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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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采购管理规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固定资产采购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各公司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明确各级各类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制度及流程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核心配件等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

1、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

3、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含)。

第三条各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申报,由采购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审批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供应商货款的挂帐、对帐、资金计划的安排及货款的按时支付。

第六条采购主办部门原则上在初步候选出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至少二家以上),并作好询价记录,涉及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部门必须详细列出技术及相关参数要求,以备询价部门使用。

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前,执行采购的部门应组织对固定资产生产厂家进行考察,考察应包含生产厂家技术状况、技术水平、厂家客户情况、厂家资信水平等,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均应进行比价,采购主办部门在谈判时应确保二人以上同时到场,并作好谈判记录,填制比价表,呈对该合同具有审批授权的领导审阅。

第九条各公司核价人对所有采购业务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核价原则,抽查价格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第十条采购部门负责组织价格谈判,谈判时要求两人以上在场,必要时可以派财务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到场参与合同谈判,并指定专人做谈判记录,谈判结束时将谈判结果填写在谈判记录上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将谈判记录报对该合同具有审批授权的领导审核,如谈判结果基本达成公司意向,则签订正式合同。供货合同格式以《设备购买合同(范本)》为准。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按审批授权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独立供应商单次、单项累计供货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应以设备购买合同的方式采购,合同版本以《设备购买合同(范本)》为准,如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条款签订;低于10000元以下(不含)的,可视具体情况直接采购(有质保金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关键设备和新建工厂项目的增置,均应成立专门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裁任命,组员由项目相关的各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到货验收由供货方、采购部及使用部门共同组成,按《设备购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验收。开箱验收需填制的记录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关于并箱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XX采购部。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XX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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