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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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

249

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玉溪师范学院 李海霞

摘 要:

由于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经济法将消费者作为一类特殊主体来保护,凸现了经济法对主体权利保护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下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可逆转并将持续存在,对消费者弱势地位进行深入探析是现代消费者立法的必然要求,因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消费者权利生成的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

消费者 弱势地位 信息不对称 分散性弱势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c)-249-02消费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社会

扩大再生产,因为消费既是生产的终点又是下一个生产环节的起点。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下,消费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消费关系必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理顺消费关系离不开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建,而消费者权利生成的基础是消费者弱势地位,因此只有深刻认识消费者弱势地位才能理解消费者立法的必然性,才能认识到消费者立法的时代性。

1 消费者弱势地位是消费者立法的基础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进入法律研究者的关注视野的。法律将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进行保护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的结果也是法律理念更新的结果。私法视域之下,消费者被高度抽象为平等主体之后成为合同关系中的买方,在缔约过程中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产生分化,在交易中,经营者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消费者追求商品的使用价值,两者利益发生分化,消费者与经营者逐渐演变成两类对立的主体。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性开始瓦解,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能力、组织力和市场支配力等方面逐渐拉大了差距,演变成强弱、优劣明显的两种群体。

随着消费者阶层的形成,市场机制运行中的消费者问题成为世界性问题。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获得了主动性地位;更可怕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借助法人、公司等组织形式,通过股票上市、放贷、兼并等工具使自己成为庞然大物,从而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左右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最终经营者群体与消费者群体的矛盾愈演愈烈,甚至表现出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转化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私法难以承担起解决消费者问题的重任,意思自治原则在消费领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哲学已从17、18世纪那种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转向以注重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随着社会本位理念的确立,国家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审视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立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兴起的,消费者立法超越了纯粹私权保护的范畴,具有了社会性和公益性。消费者立法的社会性表现为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遭受损害的弱者一方的倾斜;消费者立法的公益性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中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均衡。

消费者立法突破了基于平等性与互换性判断而建立起来的传统民法的理念、制度,因为传统民法不仅已经不能有效地对这种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在其追求形式正义的价值目标、将社会成员抽象为自然人与法人的主体制度及一系列规则的调整下,导

致严重歪曲的社会正义,使消费者处于“结构上的弱势”并遭受“结构上的损害”。为此,法律体系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正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主体利益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将消费者权利放之于传统私法领域不仅不能实现契约的正义价值,反而加剧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因为私法所追求的抽象主体平等不能掩盖主体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主体地位不平等就无法实现私法所追求的意思自治。因此对形式正义的片面追求必将损害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消费者立法抛弃了纯粹的形式正义追求,对弱者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衡经济利益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对消费者弱势地位进行法律平衡是消费者立法的基本目的,消费者弱势地位在消费者立法具有基础性价值,各国消费者立法均无一例外的体现了这一价值。

2 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具体表现

“在当前现实经济社会中,消费者与其对手之间在交易中之关系,实质上,通常并不是平等的关系。消费者虽基本上也许是‘王爷’,但在现实上,可以说,是一个‘弱者’。这一认识还正在不断提高。因此,为了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作为社会法的要求,便产生了必须确保相对于市民法上形式平等而言的实质平等的要求。”消费者弱势地位是消费者权利生成的基础,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筑离不开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深刻把握。

2.1 信息不对称弱势

消费者问题既与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相关,也与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因此,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最初兴起于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并且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开始出现的。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出现,交易范围扩大,产品复杂性增加,技术含量提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再依赖于单纯的消费经验和口碑效应。消费者对商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的了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还是依赖于经营者。通常情况下,经营者通过产品说明书、商品广告、商业促销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但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是利益相对的双方,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时总是屏蔽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刺激消费者购买。这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成为信息优势方,消费者成为信息弱势方。当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产品质量信息时,经营者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通过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获取高额利润,这样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产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消费者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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