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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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并不是始于本科教育,而是一种本科后教育。美
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的门槛很高,要求提出申请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学专业
的学位,有的学生甚至有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这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教
育培养比较类似,这两种教育制度都要求学生具备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学位
才能报考,只不过,不同的是美国法律专业教育培养的目标是律师,而不是法官。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后做律师或者进入企业或其他机构担
任法律顾问。律师是开始,检察官也是律师,所不同的是他们由政府雇佣,法
官的选任,也是从那些有多年执业经验,法律经验丰富,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
律师中选拔,当然,这些人首先还要得到相关机构的推荐我国的法律教育中
学科教研和人文教育环节在法律本科阶段完成,但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中这个阶
段是在学员获得第一个学位时已经完成,他们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法学本科、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几个阶段融合在了一起。在学校的学习中他们采用的教学
方式是问答式和判例式,老师和学生的通过不断的互动、交流达到授课与人的
目的,而不是传统的宣讲式。他们的教学内容力求真实,非常实用,特点鲜明
①讲解法律知识、基础理论和相关的理念,②开发学生的判断思维能力③教授
学生文献检索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作为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法律
吸引了大批高素质的人员。他们追求的不仅仅是学术卜的成就,更多的是在乎
法律在这个国家的重要的地位和崇高的荣誉。法律重要性己经超出了学术、政
治的因素成为人们追求的精神生活。来自全国乃至全球的高素质人刁‘济济一堂,数学、物理、历史、政治,不同专业、不同思维、不同理论、不同的视角在学
术的殿堂中相互碰撞、思考、探索引发了知识大爆炸,不断地推陈出新,使美
国的法律人才一培养模式不断地发展完善。
简而言之,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典型的实用主义教育,它向来自各个行业的
人传授着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学生从律师做起,在司法实践中总
结经验,做法学研究,从而推动发学理论的完善和进步,走出了一条律师、法
学研究、法学理论完善的道路,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也以四年的大学本科教育为起点,这与我国相同,但
不同的是,日本比较重视基础学科的教育,每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都要先学习
两年的外语、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经过这样的学习之后,才开始
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学习阶段的时长也是两年,这两年的专业学习是日本
法律人才培养的初始阶段。日本法律本科阶段设置的法学专业课程不仅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与我国法学院开设的相同的法律专业课程,还包括
政治性的一些课程。因为,日本的法学本科院校除了为法律部门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士,也为政府部门培养工作人员,且他们的大学毕业
生中的许多都将为政府部门服务,或者进入大的公司企业。这不仅与我国,就
是与美国、英国等法制发达国家相比,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也是一个明显的不同。
本科教育是日本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这与我国相同,只是在学科性
质上日本的法律教育与我国相比更为强调人文特性,更好的体现了法律人才培
养模式双重属性这一特点,即兼具人文属性和法律属性。但同样的,在这个阶
段日本的法学教育也很少涉及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不足,
但是纵观日本整个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我们不能说它是一个不足。因为日本
是在对本科毕业生进行分流之后才开展法律实践教育。为了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日本也采用司法考试制度,“这一考试在日本分为两次,其中完成大学教育课程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免除第一次考试,直接参加第二次考试。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合格,才能获得进入最高裁判所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接受研修教育的资格,在研修所统一接受年的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即司法研修。”’司法考试合格
者进入研修所主要是接受将来担任法律家所需要的实务技能,因此,其教官主要是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仅接受学院教育还要到法院、监察厅、律所实地实习,最后,经过结业考试,根据个人意愿和法检部门需求分配工作。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日本的法律人刁‘培养模式随着社会的需要,也将有所改变。如在办学层次上日本决定增加两年的硕士教育,即将现存的两年的法律专业教育变为四年的本硕连读的教育体制,以便培养更高层次的法律人刁‘。此外,在日本还存在这一个巨大的法律服务阶层—邻接法律服务行业,从事公证、书一记员等工作,资格取得也要通过考试,但是没有法曹严格,法学部的毕业生是其最大的供给源。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作为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培养法律人才的大学本科教育并非是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部,毕业后或参加司法考试,或参加辅助性法律职业录用考试,以及就职以后的学习和研修才是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重要一环,这个阶段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成五个阶段中的后法律教育阶段。
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有两个大的阶段。首先要进行大学教育,其次是
实习培训阶段,这两个阶段加起来要年以上,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就能直接
适应社会的需要。学生通过高考进入到法律院校学习,法律院系学生攻读七到八个学期大学年半之后,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但是前提是他在大
学学习期间各门课程都必须合格,因此有的学生就要读到年以上,第一次考
试的时间通常持续到个月,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人员相当于一只脚己经
跨入了公务员队伍,全国统一考试经常扮演双重角色,它是大学毕业考试,同时。这也是被允许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的必需的条件。通过了第一次考验,就是一个半公务员,由国家支付一定的报酬,用两年半的时间分别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类型的商业组织实习,经过实习后,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只要通过了第二次国家考试,就具有了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资格,这时候他们可以被称为完全法律人。一般来说,根据第二次考试的成绩和实习培训阶段指导人员的意见来推荐安排工作。德国法律教育的严格之处在于对考试进行了次数限制,我们国家只规定了参加司法考试的年龄和学历,而德国规定统一的司法考试每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只能参加两次,如果两次不能通过,将再也不能去从事一名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职业。与我国相比德国的法官所占人口比例也是非常高的,这与德国较高的诉讼比例、上诉比例、多等级的审查制度密切相关。因此在德国法学院的培养目标与美国培养律师为主是迥然不同的,大学主要培养的是未来的法官。当然,这样
的培养目标并不影响德国的大学教育和实习培训过程所传授的内容,在全国所有的法律院校中,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没有差别,与我国相同几乎都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的是德国的法律专业必修课不仅包括了德国国内的民法、刑法、公司法,还包括了欧盟法,在选修课方面将国际法、国际公法纳入其中,而在我国这些课程是作为必修课的。与我国纯粹的以讲述为主的法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