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难以参与资本市场融资问题透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高校难以参与资本市场融资问题的透视

摘要:在新时期下,民办高校尽管不能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但是可以与资本市场相结合,运用市场融资的手段进行资本注入,使其持续、健康的发展下去。本文重点对影响民办高校难以参与资本市场融资这一问题提出了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民办高校;资本市场;问题;透视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民办高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截至2012年4月,教育部公布的民办普通高校达到403所。民办高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和运作模式上与企业基本相同。在服务类别中,民办高校属于社会教育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所以它又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特点。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主要是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因此,投资主体的不同,和资金来源的民间性决定了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不同。即其运作模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保证了教育公益性的同时还要突出经济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最主要的途径是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因为资本市场具有透明度高、运作效率高、市场监管规范等特点。民办高校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可为民办高校筹集大量资金,增加了社会的教育投入,扩大高等教育的供给,缓解民办高校缺少资金注入这一短板。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规则也提升了民办高校经费使

用的效率,增强了民办高校成本效益理念,同时也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从另一层面来看,资本市场与民办高校的有效融合,也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可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新的投资领域和新的利益增长点。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对于参与资本市场融资的力度不大,笔者就其部分原因,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透析:

1.民办高校产权不清

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是指投资主体与高校之间形成的责、权、利关系。按现在的规定,民办高校的产权,在办学行为存续期间归举办者所有,资产不得用于抵押、转让、担保和分配;学校终止办学行为后,通过资产清算将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给举办者,清算值与举办者最初的投入值大致相当,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解散后,举办者所投入的资金才能得以返还。举办者除了与学校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持续性积累无缘之外,同时还得承担因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呼吁,政府应该尽快制订相关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界定民办高校的产权。只有明晰了民办高校的产权,才能激发举办者注资行为的积极性,才有可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到民办高校办学中。

2.民办高校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渠道有限

民办高校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服务的主要包括在以后勤服务为代表的辅助部门和以校办科技产业为主的附设部门。而教学、科研等部门很难利用资本市场资金。构建通畅的融资渠道对民办高校

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优化民办高校融资环境的同时,国家还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和改革。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投资者而言进行投资的动机就是盈利,获利是资本的本性。目前,我国参照公办教育的模式在对民办教育的取费额、税点以及有关政策的制定上,显得政府控制力太强,缺乏以市场需求为主的导向性。在过分追求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平等性的同时,民办教育的投资者也就无法获得既得利益。依照现行政策,举办者注(投)资如同捐资,很难吸引民间资本进行投资。

3.民办高校与资本市场结合形式单一

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我国民办高校目前的收人来源除学费收入以外,67.13%的学校存在杂费收入,而只有10%左右的学校有捐赠、政府拨款、校办产业上交利润等融资渠道,所获收入比重很低。民办高校获得捐款的金额较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注入的资金不足,民办高校本身就缺少科研成果、缺乏科技转化能力,校办产业的盈利就更低了。唯有学杂费是民办高校唯一稳定的收入来源。

资本市场介入民办高校的形式往往限于银行的存款和少量的国

债专项资金。民办高校通过这些渠道取得的资金是有偿使用的,需要按期还本付息的。绝大多数高校一学年的收入,在支付人员薪酬、教学、科研等项目后,所剩资金只能勉强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加之缺乏“造血功能”,依靠其自身的力量难以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一部分民办高校陷入了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之中。能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民办高校少之又少。

4.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民办高校在近30年发展历程中,在很长的时间段里都没有颁布一部与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民办高校缺乏办学行为规范,更使得民办高校的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了任何形式办学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本的动力是逐利性,其终极目标也是逐利性。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民办高校融资有关的各种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因立法的缺失,从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民办高校投资者的积极性,甚至产生了投资恐慌。制约了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资金的再注入。

5.我国的资本市场仍不完善

我国的资本市场仍是中小型市场,尚处于发展与建设并重的初级阶段。笔者认为,资本市场规模和社会投资需求不相称,资本市场股市化倾向严重,债市发展滞后,资本市场的投机氛围浓厚。管理者、投资者都不够成熟,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在资本市场的运行结构强调监管和规范行为的同时,要鼓励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融入到市场内,适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其交易障碍。作为民办高校本身在增强软硬件建设的同时,要对所募集到的资金投向进行科学的论证,避免因投资收益低下、业绩下滑,而导致失去配股权,丧失融资优势。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属于相对不完全的资本市场,还存在市场主体行为失范、市场监管水平不高、法律保障力弱等缺陷,同时资本市场易受金融风险影响。民办高校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还不够完善,尚缺乏操作细节。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探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