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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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申请供热经营,实施供热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许可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取得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供热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六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四)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五)供热单位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六)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应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的内容。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七)2011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供热热源的建设审批手续,在满足安全和环保条件的前提下,由各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2011年10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供热热源应提供: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第七条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八条《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可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供热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

第十条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供热许可证》副本;

(四)《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五)与《供热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地址变更的,提供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4.供热规模变更的,提供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匹配的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遗失需补办的,向所在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二)《供热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在当地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供热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热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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