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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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边界:司法与行政决策的冲突

权力的边界:司法与行政决策的冲突

司法与行政决策的冲突是现代社会中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和行政部门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由于职能和权力的不同,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

本文将探讨司法和行政决策的权力边界,并分析这种冲突对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司法和行政决策的定义和职能。

司法决策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或判决的过程,其目的是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而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机构根据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措施,以管理社会事务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司法决策注重追求公正和法律的适用,而行政决策则注重高效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实践中,司法和行政决策往往难以完全分离并独立运作。

行政决策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这是司法的职责范围;而司法决策也需要考虑行政政策的实施情况。

这种交叉和重叠的职责导致了司法与行政决策之间的冲突。

司法与行政决策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权力边界的争议上。

一方面,行政决策部门可能越过权力边界并干预司法活动,例如政府机构干预司法程序、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结果等。

这种干预削弱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了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

另一方面,司法决策部门也可能超越权力边界,并对行政决策进行过度干预,例如过度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阻碍了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拖延了问题的解决速度。

这种司法与行政决策的冲突对社会稳定和公正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权力边界模糊和冲突导致了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破坏了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这可能导致司法和行政决策的执行问题,使得司法效力降低、行政执行力下降,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当权力边界争议激化时,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活动,加剧社会紧张局势,甚至可能导致政治动荡。

为了解决司法与行政决策的冲突,我们需要建立明确的权力边界和有效的制衡机制。

首先,政府应尊重和保护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部门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避免对司法程序和结果的干预。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和为贵、以法为基是其核心理念。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调解以和为贵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加理性、平和,以达到和解、调和的目的。

而以法为基,意味着司法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解决纠纷,以保障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和内涵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尽可能减少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以和为贵,通过谈判、调解等手段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旨在实现双赢,并兼顾公正与合理。

二、司法调解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具有时间经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2. 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一对一调解、团体调解等,以适应各类纠纷的特点和需要。

3. 公正公平: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性。

4. 多方参与:司法调解不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也可以邀请社区、专家等多方参与,共同解决问题,增加调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司法调解的实施步骤1.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或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

2. 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法官与当事人一同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3. 评估协议合法性: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评估,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签订调解文书: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文书,确保协议的正式性和约束力。

5. 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按协议执行,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意义1. 维护当事人关系:司法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纠纷引起的恶劣关系,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2. 减少资源消耗:司法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资源,对社会资源具有较小消耗。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一. 调解的概念及意义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并达成和解。

它不仅节约了时间和费用,还能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两种形式。

二. 司法调解的特点和作用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或法官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尽量达成和解的一个程序。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 强制性: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司法调解可以强制执行,迫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 公正中立:由法官担任调解员,保证调解过程公正中立;4. 确保效率:通过司法调解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

三. 社会调解的特点和作用社会调解是指由非法院机构或个人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形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社会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机构或调解员;2. 保密性:社会调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减少争议暴露于公众视野;3. 知情权:社会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风险;4. 协商解决:社会调解注重当事人的协商解决能力,鼓励各方主动参与。

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在解决争议方面发挥着互补的作用:1. 各自独立发展: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各自独立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争议解决需求。

2. 合作共赢: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可以相互合作,有效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解决效率。

3. 联动机制: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可以建立联动机制,司法调解能够将适宜的案件引导到社会调解,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是相辅相成的两种调解方式,分别以其独特的特点与作用在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法律体系的健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发展与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司法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司法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分析一、引言司法是指国家运用法律为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的工作。

在司法工作中,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司法拥堵、调解、仲裁等方面分析司法工作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司法拥堵司法拥堵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出现的案件数量过多、处理时间过长等问题。

过多的案件和长时间的处理周期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为了缓解司法拥堵,需要借助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三、调解机制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过程。

调解机制的特点是自愿、及时和灵活。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主体性,保留更多的自主权。

