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2020年上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2020年上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2016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1、管理办法

(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浦东新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2、操作流程图

3、分配结果

2016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 一、民生类支持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 1.支持对象及条件 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 1.支持对象及条件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设规范》,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 1.支持对象及条件 (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2)对于2014年1月1日前由中央、省、成都市、崇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修建的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工程建设款项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乡镇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营运补贴;对于验收合格改建的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体系建设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四)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2年版)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2012年版)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演出的受众面,使更多市民能走进艺术殿堂观赏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特设立“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其中,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已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演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办法鼓励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剧团与剧场、剧目与项目、明星与青年演员”相结合的原则,合作举

办公益性演出,打造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参与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 第五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本办法所称定点剧场是指由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资助,坚持低票价原则和市场运作模式,定期举办公益性演出并能形成特色品牌的剧场。非定点剧场是指上述剧场以外的其他剧场。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低价票试点工作是指在本市部分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第六条(申请定点剧场补贴的条件和额度) 申请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演出票价: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原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享受半价优惠不适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 (二)上座率:每场上座率在可售票张数的80%(含)以上; (三)演出资质: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人应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四)演出质量:公益性演出应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主,适当安排经典和优秀剧(节)目演出,兼顾著名演员和普通演员的比例及参演剧(节)目样式,有较高演出质量且受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 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申报指南。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规模择优支持,申报指南按年度发布。 一、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一)方式 本年度专项资金对符合如下条件的管理服务类和资助补贴类项目给予支持,管理服务类项目采取政府投入的方式,资助补贴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二)标准 1、管理服务类项目由政府全额投入。 2、资助补贴类项目由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 无偿资助项目涉及市场主体原则上资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资助额2000万元的除按有关约定(政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除外)由项目立项批复主体按规定程序专题审议确定。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资助补贴类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

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三)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7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安排》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工作安排》,2017年专项资金将在“三区一堡三联动”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即要围绕推进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打造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先行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走出去的桥头堡;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以及区内改革与区外全市改革的联动等方面迈出新步伐。 1、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等目的所设立的项目。主要有建立一口受理系统,实现高效快捷的综合审批;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应用,扩大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应用领域;加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形成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形成执法联动、措施协同的工作机制。 对该类型项目的平台建设、软件开发、物业装修、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采取政府投入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2、促进贸易便利化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开展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推进监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2013年之前投产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支持方向) 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战略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围绕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韧性,培育创新型头部企业和领军企业。 (二)产业创新融合示范应用。支持创新产品扩大应用,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加速融合,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具有标杆作用和影响力的应用场景,带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提升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支持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赋能产业,促进智能化、品牌化、服务化、绿色化升级。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6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GDP的万分之零点五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同时,用于

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06年的项目安排另行规定。省级项目由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四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科委科技计划中以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科委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市科委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单位,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确定后补助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对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项目后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和本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2021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服务业政策汇编

服务业优惠政策汇编 2007.8 一、服务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服务业发展,园区在市场准入、引导资金、行业扶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 在服务外包、外资金融机构、外资商贸,服务贸易等领域列入国家优先扶持和发展区域,在审批方面给予充分授权。 (二)服务业引导资金 1)设立园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园区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用于支持带动性强的服务业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新型服务业态的培育。 2)同时每年排出一批重点项目,争取列入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并协助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三)优惠的行业扶持政策

1)地区总部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集团在园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根据其对园区的贡献,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园区自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引进中央商务区(CBD)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含地区总部)、营销总部和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2)金融服务业 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其他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

附件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2021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 为全面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高商务载体品质和商业品牌集聚度,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 《上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 《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 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4800万元(原文件:50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宝山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明确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服务、健康服务、电子商务及各类商务商业服务等领域的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税关系落户的企业。且这些企业应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服务业引导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吸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每个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优质重点企业1、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 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集聚总部经济,对列入《上海市产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尽快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和可回收物回收集散体系,深入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鼓励各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以实效为基础,到2020年前,建成一批示范街镇,发挥典型作用,引领全市各街镇高水平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实现市民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时尚。同时,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 二、总体原则 按照“以区为主体、以示范为引领、以长效为导向”的原则,由市级专项资金补贴各区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和生活垃圾可回 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 三、支持范围 2018-2020年,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减联办”)文件规定创建成功并通过复核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工业区、乡,以下简称示范街镇),以及为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2020-2022年复评通过的示范街镇。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 经市分减联办考评合格,结合社会公示情况予以认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由市级财政按街镇户数分档对所在区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1),创建成功当年给予补贴标准的80%,次年由市分减联办安排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剩余补贴,复核不通过将扣回已拨付的示范街镇补贴。市分减联办在第三年度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开展复评,复评通过的,由市级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30%予以奖励,各区应给予不少于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表1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补贴标准和奖励金额 (二)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2018年度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附件1: 2018年度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盖章) 申报领域:□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科技服务□健康服务□旅游休闲□品牌提升和服务(技术)标准化□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省级、市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产业项目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项目负责人: 手机: 项目联系人: 手机: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 项目建设周期: 年月日—年月日申报日期: 年月日 2018年月

