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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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宪权的特征
1、正当性 2、阶级性和公共性 3、统一性 4、自律性
三、制宪权的界限
1、受制于宪法的目的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
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
其二,制宪权可以有多种实现方式,但人民所拥有的 制宪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因为,制宪权所构成 的基本要素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 与生俱来,不可转让。
2、制宪权的至高性:制宪权的至高性是指它 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 权力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臣服于制宪权。
其一,制宪权不基于任何法律形式而独立存在, 其主体属于组成国家的全体人民。因此任何国 内法或者国际法对制宪权的规定不仅是多余的, 而且也是违背法理的。
(3)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
(4)但修宪权是制宪ຫໍສະໝຸດ Baidu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 界限。
3、理论的完善——日本
★明治时期:曾受近代德国影响
★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 含了制宪权。
★此说迄今仍影响着中国
★芦部信喜的新说
(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 与法的交叉点,但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 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二、 制宪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一)制宪权的性质
1、制宪权的性质:原创性 ——制宪权的原创性是 指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立的唯一依据。
制宪权的原创性具有如下法理意义:
其一,制宪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渊源,制宪权构成 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不通过制宪权直接 或间接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具有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 性,人民因此也就获得了否定此类宪法和法律的正当 性理由,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手段瓦解这种“宪政 秩序”。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宪法的制定
(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宪法制定权 理论
★简称“制宪权”理论,主要阐述制宪权 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 (包括立法权)。但有两种思考进路:事 实论和规范论。
1、理论的提出——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
2、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 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代 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1)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 体之体制作出全盘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 治意志;
(2)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代表=后世的“国父们”:共55人,多为种植园主、 商人、银行家等,但其中34人是lawyer,8人是各州 的judge,另有立宪理论专家1人。如詹姆斯•威尔逊, 立宪理论专家;富兰克林,代表平均年龄44岁,富兰 克林最高龄81岁;汉密尔顿,30出头、律师、会议期 间的活跃人物;麦迪逊,36岁,会议的书记员、核心 领导人物。
坐“五月花”号木船来到北美,登陆前, 他们在船上经过反复讨论,集体(41/102) 起草并签订了一份公约。
——《五月花号》
“五月花号公约”——为了上帝的荣耀,为 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 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 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 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民众自治团 体。为了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 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制定颁布的被认 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 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 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所谓“美国精神的基础”
2、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立宪意义的)成文
宪法的制定
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
1777年:《独立宣言》、《邦联条款》
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十三州内部矛盾
1787年:在华盛顿的倡议下,于费城召开宪法会议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么?》) (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
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 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 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本身就是一种“法”; 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视同)。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的 代表(如国民会议)。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 “卫兵”。
(二)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
1、一个接近“神话”(Shen Hua)的故事
★在《论美国民主》中,托克维尔将美国 的历史起源和开端追溯到了1620年。
这一年,一批避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乘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 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 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 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 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
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
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 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 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 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 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 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 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 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 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 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 有政治性。
其二,制宪权的至高性在其逻辑体系中演绎出 的结论必然是,宪政之下的政府都应当是有限 的政府,即政府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宪法和法律 明确规定的。
3、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 体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其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其二,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 一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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