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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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271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12.20
【实施日期】2016.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署办发〔2016〕27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全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行署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锡林郭勒的有力手段,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来,盟委、行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共建立起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14个,其中国家级2个、自治区级7个,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管理机构不健全、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等突出问题。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努力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示范和表率。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未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职能分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盟自然保护区职能部门编制;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自然保护区职能部门编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以及土地、草原、林地权属,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