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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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几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4-130-02
摘要法治建设方殷,轰动案例涌现,案例颇多共性,涉及民意几何。

本文从民意之角度入手,分析司法中的民意以及司法吸收民意存在的问题,剖析制度之不健全,进而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民意司法
一、司法民意之一般
这注定是一个彰显民意的时代!民意出现的频率渐高,刘涌案、许霆案、王斌余案、邱兴华案、王静案、躲猫猫案、李庄案、杭州飙车案等案件,都被认为是司法受民意影响的典型,这从网络的泛滥信息中也可以看出。

这些信息来自于各类人群,有学者、时事评论家、网民、普通民众。

他们有时汇集在一起,犹如千万条河流终汇入海,有时候却分道扬镳,彼此没有交集。

这些案件虽然已经烟消云散,但是却给我们留下深深的思考,他们大都有如下的共性:
先是,网媒——代指网络和媒体或者理解为网络化的媒体——对案件进行频繁报道。

王斌余案中,以新华社发布的一篇题为《死囚王斌余心酸告白》的报道为典型,文中大肆渲染了王的悲惨遭遇,博得了许多同情。

许霆案中,一审后各类媒体相继刊发的报道和评论的数量突破三位数,重审后随着央视“法治在线”播出许霆案的重审纪实,媒体又一轮的进行了大规模报道。

继而,各种法学专家,学者评书立说,或对法条进行解释,比如许霆盗窃案;或对某种权利进
行呼吁,比如邱兴华的精神鉴定权。

专家学者的解释又进一步引起舆论的疯狂响应,由此形成了众多观点。

最后,随着判决的结果冲撞了公众的直觉,喧嚣的声音不仅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公众和法学家把对案件的争论转移到了对法官和法律的质疑上,质疑的声音甚至淹没了法治。

王斌余案中,各种法学家所提出的免死理由同时指向了法律的不健全,许霆案中,法学家对传统的理论法学更是阐发出各种见解,李庄案更是被导向了对律师的诋毁和情绪化的攻击上。

二、真实民意知多少
中国古代有民意大于天的概念,尚书记载:“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贤良的君主总要听取一些民众的意愿,好的官员在审案时也要考虑民意。

社会越封闭,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越密切,彼此之间的隐私空间越狭窄,道德空间的同质性越高,民意也就越好察觉。

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社会成员互动关系生疏,隐私越来越受到保护,道德同质性几乎成为神话。

同时网络媒体搭建的表达个人意愿的虚拟平台越来越多,参与谈话的人越来越多,想找到真正的民意需要费尽周折。

网络是一种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的事物!在因特网时代,平面媒体的概念已经失去,因为几乎所有的纸媒都已网络化。

网媒的频繁报道总会人们对案件的强烈关注。

王斌余案中,要求法院免其一死的呼声占了绝对优势,各种网友对罪犯深表同情,自发向其家属捐款。

许霆案中要求减轻处罚的声音占了绝大多数,据某一网站调查,97%
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会选择提款。

王静案中要求赔偿的占据了绝大多数,邱兴华案中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占大多数。

如果说人性是条起伏不定的河流,民意就像汹涌澎湃的大海。

有人总是拿着“主流民意”的概念来说事,但是如何甄别民意的真假,至少需要高人一筹的理性和经验作为支撑:
其一,“主流民意”参与人的思想有可能受到传媒的误导,从而对事件的认识会有失偏颇。

媒体为获取自身利益,增加销量,会从事件的某一点出发来进行报道,进而无限的放大,试图抓住读者的眼球,从而影响人们对事情做出公正的判断,上述案例中就很大程度的存在这种问题。

其二,知识分子的某些言论无疑会影响参与人的判断。

每个人自身的文化修养,生活所处的条件等多有不同,相互交叉影响,各有侧重。

邱兴华案中,有67%的人认为他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权利,这和五位法学家的公开信不无关系。

但正如哈贝马斯所告诫:要警惕共识掩盖下的知识分子发言人对其他人思想的支配。

其三,“主流民意”参与人也许是基于迷信、盲从、排他、短视偏见或情绪性反应作出了判断。

查尔斯·拉摩尔经过调查发现:我们对某个问题的信仰,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论证程度,而且取决于
先前我们的信仰。

主流民意也许是人们对罪犯的强烈同情,是意气用事,是一种直觉的判断,偶尔还会加入道德哲学的成分来论证直
觉的正确性。

比如许霆案,刚刚开始民众都认为许霆案判的过重,因为有97%的人认为在类似的情况下也会把钱取走。

但随后许霆所说的替银行保管钱的话语却换来一片喊杀之声,这就是意气用事。


有人抓住公平正义来表达自身的观点,彷佛自己是正义女神的化身,这时候往往是情绪淹没理性,直觉代替沉思,道德战胜法律。

以上可知,所谓“主流民意”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民意。

什么是真正的民意呢?真正的民意并不是网络上的众说纷纭甚至于后来被总结出来的所谓共识,也不是某一个权威思想家的话语或者某位领导人的讲话,而是社会在交织的过程中,所积攒下来的民众对法
律的期望和追求,是人民生活经验的表达,是逐步成长起来的市民
社会的理性。

民意必须通过最大程度的表达而展现出他的线条和轮廓,网络不是唯一的途径,其更需要通过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的正确行使,来最大程度的释放,这也是我们
努力的更大方向。

