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
三 法人的国籍
( 一)法人的国籍
• 1、法人成立地说(登记地说、设立地说) • 2、法人住所地说 •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实际控
制说) • 4、准据法说: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
依据的法律来确定。 • 5、复合标准说:将法人的住所与法人的登记
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可编辑ppt
可编辑ppt
11
(四)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住所和外国住所时,
——以内国住所为优先。 (2)一个人在两个外国有住所时,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优先。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优先。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居所代替住所,如无居所,以当事人现在所在 地作为住所地。
可编辑ppt
3
二、最惠国待遇制度
1、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 条约的规定为基础,但国民待遇既可规定在条约 中也可规定在国内立法中。
2、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使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处 于平等地位,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与内国人民事地 位相等。
3、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以第三国的待遇为 标准,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
可编辑ppt
8
(二)国籍的冲突
1、表现形式 (1)国籍的积极冲突 (2)国籍的消极冲突
2、冲突的原因
可编辑ppt
9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按照内国国籍
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本国
可编Biblioteka Baiduppt
12
中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 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
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 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可编辑ppt
14
四、法人的住所
(一)研究法人住所冲突的原因:许多国家以法人的住所地 法为法人的属人法。
(二)确定原则: 1、主事务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 (三)中国对法人住所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中国用的是第一种主张。 (四)法人住所的冲突:
可编辑ppt
6
第二节 国籍和住所
一 自然人的国籍 二 自然人的住所 三 法人的国籍 四 法人的住所 五 外国法人的认可
可编辑ppt
7
一 自然人的国籍
(一)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 或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本身属于公法研究的范畴,国际 私法主要研究国籍的冲突问题。
4、权利义务主体不同。最惠国待遇权利义务的主 体是国家,但通常是通过货物、商船、自然人和 法人所得到的待遇体现出来。
可编辑ppt
4
(三)例外(一般情况下)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3、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
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
可编辑ppt
16
• 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特别认许制:

(2)一般认许制:

(3)相互认许制:

(4)分别认可制:
• 中国关于对外国法人资格的认许制度
• (公司法的规定)
可编辑ppt
17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 名义/平等地位/国库财产/豁免权 • 国家豁免问题 • A.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 B.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 • C. 我国的立场 China’s Arguments
可编辑ppt
18
特权与优惠。 在具体条约中还会有特别的例外。例如,WTO中的
例外。
可编辑ppt
5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 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范围限制在具体事项上。
——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
外国人。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 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具有普遍性、 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个特点。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籍和住所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可编辑ppt
1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国民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制度 三、优惠待遇制度 四、其他待遇(普惠制/不歧视/互惠)
可编辑ppt
2
一、国民待遇制度
1、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这种互惠并 非一定要在条约和法律中作出规定。
2、国民待遇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从自然人到法人
3、在国民待遇制度中,内国人与外国人的权 利并非完全相同。
4、对外国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世界 各国的普遍作法。
5、从法律渊源上讲,国民待遇可以是条约条款或 国内法条款。
可编辑ppt
15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对外国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可:
内国对外国法人主体资格进行认可时,首先, 应审查外国法人是否存在(依法人的属人法); 其次,在查明之后,再依内国法律或条约决定 是否允许外国法人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
(二)外国法人活动范围的认可
是指内国规定的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所具有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法。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
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可编辑ppt
10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概述 住所(domicile)是指一个人以久居
的意思而实际居住的某一处所。 (二)住所的冲突
1、住所的积极冲突 2、住所的消极冲突 (三)住所冲突的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