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 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空中劫持,是指在航空器飞行中以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夺航空器损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6.外交职员,是指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享受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具体包括参赞、秘书、随员。
7.国家的要素包括:领土、人口、政府、主权
8.主权:对内层面是最高的管辖权,对外层面是排除外来干涉的权力。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家在领海内的主权,主要包括政治、司法上的管辖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在领海内对主权的克减是非沿岸国的无害通过。
国际法上的个人刑事责任制度:管辖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一国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其内容当然包括对他国国家元首及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然而,通过上个世纪国际法在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刑事实践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国际法上也开始强调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主张任何个人(自然人)如果犯有国际法罪行都必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对传统国际法上豁免原则势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冲击。这一制度本来准备在一次大战后设立,用来追究德皇威廉二世的责任,但由于其逃往荷兰并获得庇护而作罢。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开创了国际法上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它们在
审判中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法原则,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得到了整个国际社会的确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 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即第60份批准书交存一年后),生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责任,传统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光华寮案法理分析: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台湾当局已经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政府继承中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未被分割。光华寮由国家出资购置,一直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不是“私性财产”,属于政府继承范围。而且“私性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只是被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并非世界通行标准。中日建交条约已对日本国家生效,因此日本的全体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都应该受其约束。即使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既相互分立,也相互制约,行政也可以制约司法。
胡广铁路债券案法理分析:
中国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因为主权平等,两国之间无相互的管辖权,有了豁免才能保证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和镇压革命而借给的债务属于“恶性债务”,不在继承之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该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