三、民意司法矛与盾
辛普森杀妻案历经7个月的诉讼后,以辛普森被判无罪告终。

虽然媒体舆论都认为辛普森应该被判刑,但是当13位陪审员得出结论后,所有声音都偃旗息鼓,因为美国人民相信陪审团代表民意。

许霆案在二审判决以后,太多的声音对判决提出质疑,学者们也纷纷对
法条进行解释,甚至有人要求其作为判例指导以后的案件。

王斌余案中,有学者建议增设激愤杀人的法条。

民意表现在对法官的要求,对法院的要求,和对法律的要求上。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说明法官、法院、法律仍有着可改进之处,不完全是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更多的是期待。

许多媒体在调查了许多轰动性案例判决的结果是不是法院受到了民意的影响,是不是属于屈从了民意之后的结论是感
叹许霆、王斌余、王静、邱兴华是幸运儿,受到了公众、媒体、学界甚至法律职业界的强烈关注,才最终得出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

也有的人感叹李庄是倒霉的,倒霉在他撞向了重庆打黑的枪口之上。

有部分学者参照“民意大于天”的理念,认为舆论的导向就是民意,民意本身就可以成为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胜俊院长的判不判死刑“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三个依据之一就是典型的民意司法。

诚然,法院应当积极地吸收这些主流的民意,从而使法律的社会效果更加容易让人接受。

但是,吸收民意的方式方法大有商量的余地,至少不能要求法官一味的屈从于媒体的报道。

法官群体一定程度上也是民意的受害者,近些年人民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成了常态,已经使得司法产生了”恐惧”民意的倾向。

涉诉信访的急剧增多,使得各级法院也都在迎合为民政策,建立信访庭、信访室。

但法院有时候也将这种恐惧放大化了。

民众对法官不信任,然后到了对法院不信任,进而对法律不信任。

民众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与法官本身有关,比如贪腐、徇私、服务态度较差、业务素质不精有一定的关系。

但这只代表了一小部分法官,绝大多数的法官还是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的。

尤其在那些轰动案例上,全国人民都极度关注,法官自身问题出现的几率不会很大,法官审判肯定也尽量的考虑舆论。

但是为什么民意仍会和法官的判断有一定的冲突呢?首先,这和法官的职业性有一定的关系,法官在长期的实践中训练
出特有的思维模式,这些思维使得法官在对某件事情形成判断的时候,能够非常迅速的区分出何谓法律事实,何谓感情上的渲染,而民众也许只对其渲染投入了大量的思考;其次,法官有时更多的会考虑形式合理性,民意更注重实质合理性,这就会发生冲突。

这点在刘涌案中体现特别明显,形式正义成了挡在民众和法官面前的一道鸿沟;再次,法官的说理水平不够,判决书水平不高也使得判决和舆论产生距离,轰动性案例的判决说理尚且如此简单不清,更遑论普通的判决。

当公众质疑的矛头从庭审、判决指向法官甚至法律本身的时候,影响到的不仅是个案,更是案件背后的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系统。

四、司法如何应民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美好的制度设计却未能阻止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司法制度与民意冲突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还需要对整个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民意不是呼喊出来的,天天呼喊人民并不能自然的有利于人民,关键是制度建设。

近些年最高院新领导对“司法群众路线”的打造,是一种回归。

但是要把这种追求投放到理性的天平上衡量,因为摈弃了专业化和司法独立的道路的民意路线不可能会长久。

比如美国的司法制度反而有些反民主的成分,却是一种良好的宪政构架,法院和司法具有的高度公信与其高度专业化和独立权威的地位是分不开的。

宪政道路的进一步探索是个切实的方
向。

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备一些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体制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

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

当法律和舆论、信任联系到一起的时候,法律应当保守自己的地盘,捍卫自己的权威及尊严,树立自己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形象,用以抵御外部的侵蚀,这就是法律的形式正义。

但同时,为了锻造出富有生命力的法律,还必须要把法律之外的因素纳入视野范围内,在弹性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控。

法院是说理的地方。

人们希望在法院,纠纷得到完美的解决,罪恶得到公正的审判,正义得到充分的伸张。

法官是神圣的裁判者,拥有无穷的智慧和精湛的知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纠纷,惩恶扬善。

民众希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被遵守,判决书说理严密,审判公正公开。

邱兴华案中,真正的民意或许不仅仅是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更不是对其判不判死刑,而是要求法院遵守正当程序,把基本人权贯彻到底。

民众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

在许霆案中,真正的民意或许不只是许霆判刑如此之重,而是反感法律如此的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

而李庄案中体现的审判权之孱弱也叫人汗颜,人们甚至会去同情法院和法官的遭遇。

所有这些方面才是真正需要法官去发现和改进的。

法院缺乏公信力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当然这也是当下整个公权系统存在的普遍问题。

对法官的不信任,对法院的不信任是一种民意
的表达,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官如何紧紧盯着某些群众的嗓门、盯着
网络的短暂评论。

依法治国,需要民众相信法律,信任法院,但更重
要的或许也要相信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更不能因为一件事情的不公
平而否认整个法治。

法官在遇见民意的时候首先要对民意进行甄别,其次要注意不屈服于民意,把功夫更多的用在专业素养的培育上,
用在判决技术的提高上,用在对承载着真正民意的法律的捍卫上。

民意自在法律的承载中,民意自在程序的保障中,民意自在公正的
裁决中,民意自在法院的权威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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