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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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行为发生,消除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科室、分厂、车间及公司辖区内从事各种工作的所有外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类别

(一)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业绩、员工个人的安全业绩、安全行为按月实施绩效考核,予以奖惩。

1、奖励包括:现金奖励、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

2、处罚包括:罚款和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处分。

第四条绩效考核标准

(一)生产系统各级人员月度安全考核绩效工资标准

1、分厂厂长1500元/月;

2、分厂副厂长1200元/月;

3、车间主任1000元/月;

4、主任助理800元/月、车间技术管理人员500元/月;

5、班长500元/月、组长400元/月;

6、职工300元/月。

(二)行政系统各级人员月度安全考核绩效标准

1、部门经理(科长)800元/月;

2、技术管理人员300元/月。

(三)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的安全考核由公司安委会及生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奖励

1、奖励内容

(1)全月无安全事故的单位、个人,经安全科核准,发放当月安全考核工资。

(2)对全年或季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项目执行良好的部门,安全科将报请安委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其他类型的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由所在部门申报,安全科调查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委会给予奖励。

(1)对于操作规程执行到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他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7)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处罚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行为和所造成事故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处罚100元/人.次,重复违反者视情节从重处罚200-100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扣除事故责任者当月安全绩效工资,并根据事故损失追加处罚。

(1)违反禁烟规定,在生产车间内携带烟火、生产区域内流动吸烟者;

(2)生产区域内不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者;

(3)生产车间内作业不按规定标准穿着工作服、工作鞋者;

(4)高处作业未规范系安全带或系挂不规范者;

(5)八大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许可手续,且未造成事故者;

(6)违规进入运转设备内操作者;

(7)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及时修复者;

(8)在生产车间内使用手机者;

(9)不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含安全宣教微信群宣教培训)者;

(10)在安全宣教微信群内发布与安全无关违禁内容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处罚200元/人.次,重复违反者视情节从重处罚300-100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扣除事故责任者当月安全绩效,并根据事故损失追加处罚。

(1)生产车间内吸烟、不按规定标准佩戴防护用品、无故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急和消防器材者;

(2)不按《安全检查监督及隐患整改核销管理办法》排查、整改隐患者;

(3)发生各类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者;

(4)凡私自到库房、罐区动用危险物品者;

(5)违反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私自使用、保管者。

3、上述条款未涵盖的其它违章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比照相关条款或报公司安委会审批后从重处罚。

4、安全事故的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5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45%;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4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3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开除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30%。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并视情节上交公司安委会做进一步处理;

(7)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元/人次。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处分,同时扣除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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