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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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到明年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 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合同到期 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 以上情况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 劳动者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
如果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那就每月付 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 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 (3)明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 期限加上原有的工作期限还不够十年,合同再到 期时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但只有这一次企业 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机会;
• (4)从08年1月1日起,双方只要签订了两次 合同,即包括初签也包括续签,合同再到期时 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
• (5)从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双方还没签订合 同,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 4、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就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讨论。
• 5、如果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规章制度就要与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了。
• 6、职工代表不能由企业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直 接选举。
二、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 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4)、将合同到期必须续延的两种情况扩大为 九种情况;
2、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讲道:“以人 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 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其中关键一点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 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 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 1、这一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 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 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 2、这一条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 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 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 3、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一九八六年颁布了《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近几年,一些 省市出台了“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大会制 度的规定”;
•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增加了: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 纪、医疗期满 、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 )续 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而且这次调整就是为了保护低端劳动者。
3、如何理解这个重wk.baidu.com调整
• (1)现在双方有劳动合同,明年才到期,到期时 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不能单 方终止合同;
• (2)明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 期限加上原有的工作期限已满十年。合同再到期 时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因此,续签的年限是 双方关注的焦点;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做了什么重大调整?
• (1)、将《劳动法》: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提 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做了重 大调整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 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 、不能胜任 工作的解除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 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 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 单价。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 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 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 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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