调解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和中立的观点,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仲裁机制仲裁是指由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对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处理。

仲裁机制具有效率高、保密性好和执行力强等优点。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快速解决纠纷,并获得一份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

五、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指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实施力。

普法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公民主动遵守法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工作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承担大量的诉讼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这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应当探索减免或补助诉讼费用的政策,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七、人民调解员的角色人民调解员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力量,能够及时介入纠纷,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人民调解员要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公正中立地协助当事人解决矛盾。

只有人民调解员的不断培养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

八、互联网法院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法院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解决机制崭露头角。

互联网法院以网络为平台,借助技术手段实现纠纷的在线审理和在线调解。

司法独立与民主社会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民主社会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民主社会的关系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确保法律公正执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并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行使法律裁决的权力。

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中的一个关键要素,旨在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确保法治的实施。

司法独立与民主社会的关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独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确保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不受政治力量或其他权力的干预。

这种独立性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下享有平等的权益,而不会因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司法独立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

司法权力是平衡社会力量的重要工具。

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

司法独立通过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政府在执行职责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的期望。

只有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政府不会滥用权力,社会正义得到维护。

再者,司法独立对于法治的实施至关重要。

民主社会的法治原则必须得到全面执行,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司法独立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律才能被公正地解释和执行。

司法独立保护了法官在裁决案件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根据法律精神和原则做出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同和尊重。

司法独立与民主社会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独立不仅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确保民主制度稳定和持久的关键要素之一。

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从而维护了民主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司法独立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政治干预、腐败和经济压力等因素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维护司法独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法官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资源。

司法公正不容忽视:深度解析司法不公事件

司法公正不容忽视:深度解析司法不公事件

司法公正不容忽视:深度解析司法不公事件司法公正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然而,尽管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司法不公事件在社会中时有发生,给人们的信任与期望造成了巨大冲击。

司法不公事件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扭曲事实,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公平正义受到损害的情况。

这类事件往往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因为它们对于当事人、家属和社会的影响都是深远的。

首先,司法不公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他们的公平审判权。

在这些事件中,可能会有无辜者被错误判决,或者有罪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既违反了法律的精神,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其次,司法不公事件动摇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它能够让人民安心居住、工作和生活。

然而,司法不公事件的发生破坏了这种秩序,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不满和不安。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给社会带来无穷的危害。

此外,司法不公事件还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丧失。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其权威和公信力非常重要。

然而,当公众看到司法机关在司法不公事件中失职甚至参与其中时,他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将会受到巨大打击。

这将极大地削弱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影响社会的稳定。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司法不公事件呢?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公正性。

这包括培养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惩治腐败机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公众也应当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只有当公众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公众也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和法律途径,揭露司法不公事件,推动问题的解决。

最后,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司法系统的支持和改革力度。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应该如何化解?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应该如何化解?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

司法权力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然而,司法体系中的问题和瑕疵,以及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为了化解这一紧张局势,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重建司法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首先,司法机关应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司法判决的过程和原则应该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并确保每个案件都经过公正的审理。

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确保案件处理过程公正无私,不受外界干扰。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和认同。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司法体系的支持和改革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供充足的资源和设施,确保司法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

此外,媒体和公众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媒体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司法事件,避免夸大其词或歪曲事实。

同时,媒体还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揭露司法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促进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公众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维护司法公正与稳定。

最后,司法机关和民众之间的沟通和对话也非常重要。

司法机关应积极倾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回应民众的关切和诉求。

建立定期的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向民众解释司法政策和工作情况,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与民众互动,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在化解司法与民众关系紧张升级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建立起一个开放、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化解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局势,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解读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解读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解读司法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的中立公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司法救济措施。

调解人会结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调解工作,以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调解法规的解读在司法调解中,调解法规是指国家出台的用于指导和规范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该法规明确了调解的定义、目标和程序,规定了调解的原则和条件,并明确了调解人的职责和权益。

