封存的病历包括:患者死亡病例讨论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 见、病程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2.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例包括:门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 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涿州市医院 医务部 胡济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4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共计:六十三条
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几种12小时 内必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事故:
第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有二级以上的医疗 事故;
第二:导致三人以上的损害结果。比如,医疗机 构使用了某一种药物,造成同病房有3 个、5 个甚至更多的患者出现损害症状。
第三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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