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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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一、民意的反映渠道
在我国,最方便自由体现民意的方式是网络。

网络舆论反映主要形式有:论坛、新闻跟帖、网络民意调查、微博客等。

基本可以这么说,现在的民意主要是网民的民意。

根据CNNIC发布第32次报告,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农村人口占比为27.9%,规模达 1.65亿。

中国网民的男女性别比例为55.6:44.4。

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

20-40岁占百分之56.中国网民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的占比分别为 11.2%和36.3%。

超半数网名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30-50岁约占百分之四十。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网民大部分是具有较高学历并且是处于择业就业阶段,并不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容易激奋的人群。

二、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诉求: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般指的是执法者公平公正无私。

不仅包括指实体公正,而且也包括程序公正和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情感公正。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人民网联合开展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数据统计,64%的网友认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应该从司法监督入手;大部分网友认为司法公正应表现在司法工作透明度高上(60%)和司法监督到位(53%)这两方面上。

在“司法公正中最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的调查项中,37%的网友认为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25%的网友认为要全面改善法治环境,31%的
网友认为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善机制。

67%的被调查者认为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

三、民意如何直接介入司法活动。

通过媒体把事件广为人知,对司法工作者产生压力。

司法工作者压力来源:上级领导,媒体记者,同事朋友。

中国官本位社会,上级领导还是最主要的影响者。

在整个李昌奎案中, 云南省法院部分法官和学者对民意及再审的反击, 主要集中在前述民意干扰司法之类的问题上。

但是, 我们应该认真地问问: 究竟谁什么能左右司法?中国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 当然不需要对选民负责。

但是, 司法作为国家统治的一部分,统领司法和行政的政治机构必须关注司法, 防止因司法偏离民众的基本正义感而引发社会对整个政治系统的不满。

这对于理解李昌奎案中云南省法院的态度为什么发生急剧转折甚为重要。

李昌奎案的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是, 如果说微博、博客、论坛以及报纸是民意的呈现方式, 那么, 并不是所有的民意都能够引发司法机关的重视。

即在民意呈现的表像之下, 还必须有机制和途径来真正触动司法系统做出反应。

而这正是理解民意是否真的能绑架司法的关键。

虽然我们始终没有机会从已有的报道、信息中知道究竟是什么、是谁直接促成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但是, 显然并不全然是所谓的民意。

如果网络能够直接引发再审, 那么, 许多案件, 比如同样由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引发舆论关注的赛锐杀吴倩案, 现在也不至于杳无音讯。

甚至可以说, 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与赛锐案的石沉大海在原理、
逻辑上是相同的, 相互矛盾的表象背后却往往有其一致的逻辑。

简单地断言李昌奎案再审是民意绑架司法, 既有失于对公正司法的理解, 也属于简单化地看待民意、司法和政治的复杂互动和关系。

四、司法完全独立于民意是不现实的。

(一)、民意介入司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民意介入司法可以看作是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

司法完全独立于民意既无益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而且对于民主社会的秩序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民意介入司法,是法律文化传统的延续。

(二)、民意介入司法,是现代司法程序自治性不足的必然结果。

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约束和舆论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仍然严重,民众对法官的裁判非常“不放心”,千方百计从各个方面、渠道、方式对司法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五、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

一、坚持司法独立。

司法越不独立,就离人民越远,人们就越不相信司法,从而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渠道干预司法过程司法的独立能维持司法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

司法活动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旨在追求真理实现公正,而非追求多数人的拥戴。

因此,从司法专业化的角度而言,司法独立是对司法宗旨最好的承认和最基本保障。

二、通过立法沟通司法和民意。

民众的意见以及利益诉求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立法程序,将其变为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这是
法治社会的根本。

实践中,我们应该把立法的透明度程序化,让立法机关成为司法与民意之间的桥梁纽带⑥。

三、建构民意疏通渠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

应对民意不该一味地堵,而是主动地去疏通、吸收与引导。

例如通过新闻媒体来矫正错误的舆论导向,通过法律宣传和接受法律咨询,引导民众客观、理性地处理问题。

再如借鉴日本,设立专门民意监督机构,广泛收集民意,科学衡量司法是否公正。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初衷是将民意引入司法,但运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可能。

如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一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一些陪审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或“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

因此,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完善这一制度,让其民意制度化的初衷得以实现。

五、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

一方面,法官对民意的听取和遵从,是裁判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所在。

另一方面,职业身份更多要求他们按照法律规则去行事。

这样的矛盾中,法官只有积极发挥能动性,坚持自己的评定标准、思考逻辑、专业技能和法律伦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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