其次,还有一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这些法规对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司法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调解法规的出台,旨在推动司法调解的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们为调解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解决争议的平台。

二、调解政策的解读除了法律法规,调解政策也对司法调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调解政策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调解工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它们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制度,提升调解质量。

调解政策的内容包括推广调解的宣传、培训调解人员、建设调解机构等方面。

通常,政府会通过财政支持、法律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推动司法调解的发展和实施。

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司法调解的政策。

例如,鼓励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推动调解与诉讼相结合,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司法调解的普及和进步。

三、调解法规和政策的作用调解法规和政策在司法调解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它们为调解人提供了明确的工作依据,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同时,它们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途径。

首先,调解法规和政策规范了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调解人在开展调解时,可依据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又可以寻求当事人双方的满意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促进纠纷解决的效率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简洁高效,可以迅速获取当事人的主张和需求,并寻找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如邻里矛盾、劳动纠纷等,司法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调解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主张,平衡利益冲突,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都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而司法调解则可以减少许多的诉讼成本。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一旦达成和解,双方都可以减少相应的费用支出。

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减少损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增加平等性和参与性司法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参与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会强行施加意见。

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也减少了诉讼过程中的被动感,更能够保证解决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五、预防诉讼风险司法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以以预防的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预测潜在的纠纷,并尽早找到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升级和复发。

六、提升法律普及教育效果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普及和解释法律知识。

通过调解的交流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和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正义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司法公正尤为重要。

一、司法公正问题1.裁判作风不当。

一些法官在执行审判工作时缺乏客观公正,个人情感和意愿导致判决偏颇,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和麻烦,为公正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

3.裁判流程不公正。

一些审判机关的流程重而易错,不符合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实现产生不良影响。

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腐败案例层出不穷,在司法公正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

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对司法公正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二、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设立监管机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2.基本判例数据库基本判例数据库可以对律师和当事人前沿案例进行整合,减少重复诉讼,降低误判率和审判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3.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要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种培训和教育应以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贯穿为核心,以提高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为重点,加强道德教育,压缩官员的权力范围。

4.构建智慧司法系统通过智慧司法系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系统可以推动综合信息管理、诉讼资源调度、疫情信息集成等,可以为审判产生高效的判决推荐,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保障司法公正。

5.缩短裁判周期尽快结束诉讼,有助于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对于少数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可以优先进行审理,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

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

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

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越来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协调与合作是指不同国家、地区司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以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治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司法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目标与方法以及现实挑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司法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领域合作的必要性随着跨境犯罪的增加,如恐怖主义、贩毒等,各国之间的刑事领域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仅凭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解决跨境犯罪问题,而通过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可以实现犯罪信息的共享与交流,提高刑事侦查的效率,打击犯罪分子。

2. 民商事领域合作的必要性全球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但由此带来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民商事领域,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可以便利各国之间的商业交往,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3.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司法协调与合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法治在国际间的传播与发展。

通过加强司法协调与合作,各国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完善自己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

二、司法协调与合作的目标与方法1. 目标司法协调与合作的目标主要包括:加强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对接,推动法律合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司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加快办案效率;促进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构建共同的安全防线。

2. 方法为实现司法协调与合作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建立多边司法合作机制各国可以通过成立多边司法合作机制,如国际刑警组织与联合国等,来加强多边合作,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这样可以营造一个共同的司法合作平台,方便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

(2)签订双边司法协定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司法协定,明确合作的方式与范围,推动双边司法合作的深入发展。

例如,在刑事领域可以签订引渡协定与法律援助协定,在民商事领域可以签订仲裁协定等。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在法庭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当双方意见不合时,冲突就会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法庭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要在法庭调解中达成和解并满足双方的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将探讨一些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帮助解决法庭调解中的冲突。

首先,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倾听。

倾听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技巧,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积极倾听双方的陈述,尊重他们的意见,并表达出对他们的关注和理解。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建立信任,使双方更愿意主动参与解决冲突的过程。