填写说明 1. 申报报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及相关保密规定的内容,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项目单位、申报单位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3. 项目投资情况,以万元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申报项目材料按以下内容和次序编写,材料用A4纸正反面印刷装订成册,封皮一律用软皮纸。

目录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相关附件 五、项目申报承诺书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本项目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带动本领域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市场分析。 2、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必须是同一单位) 3、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管理情况等。项目截止到2017年底完成投资、工程进度等情况。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年度主要工作内容和主要指 4、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本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土地、环境保护、节能等;项目实施在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具备的条件,资金落实情况等。 5、投资估算及筹措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XX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8-2019年)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XX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需准备的资料 1、本区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

政策名称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 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 支持方向:鼓励和支持2015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更新、 完善、建设研发试验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行业、企业开展关键共性 技术研发提供支撑。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不超过新增能力建设投入的30%。 3.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为2015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 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 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应用 1. “四新”模式与产品推广运用专项 1) 支持方向:围绕“四新”经济重点领域,鼓励异业联盟型、跨界融 合型、价值链提升型、迭代平移型等具有“四新”特点的企业对其新 产品的示范应用。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一般不高于研发投入的 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申报要求:项目须为紧密围绕本市“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开展的示 范应用。申报单位须为“四新”产品的供应方或集成方,并附相关应 用合同文件或采购合同。 3) 申报时间:5月25日—6月15日。 2. 产业创新联盟标准化建设专项 1) 支持方向:产业创新联盟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3D打印、智慧 医疗等“四新”重点领域,基于技术标准和产业链合作开展标准化体

系的研发创新工作,形成联盟标准,填补该领域标准空白,对本领域 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起到积极作用;联盟标准被行业、国家、国际标准 采纳或引用,对本市“四新”经济起到提升和促进作用。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申报要求:(1)产业创新联盟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相关中 介机构等产业链上下游相关的多个独立法人组成,牵头企业处于行业 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2) 申报主体是经本市社团局批准成立的产业创新联盟,或是未经市社团 局批准但符合申第(1)条要求,其主要牵头单位,在本市注册的且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4) 申报时间:5月25日—6月15日。 3. 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项 1) 支持方向: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中心建设和产业转型发展,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本市企业开展海内外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 科技型企业的并购,或通过购买、许可、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 境内外高端技术成果进行创新应用开发,尽快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 术。重点支持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投资的吸收与创新项目,推动产业与 资本的紧密结合,提升上海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 3) 申报要求:必须由本市企业作为主体申报。 4) 申报时间:6月10日—6月30日。 4. 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项 1) 支持方向:聚焦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瓶 颈问题,聚焦“四新”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重要创新成果在本市 实施产业化,鼓励产学研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新机制、新模式的开 展探索和实践。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 3) 申报要求: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 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须附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在合作模式 上要有特点、有创新。重点支持上海市第二批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 地牵头开展的项目以及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参与协同创新的项 目。

2018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政策解读

2018年度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领域)项目政策解读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各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8.1.1-2019.12.31); 二、支持方向 1、通用数字、模拟IP方向 重点支持存储器高速接口IP,Serdes等高速串行接口IP,无线射频收发器IP,视觉处理器和神经网络IP,数字电视解调芯片IP等核心关键IP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工业智能传感器方向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领域的压力、流量、温度等智能传感器芯片、模块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智能移动终端周边芯片方向 重点支持面向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的高效率大电流安全可靠快速充电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多路RF Switch芯片,数字音频智能功放芯片,主动降噪(ANC)耳机音频芯片,全景影像芯片等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4、窄带物联网(NB-IoT)方向 重点支持符合3GPP协议、低成本、低功耗、广覆盖、大连接NB-IoT芯片及模块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5、ADAS(高级智能驾驶辅助)方向 重点支持汽车智能驾驶SAE L2级及以上的芯片、传感器、控制器,搭载自主知识产权操作系统的数字式仪表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不低

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农业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生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等方面。 第三条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配置和补贴计划。 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媒体、网络、公开信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预算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服务到位,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四条补贴资金申请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补

贴资金申请汇总、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农委主要负责对全市农业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组织各区县上报补贴资金数量,审核、下达补贴资金,指导监督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开展农业补贴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农业补贴预算,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指导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工作和清算审计工作,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区县农委及区县财政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农业生产规划,汇总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额,审核并指导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工作。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初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额,核实种植(作业)面积,做好公示,登记,上报工作。 第六条农业综合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年度农业综合补贴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监督检查措施等内容,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鼓励各区县配套安排农业综合补贴资金,重点解决本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符合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补贴申请对象应在各补贴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书面提出补贴申请,村委会组织人员实地核实统计,编制图表,并按户在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并要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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