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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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到身份
摘要:生活中,我们时时处处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现代社会正在经历“从契约到身份”的变化,消费者人身权的保护也愈加完善。当遇到有关消费纠纷时,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遭遇“商家搜身”时,又如何寻求救济通过比较中外两个案例,对我国消费者人身权保护提出细化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人身权;契约与身份;保护
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经过检测器时听到滴滴声,保安要求消费者接受搜身,我们的人身权该如何保障呢?商家有没有权利搜顾客的身,所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已经超过必要限度?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权利:顾客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到侵犯的权利、商家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碰撞,“契约”和“身份”的碰撞。将通
过两个案例探讨中外对于消费者人身权保护。
一、中国消费者人身权的保护案例
某天,方小姐到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
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个案子,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
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逮捕的程序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宪法》的规定,侵犯了方小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美国消费者人身权保护案例
我们来看看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或许能从中借鉴一二。约翰先生在某商店选购了一双袜子和六条洗澡巾,又挑选了一双男式手套。但他没有去交款台,而是走向了分送购物袋的机器。约翰称他将手套塞进口袋以便用手操作该机器。他说他正在摆弄机器的时候商店保安来到他身边。保安要求他经过“检查机”,当警报发出声响时,保安问他如何解释,
约翰称他购物尚未完成。保安将约翰带到保安室,哈根告诉约翰他将被逮捕。哈根声称约翰拿下手套并放进他自己的口袋时关注着他身边的每个人。商店的其他人也声称约翰在被截住时是在出口,而不是在购物袋机器处。
约翰被捕,以试图盗窃受到刑事审判,但是陪审团判定他无罪。随后他对商店和哈根提起侵权行为之诉,他宣称他经历了非法拘禁、威胁和殴打,要求得到补偿和惩戒性赔偿。法官判定被告胜诉。
法官的理由如下:一是错误逮捕或非法拘禁的核心在于一种非法拘留。而逮捕和拘留的合适理由就可成为有效抗辩理由。商店工作人员因为原告经过检查机使发出警报声,基于诚实信用地、合理地相信原告是小偷。所以,法官推导出逮捕是合理的。二是通说认为,一位逮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力量去维持合法的逮捕。原告声称,他经历了“叫我靠近他、叫我起来、对我叫喊、勒住我的脖子、把我逼到墙上”,
并且在之后的请求中增加了“即刻的、有害的和攻击性的接触之恐惧之中”。但是,法官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所使
用的力量超过了维持一次合法逮捕的必要限度,并且后增加的内容可信度较低,并未产生严重的心理影响。三是综合起来,约翰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有偷窃嫌疑,商家搜身行为合理,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精神损害。
三、案例评论
针对顾客能否被搜身,其实没有标准的答案,这要看具体情况。我国的案例是顾客并未偷窃,商家只是怀疑就采取搜身的行为;美国的案例是顾客被机器证实有未付款商品而发生的侵权赔偿争议。这两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不同,结果也大相径庭。看似偏向保护商家利益的美国判决其实论证严密,标准清晰,换个发生场景,美国法官的判决思路或许可以为我们解决相关问题提供解答方案。
美国法官认为,对顾客进行搜身可能会有四种侵权行为:第一,不让顾客离去,限制顾客人身自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第二,对顾客身体的接触,可能构成殴打;第三,对顾客的武力表示,可能构成威胁;第四,对顾客武力威胁,可能构成精神损害。美国法官在针对此类案件时对这四种侵权一一辨析,思路清晰。而我国的案件中,对商家行为的合理性判断上依据法条判断,对商家的财产权为什么不予以保护说理性不足;对顾客的损失认定仅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针对精神损害认定方式一般为精神鉴定或法官自由裁量,处理案件略显粗糙。
我国在进行消费者遭遇搜身问题的审判时,不妨多多借鉴美国的审判方式,将搜身行为进行细化,设身处地想象搜身情节。搜身必然会经过威胁、推搡、限制人身的过程。首先,在威胁的认定方面,我们就可以考虑威胁的程度,曾经有案例是职员“自愿”被搜身的情况,“威胁”的程度,被威胁者与威胁者的关系,被威胁者是否处于恐惧状态,都是判断威胁的考量方式。其次,在推搡中,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程度、医药费用是考量的标准。最后,在限制人身的损害方面,要考虑限制时间的长短、被限制人的误工费、被限制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
四、“身份”与“契约”的考量
回到最初的问题,当人身权和财产权碰撞时我们的价值取舍又该如何呢?由古代向当代社会的发展中,法律的发展模式是“从身份到契约”,“身份”是指古代社会中个人对家族家庭的依附,如古罗马时期“家父权”,家父对于家族享有决定权,在中国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身份,是权利的象征,身份的高低也意味着权利的差别。“契约”是指资本主义兴起后,提倡个人的处分财产和人身的自由。在突破人身束缚限制后,开始强调个人的平等,契约和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身份不再是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