其次,双方需要学会控制情绪。

在冲突中,情绪往往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双方情绪激动时,他们可能会言辞激烈,难以理性地进行讨论。

因此,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控制情绪,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这可以通过提醒双方深呼吸、暂停一下来缓解紧张的气氛。

同时,调解员可以采用积极的语言和态度来缓解紧张情绪,使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

另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方法之一是寻找共同利益。

在冲突中,双方往往会关注自己的利益,忽视对方的需求。

然而,要达成和解,双方需要找到共同的利益,以便达成一致。

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彼此的利益,并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通过提问、引导和协商来实现。

当双方意识到彼此的利益是可以共存的时候,他们更有可能达成和解。

此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还包括引入第三方。

有时,双方无法独自解决冲突,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他们。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一个调解员、专家或者仲裁员。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观点和建议,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并找到解决冲突的方法。

通过引入第三方,双方可以避免争吵和僵持不下的局面,更容易达成和解。

最后,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建立合作关系。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建立合作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

他们应该意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围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垦区司法局贯彻兵师政法工作会议及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组织人力、物力,不断加强了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调处了一批有影响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得到了团场党委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

现就1至5月来的排查、化解工作作如下工作总结: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总体开展情况(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首先得到了垦区局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和各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统筹、协调工作,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日常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群体上访案件稳控、疏导机制,统一制定了制订了年度基层司法所矛盾纠纷排查实施方案和目标考评制度。

年初召开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基层工作人员加大排查力度,深入调处纠纷,扩大调解新领域,圆满完成调解目标。

垦区局还要求各基层司法所密切配合服务团场(社区)的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当地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和工作机制,为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在经费保障方面,垦区司法局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各服务团场(社区)党委的支持,落实排查活动资金,将矛盾纠纷排查所需资金直接列入专项财政预算,保证了矛盾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人员深入开展基层矛盾纠纷调研活动,撰写报告,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其中我局一篇(滕邵兵)反映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的论文在青湖法治论坛中荣获三等奖。

垦区局非常重视基层连队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针对目前有个别连队调委会名存实亡的现状,各司法所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对辖区内50多所调委会进行了集中整顿,调整人员,健全制度、工作机制,落实调解经费,在具体矛盾调解中注意维护调委会的调解方案,帮助其在群众中重新树立**。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扮演着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角色。

通过提供简便高效、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渠道,司法调解可以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增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调解的简便高效司法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可以省去繁琐的诉讼程序,简化纠纷解决流程,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在一些小额案件中,通过调解往往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资源。

同时,司法调解还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可选择性。

二、司法调解的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调解措施,满足当事人各种不同的需求。

司法调解灵活的特点意味着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寻求一种既公正又合理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司法调解的真实参与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参与纠纷解决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致力于实现当事人的自主解决。

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不仅能够促进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能够增强当事人对解决方案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提高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实现。

四、司法调解的社会效益司法调解在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同时也带来了重要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审判空间。

另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积极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纠纷升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通过推广司法调解,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在司法领域,调解是一种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重要性以及它如何以和为贵、以法为基础。

一、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减轻司法负担:调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和司法系统的负担。

由于许多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那些需要司法裁决的复杂案件。

2. 维护当事人关系:相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辩论,调解更有可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调解过程中的合作性和解决问题的共同努力有助于重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友好关系。

3. 保护当事人利益: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主动参与和自愿性。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和为贵"意味着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和解,解决双方的争议。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和为贵的原因:1. 保持社会稳定: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相对于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调解更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在解决争议时遵循法律规定。

调解强调法律作为问题解决的基础,使当事人具备更好的法律意识。

3. 促进社会和谐:调解注重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社会和谐得以提升,有利于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展。

