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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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摘要】
作为个人财富的知识产品,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知识产品的传播与利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考察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品;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
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所以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结构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所以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私权性是其基本属性,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像重要的作品、重要的发明,对人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相比之下,调整有形式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这样一来,尽管知识产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无论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中存在着多少种利益、多少种利益主
体,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这种利益天平的重要基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冲突和协调的主要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心。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有。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知识产权法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在整个知识产权法中,立法很明显地分为两块,即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确定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界限,需要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知识产权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品创造者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知识产权人因其创造性劳动成果对社会的贡献而应当获得的利益。同时,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又作了一系列限制。
其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直接表现为一种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法律制度。这种专有权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流动性是相对的,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是相对的。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而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就是等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正保护——因为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限制意味着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基本保障,这正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精髓。在知识产权法中,平衡机制存在于一定的形式和状态中,同时也体现为用以达到这种状态的手段和调整方式,其中对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设计与保障则是其关键性内容。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还源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创造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一方面,需要防止将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因此,也要防止忽视个人创造性而片面强调知识产品的
公共属性,影响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和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分析,也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关键性内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在本质上属于个体利益、私人利益范畴,它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就知识产权法的规范结构而言,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仅处于共存状态,而且是相辅相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既要能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激发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热情,又要保障知识创造成果的广泛传播与应用,不至因为专有权的授予而受到阻碍。为此,建立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四、知识产权法激励知识产品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