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大法学专科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本课程论文
姓名兰梦珑学号1
专业法学学校新疆电大
课程论文题目醉驾入刑之我见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估教师签名:
年月日
醉驾入刑之我见
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导致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央视《午间新闻》报道,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种“以身试法”名人。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她将面临拘役刑事惩罚。
核心词:
1、“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较好威慑作用。
2、“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较好威慑作用。
3、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才干让这种冲突减少,最后让民众从狂热打击醉驾浪潮中走向理性回归。
今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行《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危险驾驶罪”,初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她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惩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交通事故,引起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空前关注。为此,国家关于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限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因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报》一份调查显示,有97%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
驶现象,有81%人以为国内对酒后驾驶惩罚过轻,有70%人以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重要因素。可见,人民群众以为,之前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惩罚太轻、量刑原则过低,缺少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发布后来,国内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惩罚力度,将之从行政惩罚上升到更加严肃刑事惩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某些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甚至有些司机心存侥幸心理。
一、“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较好威慑作用。同步,也体现了对生命尊重,对民意呼应,是司法为民详细体现,但本人以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虽说“酒驾新政”产生了较好道路交通治理效果,但也随着产生了某些“副作用”。许多机动车司机为了应对交管部门测试,便到药店抢购解酒液随时准备服用。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后手段,强调是事后惩办,而先期防止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主线之策。
二、“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较好威慑作用。同步,也体现了对生命尊重,对民意呼应,是司法为民详细体现,但本人以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虽说“酒驾新政”产生了较好道路交通治理效果,但也随着产生了某些“副作用”。许多机动车司机为了应对交管部门测试,便到药店抢购解酒液随时准备服用。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后手段,强调是事后惩办,而先期防止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敬畏感等等,
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主线之策。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达,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能以为只要达到醉酒原则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与行政惩罚注意衔接。而后,浮现了网民在网上极力非议张军副院长阐述。从醉驾入刑到拟定罪名,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阐述,再到网民热议,一种狂热打击醉驾公众情绪陡然升温,从最初醉驾入刑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有关阐述进行了一场近乎全民大讨论。新罪名开始实行后,更是在全国各地掀起了抓醉驾第一人热潮。笔者以为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存在如下几种问题:
1、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上误区。许多人以为,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惩罚金。因此只要是醉酒驾驶一律应当科以刑罚。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咱们懂得,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惩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防止犯罪法律。因此,刑法惩罚和其她法律法规相比是最严肃。但是刑罚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合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表白对于一种行为惩罚必要慎用刑法。即就是犯罪分子,其惩罚必要与其罪刑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这表白,作为国内惩罚最严肃刑法在对犯罪分子惩罚时也是非常谨慎。就危险驾驶罪而言,亦属于刑法分则一种罪名,那么总则中规定例如:不以为是犯罪、从轻、减轻、免除惩罚固然可以在该罪名中使用。如果醉驾严重话,也许就要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其她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这些罪名惩罚都很严格。单就危险驾驶罪惩罚来看,属于轻罪,不属于严重犯罪。因此最高法领导人表述是对醉驾一种法律上理性回归。此外作为惩罚犯罪刑法中对犯罪特性也予以阐明,即只有某一行为同步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才以为是犯罪。因此,并非只要是醉驾就一律应当科以刑罚。
2、某些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时“被审判”。国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干涉。但是在实际审判事务中,不免会受到诸如高晓松醉驾等有关报道影响。从审判角度考虑法官对于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朴化和情绪化。要严格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结合详细案件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作为媒体,关注焦点、热点,这是职责,更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监督。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决要解决好自身审判工作与媒体监督关系。此外作为网民在网上表达自己意思,刊登自己看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享有自己权利时候,不能干预司法独立,更不能搞“报纸审讯”和“网络审讯”或任何其她宣传工具审讯。
针对狂热民众情绪,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候面临了理性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相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更是摆在了各基层人民法院面前一道难题。笔者以为,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才干让这种冲突减少,最后让民众从狂热打击醉驾浪潮中走向理性回归,可以从如下几点考虑:
1、要树立法治权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人类社会发展对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必要“依法”,否则就是空中楼阁。在执法过程中获得良好社会效果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主线利益状况下才容许。在两者相冲突时,咱们更应当取其法律效果而舍其社会效果。由于只有法律效果才可以是长期、永恒应然效果,而社会效果却是短期、暂时实然效果。
2、规范舆论宣传,对的引导公众。公众对于诉讼过程与否公正判断,在今天重要依赖于传媒导向作用。公众独立判断力是相称有限,在这种状况下,传媒提供有选取性信息特别是传媒对于诉讼公正性评价,对于公众起着巨大引导作用。传媒观点往往变成公众观点,传媒暗含观点,也会诱导公众作出某种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