三、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作为司法过程的一部分,调解依然以法律为基础。

下面是司法调解以法为基础的原因:1. 法律保障:调解过程中,法律规定起着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司法现代化:调解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通过调解,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

3. 增强法律意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和调解员都会更深入地了解法律。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操作灵活、效率高、秘密性强等特点。

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是加强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组成。

他们将负责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选拔。

行政调解员作为调解工作的中坚力量,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经验。

二、优化调解程序与流程为了使行政纠纷当事人更好地接受调解,提高调解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需要优化调解程序与流程。

首先,应明确调解的时间限制和目标。

行政调解应当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拖延和耽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调解的目标应当注重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建立行政调解协议书。

调解成功后,应当由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被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三、加强司法与行政调解的衔接为了使调解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司法与行政调解应当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衔接机制。

首先,建立行政纠纷案件的双轨制度。

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确保行政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其次,推行司法确认制度。

对于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应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

司法机关在确认时,应对协议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化解争议机制,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法引致公法所带来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民法引致公法有其社会历史原因。

民法在引致过程中,在公法规范对私法效力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授予司法以自由裁量权。

司法权本身的理性和能动性质决定,其在此时行使着事实上的“违宪审查权力”。

由于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力,故行政机关对此类判决或者不予配合,或者司法判决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无助益。

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前,应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审理法院和当事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制度去解决二者冲突,同时形成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

标签:民法引致公法;司法权;行政权;冲突与协调一、民法引致公法所引起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民法通过引致规范,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法律和行政法规公法规范引入私法规范体系之中。

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它区别于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而无须遵守的规范。

由于公法规范在制定当时,立法机关主要基于公法考量,往往对其私法效果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具体的法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和执行往往不同,由此造成司法判决可能认定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当当事人持生效判决去要求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行政机关却以严格依法行政而拒绝,有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此造成民事权利需要互为基础和条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

还有些案件,虽然民事权利的行使不直接关涉司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可能使行政权的行使无任何助益,并进而使有关公法的功能丧失。

最近笔者收集了几个类似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转让方未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达25%的,其房地产项目不得转让。

在这个规范的适用上,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下了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两个司法解释对投资未达25%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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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导读]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摘要:正确处理好我国现阶段司法与民意之间的问题,维护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以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司法与民意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可能性,以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提供借鉴。

关键词:司法;民意;冲突;协调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经指出,“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民心是法律的基础”。

在处于转型时期中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

然而,和立法与民意之间简单明了的关系相比,民意影响司法或者司法体现民意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问题。

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及关系(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和其他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活动具有三个特征,即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刑和裁决的权威性。

而民意,又可称之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

“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都曾存在着由各种各样的信仰、观念、情感,已经确定下来的原则,或者牢牢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成见所组成的整体,上述的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公共舆论,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统治性的,或支配性的舆论潮流”。

①(二)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目前有关司法和民意关系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1.司法独立说。

该说认为,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

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

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②。

因此,民意不能直接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

民众可以通过代议制选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司法机关,以之进行法律治理,符合司法本身的特性,司法要独立于民意乃顺理成章之事。

2.民意至上说。

该说认为,所有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订,以及司法、执法等法律行为其合法性之所在就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及遵守。

任何有悖于人民群众之选择与心理要求和期望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和最终要屏弃的③。

正如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西塞罗说:“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④现代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创“人民满意司法”亦是司法机关挂在嘴边的口号。

司法如果违反人民意志,如果不能够使人民满意,那么司法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司法,是失败的司法。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司法和民意应该在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中保持相应的距离,但要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共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即:使群众对于未来有稳定良好预期的同时,法制建设又可以稳步推进。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因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

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在当前处于转型时期各项矛盾迸发的中国,探讨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推进法制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不论是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理论还是我国的法治监督理论,都明确赋予司法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而我们现在谈论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与司法权独立背反。

