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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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 人身 份上 或生 活上有 密切 关 系者 ,由证人 保护
机 构或法 院确 定 。 2 .扩大 证 人 保 护 的 权 利 范 围 。首 先 ,明确 需 要 提供证 人保 护 的案件 范 围。从 国外 的证 人保 护立
法 来看 ,并不 是所 有 的刑事案 件证 人都 纳人证 人保
护 范 围内 ,一般 限于较 为重 大 的刑 事犯 罪案件 。因 此 ,在 我 国适 用证 人 保 护 的案件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第 一 ,严重 刑事犯 罪 ;第二 ,法定 刑为 五年 以上 的 有 期徒 刑犯 罪 。其 次 ,明确 界定证 人保 护 的权 益 范
有效 保护 的基 础 ,并 且该 程序 的启 动应该 简便 、迅
速 。证人 保护 程序 的启 动可 以有两种 方式 :一种 是
依 申请 的启动 ;一种 是依 职权 的启 动 。所 谓依 申请 的启 动 ,是指 证人 向证 人 安全 保 护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要求 获得 国家 保护 ,证人 安全 保护 机构 经审查 决定
践 中 ,因为职 责不 明造成 彼此扯 皮 、互相推 诿现 象 的发生 ,最终 的结果 是证 人不愿 意 出庭作证 ,这 不
仅 影响 了司法 的公 正审 判 ,而且 使 《 事 诉 讼法 》 刑 第4 8条 “ 凡是 知道 案 件情 况 的 人 ,都 有作 证 的义
务 ” 的规定 成 了 一 句 空话 , 国家 法律 的 权 威 性 受 到极大 的挑 战 。在 现有制 度框 架下 ,证人保 护 机构 可 以立 法 明确 为公 安机关 。原 因有 三 :一 是 由公安
机关公 负责证 人 的安全保 护 ,有利 于提高 证人 的安
全感 ,增强证 人 的作证信 心 。我 国公安机 关长 期从 事治安 管理 工作 ,在与 违法犯 罪行 为作 斗争方 面积 累 了大量 的经验 ,由其 承担证 人保 护职 责不仅 有利 于提 高证人 的安全 感 ,增强证 人 的作证信 心 。二是
证 : 体 护 构 合 的 察 人:度 系 保 建 理 院 保制 人 护 ,
, .
翟 ’


收 稿 日期 :2 1 0 0 1— 5—1 6
作 者 简 介 : 张会 英 (9 6 ) 女 ,河 北 石 家 庄 人 ,法 律 硕 士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为 行 政 法 、诉 讼 法 。 16 一 ,
其人 身是 否安全 ,还 要保 障其他 人身权 利 和财产 权
利 的安全 。
效性 以及 审判后 对证 人保护 的后续 性 。证人 的保 护
不仅 发生 在审判 前 ,更重要 的是 审判后 。许 多证 人 受 到打 击 、报 复 或威 胁 都 是 发 生 在 审 判 之 后 ,因
( 二) 明确证人 保护 程序 的启 动和保 护机 构 1 .设 置合 理 、简便 的证人 保 护程 序启 动 机 制 。

l 2・ 3
石家 庄经济 学 院学报
第3 4卷 第 4期
人 ;( )证 人 的配 偶 ; ( ) 血亲 ,包 括 i代 以 内 2 3 的 直系血 亲 、两代 以 内 的旁 系 ; ( 4)证 人 配 偶 的
直 系血亲 ; ( ) 其 他 与 其关 系密 切 者 ,主要 是 指 5
第3 4卷
第 4期
石 家庄 经济 学 院学报
Junl f hj zu n nvr t o cn m c o ra o iah a gU i sy f o o is S i e i E
Vo. 4 NO 4 13 . Au . 201 g 1
2 1 年 8月 01
我 国刑事证人 保护 制度 的完善
张 会 英
法 律 的 保 护 ,那 么 “ 个 法 律 诉 讼 就 会 一 钱 不 整 值” 。毋庸 置 疑 ,我 国现 行 的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在 证人
证 人 和鉴定 人并 酌情 为其 亲属 及其 他 与其关 系 密切 者 提供 有 效 地 保 护 ,并 使 其 免 遭 可 能 的 报 复 或 恐
围 。我 国立 法对证 人 的保护 仅仅 体现在 保护证 人 的
人 身安 全 ,并没 有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到 由人身 而产生 的其 他人 身
由公 安机关 负责证 人 的安全保 护 ,有利 于降低 证人 安全保 护 的经济成 本 。我 国公安机 关 负有刑 事侦查 和治 安管 理 的双 重职 责 ,机 构健全 ,装 备较好 ,管
开启 证人 安全 保 护 程 序 。该 申请 既 可 以是 书面 的 ,
也 可 以是 口头 的 ,只要 危险确 实存 在 ,就应该 迅速
启 动证 人保护 程序 。所 谓依 职权 的启动 ,是指 无需 证 人 申请 ,证 人保 护机 构为保 障证 人 的人身 和财产 安 全 ,经证人 保 护机构 行政 首长批 准 ,就可依 法 开 启 证人 保护 程 序 。2 0 0 4年深 圳 市 宝 安 区检 察 院 出 台的 《 自侦 案件 证 人 保 护 工 作 规 定 》 规 定 ,只 要
证人 安全保 护 程序 的正 常 、合 理 的启 动是 证人得 到
此 ,国家 应 该 为证 人 提 供 更 多 的 “ 换 身 份 ,异 变
地 安置 ” 等 保 障措 施 ,而 这些 工作 公 安 机关 承 担 起 来更 为方便 。 ( ) 完善刑 事证人 保护 的措 施 三 完善 的 证 人 保 护 措 施 ,是 提 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率 ,维 护法律 权威 和尊严 的关键 。 目前 ,我 国对证 人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大多 的是事 后保护 ,即当证 人及 其 近亲 属 的人 身权 利受 到非法 侵害后 ,才予 以司法 保 护 ,这 明显是不 够 的。如果 没有合 理 、有效 的预
辖事 务广 泛 ,在 不另 外增加 机构 的前提 下 ,具备对 证人 实施保 护 的条件 。三是 由公 安机关 负责 证人 的 安全 保护 ,有利 于保 持证人 保护措 施 的连续 性 、有
权 利 和财产 权利 。而 在实践 中,除 了证 人 的人身 安
全 易遭 受侵 害外 ,其 他人身 权利 和财产 权利 遭受 侵 害 的也 屡见 不鲜 。任 何权利 遭受 侵害都 会 给证人 作 证 带来 不利 后果 。因此 ,对 证人 保护决 不 能只注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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