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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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经济职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合理行使经济权利、服从国家的正当干预。

经济法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承担风险的商事主体。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人或以上,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指合伙企业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从而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名称中注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必须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公司财产应独立于股东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要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发起人:两人以上200人以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其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2.董事会(5~19人)、经理: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3监事会: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不少于三人、三分之一职工代表)

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决议:需要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以及报酬事项并且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一种股份制合营企业,它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设立的非股份式合作企业,它是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的破产:企业破产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将其全部财产用来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且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同时丧失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

债权人会议:是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的机关

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实现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也是当事人获得财产活着处分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

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是指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所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合同生效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生效及其效力: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3.合同成为确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证据和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4.对当事人意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部分无效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可撤销合同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合同变更:通常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合同变更的条件:当事人角度:1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变更事由出现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从法律角度: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不改变合同内容。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2.须转让人有处分能力3.须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让于性

合同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如下: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赔偿、补救、恢复原状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三、债务相互抵消(债务抵消的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标的无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的使用条件(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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