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的来源以及行使程序、管辖的范围大小、裁决的量度均得该国代议机构之授权,而依据社会契约以及人民主权,代议机构之存在系人民权利之让与或委托,代表人民以人民之意愿和利益行事。

因此,更深层次的说,司法权之产生和作用与人民之良好期待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

二、司法与民意之间关系的缺失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决上。

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往往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给予裁决。

鉴于考察问题时立足点的不同,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弥合不仅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与技巧,还需要有相应健全的民意沟通和引导的机制。

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担负着守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

因此,充分尊重和遵从法律,无论如何都是法官的职责和生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法律是相对抽象和专业的规范,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

因此,仅就法律适用而言,它应该是理性思维的产物,这也是法院裁决与社会民意形成一定差距的主要原因。

然而,法律的适用又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只有当司法的裁决结果获得社会较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时,才能逐渐培育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我们应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因为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判决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否则,不仅不会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

这也就是说,如果司法裁决总是背离一般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者法律的适用结果时常超出民众对法律的正常解读与判断,就会出现两种负面效应:要么是社会民众不信任法律,要么是社会民众恐惧法律。

因此,判决需要权衡和尊重民意。

三、建立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机制从案件的裁判进程看,司法与民意沟通可分为事前沟通与事后疏通两种形式。

事前沟通是指在判决结果形成之前的相互沟通,也就是审判过程之中的沟通;事后疏通则是判决结果形成之后的相互沟通,也就是形成裁判结果之后的沟通。

(一)事前沟通机制事前沟通是判决之前的疏通,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和使用在案件判决之前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反响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可依法采取陪审制,即由代表社会公众的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常常过于追求规范化、形式化,在实践中易于导致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倾向。

因此,陪审制开通了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判的通道,可以使法律裁决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

在当前的社会情势下,更需要进一步强调陪审员沟通和表达民意的传统角色,即由陪审员将民意通过陪审的方式传达给法官,以弥补因法官和民众缺乏足够的交流和沟通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实现大众正义观念与法律原则的契合。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常常存在远离民意的倾向,但民意和司法活动之间还是应当具有某种正当性的联系,关键是要有把这种正当性联系形成制度的渠道。

可以说,理想中的陪审员制度就存在这样一种功能。

如果做得好,就可以把一部分民意带进去。

这样,在司法裁决中,就可以将民意注入到法律原则之中,使民意最终在个案判决中得以体现。

另外,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陪审员应首先对民意的合理性予以过滤,考察其是否真正代表了社会民众的一般认知与情感,然后再将真正合理的民意带入法庭,使法官在裁断案件时予以充分考虑,使判决结果充分尊重民意。

(二)事后疏通机制事后疏通是在案件判决结果形成之后才予沟通,也是提起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事由。

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社会认同相差较大,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

为了避免个案裁决过度背离民意,就需要将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决的看法通过一定的机制反映到司法机关,然后,由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法律与民意关系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新的判决。

笔者认为,事后疏通需要借助民意的监督机制,即由依法设立的社会机构专门针对争议较大的司法裁决搜集民意,然后将其传达给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由它们根据民意的合理程度及其在法律立场上的判断做出是否需要对案件提起重审的建议。

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法律程序事实上被当成一种政治参与的特殊方式,为民意开辟了一条进入司法场域的通道。

这种机制的优点在于民意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能免受干预司法的指责。

当然,由法定组织搜集的民意不应成为某些特定利益集团观点的表达。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所说,“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法律发展的重心不是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⑤因此,立法者通过考虑设置民意疏通机制解决类似问题应是长远之策。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⑥。

但法律要获得公民的认可和接受,它本身必须具有针对性、合理性与稳定性,否则,法律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就将受到怀疑和动摇,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何使稳定的法律规范不断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如何使法律规范的适用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则是司法者和立法者应当共同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1][法] 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2]公丕祥:《论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及制度保障》,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235页。

[3]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意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97页。

[4]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5][法] 埃里希:《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6][法]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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