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6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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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初字第16581号
上传者知盟网
原告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凤凰路万利工业大厦二期西座七楼B。
法定代表人王吉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葛飞,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凤凰路万利工业大厦二期西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吉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葛飞,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翟学魂。
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市中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汇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汇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六百一十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讯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八百零九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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