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制度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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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律师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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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含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 的制度体系,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 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 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职业活动 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共和国时期:“辅佐人(Advocates ) 帝国时期:从职业法学家分化出“代言
人”或“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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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的产生:公元前1世纪左右,向帝国转变中, 职业法学家阶层已形成。
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和分化:分为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 法律的法学家和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 家,他们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约在公元 3世纪以诏令形式确认这种人,这些人参与民事、刑事案 件,逐渐形成职业团体,并收取费用,成为历史上第一批 职业律师。为了区别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 家,法律规定,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 家叫“律师”,于是,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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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宪法》; 法律:三大诉讼法、《律师法》; 部门规章: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律
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办理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重庆市律师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 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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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
中世纪,是指公元467年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 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欧洲封建社会时代。
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和只给自足的农奴主经济阻 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 的重要意义;加上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 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当事人权利受到很大的 限制,被告人是被拷问的对象,而不是有辩护权 的当事人,律师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 治、法律条件,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如法国, 在12世纪前虽保留律师制度,但只有僧侣阶层才 能当律师,且主要是宗教法院执行律师职务。
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 善。法律规定,一般公民不能担任代言人、代理人,从事 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品格端正,精通法律,善于辞令,且有 解释法律的资格。罗马时期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要有 三个条件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必须是男性,具备一定的 法律知识。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城邦,产生了律师的雏 形——辩护士或保护人。这些辩护士通常是一些 能言善辩的“雄辩家”,他们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 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他们的角色类似 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 有形成一种职业,更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他们只 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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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产生
古希腊、古罗马: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 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 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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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希腊:律师制度的萌芽
律师及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的古罗马, 但以类似于律师身份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 者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活动则可以追 溯到古希腊的雅典。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 制度。如英国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 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辩护权;1791年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 第6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律师辩护权;法国宪法也确立 了自己的律师制度,并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将 其系统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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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 命的产物。资产阶级用宪法和法律确定了人权民主的律师 制度,律师制度因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17、18世纪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反对封建专 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提出了“三权分立”、 “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则,并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封建 的纠问式诉讼。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 护,也可以聘请律师和他人为自己辩护。这为律师制度的 发展奠定了思想和法律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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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保障人
权为目的 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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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是否需要和允许提供法律服务,如何 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 利益,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必须由国 家来决定,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 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 没有法律的保障,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律师参与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实现其 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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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当今社会,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立法 纷繁众多,一般人无法通晓法律,因此,处理法 律事务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以至于离开律师,国 家、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律师的业 务活动犹如医生,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重 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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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
现代社会,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它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司法领域的意志和利益。律 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司 法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并位置服务的。在我国, 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 环节。
律师的职责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用自己的 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协 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 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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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并于古罗马时期得以“基本草创”;到了中世纪,陷入衰落 和停滞状态;近代以来,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有了长足发 展,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律师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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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师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含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有关律师 的制度体系,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 定律师、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 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职业活动 时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共和国时期:“辅佐人(Advocates ) 帝国时期:从职业法学家分化出“代言
人”或“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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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的产生:公元前1世纪左右,向帝国转变中, 职业法学家阶层已形成。
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和分化:分为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 法律的法学家和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 家,他们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约在公元 3世纪以诏令形式确认这种人,这些人参与民事、刑事案 件,逐渐形成职业团体,并收取费用,成为历史上第一批 职业律师。为了区别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 家,法律规定,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 家叫“律师”,于是,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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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宪法》; 法律:三大诉讼法、《律师法》; 部门规章:如《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律
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办理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重庆市律师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 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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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
中世纪,是指公元467年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 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欧洲封建社会时代。
由于长期的封建割据和只给自足的农奴主经济阻 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 的重要意义;加上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 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当事人权利受到很大的 限制,被告人是被拷问的对象,而不是有辩护权 的当事人,律师制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 治、法律条件,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如法国, 在12世纪前虽保留律师制度,但只有僧侣阶层才 能当律师,且主要是宗教法院执行律师职务。
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代理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 善。法律规定,一般公民不能担任代言人、代理人,从事 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品格端正,精通法律,善于辞令,且有 解释法律的资格。罗马时期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要有 三个条件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必须是男性,具备一定的 法律知识。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城邦,产生了律师的雏 形——辩护士或保护人。这些辩护士通常是一些 能言善辩的“雄辩家”,他们受委托为当事人撰写 发言稿,并在法庭上为其辩论。他们的角色类似 于现代的诉讼代理人,但这些“雄辩家”的活动没 有形成一种职业,更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他们只 能看作是律师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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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律师制度的正式产生
古希腊、古罗马:律师制度的萌芽和产生; 中世纪:律师制度的衰落和停滞; 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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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希腊:律师制度的萌芽
律师及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奴隶制的古罗马, 但以类似于律师身份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 者在诉讼中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活动则可以追 溯到古希腊的雅典。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 制度。如英国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 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辩护权;1791年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 第6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律师辩护权;法国宪法也确立 了自己的律师制度,并在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将 其系统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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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现代:律师制度的重新确立和迅速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 命的产物。资产阶级用宪法和法律确定了人权民主的律师 制度,律师制度因此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17、18世纪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反对封建专 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提出了“三权分立”、 “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则,并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封建 的纠问式诉讼。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 护,也可以聘请律师和他人为自己辩护。这为律师制度的 发展奠定了思想和法律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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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保障人
权为目的 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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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是否需要和允许提供法律服务,如何 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 利益,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必须由国 家来决定,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 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 没有法律的保障,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律师参与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实现其 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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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当今社会,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立法 纷繁众多,一般人无法通晓法律,因此,处理法 律事务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以至于离开律师,国 家、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律师的业 务活动犹如医生,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重 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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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制度以维护国家司法制度和保障人权为目的
现代社会,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它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司法领域的意志和利益。律 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司 法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并位置服务的。在我国, 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 环节。
律师的职责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用自己的 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协 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 民主化、行政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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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并于古罗马时期得以“基本草创”;到了中世纪,陷入衰落 和停滞状态;近代以来,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有了长足发 展,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