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引导与规制:司法活动对网络民意的回应
Ma y , 2 0 1 3
Vo 1 . 1 4 N O. 5
引导与规制 : 司法活动对网络民意的回应
贾德 荣
( 中共 宁夏 区委 党校 法学教研 部 , 宁夏 银川 7 5 0 0 2 1 )
摘 要 : 网络 民意 与 司法活动 同为构建 社会 正 义体 系不 可或缺 的组 成部 分 . 在现 代 国家 民主与
成 为治理 国家 和社 会最 有效 的 手段 。 司法是 实行 法治
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和重要内容 , 也是人们诉诸于公 正的最后保 障。在此条件下 , 一个社会如果失去 了公 平、 公正和独立的司法活动 , 法治将成为空中楼阁。 随 着 网络 社会 的发展 , 网络 民意 对 司法 活动 造 成 了很 大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1 性认 知 。 公 民意 识是 在现 代法 治环 境下 形成 的 民
众意识 ,它要求公 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 的责任感 、 权 利 义 务观 , 秉持 合 理 、 合法 、 理 性 的基 本 理 念 , 形 成 对 待 个 人 与 国家 、 个 人 与社 会 、 个 人 与他 人 关 系 的正
网络 民意是人们借助互联 网技术对 某一社会公 共事务 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 , 聚合某种愿望与诉求而 形 成 的公 开 的 民意表 达 , 是现 实生 活 中民众 对某 一 公 共事务或某一观点的看法、意见和建议的综合反映 , 其 实质 是现 实 民意在 互联 网空 间的映射 。 从 网络 民意 形 成 的外 在 约束 来看 , 促 成 网络 民意 形成 的社会 基 础 主要有 以下 几 个方 面 。 1 、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 传统的民意表达由于受 时间、 空间、 成本等 因素的限制 , 其聚集效应和扩散效 应较 漫 , 社 会 影 响也小 。自从 2 O世 纪 后期 网络 技术 产 生以来 , 网络技术 突破 了传统传媒的羁绊 , 网络 以其 开放性 、 自由性 、 快捷性和广泛性成 为广大 民众享受 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 , 网络成为网络 民意形成的表达 场域。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4 2 0 1 0 年 中国社会形势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条 标准 : 一 , 访 自由 , 第 采 指记 者对 任何新 闻事 件有 采访、 了解 、 掘 事 实 的权 利 , 府 机 关 应 给予 方 发 政
民主 与法 治 的历史 源 远流 长 , 古希 腊议 会 传 从 统 中衍 生 出 民主 , 古 罗马 法律 传统 和基 督教 教会 从
法传统 中衍生出法治。民主的核心要素是“ 代表” 、 “ 任 ” “ 民 参 与 ” l 民 主制 度 的关 键 在 于 人 责 和 公 。1 j
新 闻 自 由 与 司 法 公 正 的 冲 突 与 协 调 *
梁
[ 摘
平, 张蓓 蓓
010 ) 7 0 3
( 华北 电力大学 法政系 , 北 保定 河
要 ] 闻 自由与司法公 正是 民主与法 治的基本要 新
素 , 民主国家追求的基本价值 。其 中, 闻 自由是一项基 是 新 本 的宪法权利 , 动着民主社会的 良性运转 ; 推 司法公 正是 构
一
定 我们 是要 一个 没有 报纸 的政 府 , 还是 没有政 府 的
报纸 , 我会 毫 不 迟 疑 地 宁愿 选 择 后 者 。 ¨ 这 句 话 ”3 J 充分 表 明 了新 闻 自由在 民主社 会 中所 处 的地 位 及
[ 关键词 ] 闻 自由; 新 司法公正 ; 自律 ; 改革 [ 中图分 类号] F D8 [ 文献标识码 ] A
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协调与冲突
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协调与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公共政策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共利益的两个重要工具。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常常会出现协调和冲突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协调与冲突,并分析其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公共政策则是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或达成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尽管法律和公共政策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但它们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却有所不同。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并最终成为法律。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充分的辩论和公众参与,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则更加复杂,涉及到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执行。
公共政策的制定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利益相关方的观点和需求,以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协调和冲突就不可避免。
一方面,法律可以为公共政策提供法律基础和约束力,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例如,当政府制定某项政策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政策将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公共政策也可以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的修改或废止。
例如,当社会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问题时,政府可能需要制定新的公共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可能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
这可能是因为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或者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原则和目标存在矛盾。
例如,某些法律可能过时或不完善,无法解决新兴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通过制定新的公共政策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然而,这可能会引发法律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共同努力解决。
为了协调法律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原则。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关键词 : 民意 司法 平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民意 和 司法 的矛 盾 。 21 司法活动 中民意的参与 . 法治本身就是实现人的一种规范性 的生活方式 , 它必须与人 的现 实 日常生活协调一致 , 而不是破坏或妨碍人的现实生活 。因 此将 民意引进 司法 活动具有 重大意义 。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王胜 俊对是 否判处死刑 问题提 出三个依 据 , 即要 以法律 的规定 为依 据、 以治安 总体 状况 为依 据 、 以社会 和人 民群众 的感觉 为依据 。 其 中社会和人 民群众的感觉便是 民意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22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扩大 . 法 官 自由裁量权的 限制在现代 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随着法官 素质 的提高正在解冻 。法官 具备解决纠纷的职业素质 和道德 品 1 民 意 与 司法 冲 突 的 具体 原 因 质是 审判 机关 对法官 的必然要求 。当民意与司法行为发生 冲突 对 司法判决 的不认 同或质疑是人们对 民意与 司法冲突最直 时 , 法官应具备能力应对民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同时 , 从法官的 接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广泛传播 , 人们 的法律意识 职业角度 , 法官也会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以平衡民意与 司法 愈来愈强 , 尤其热衷于关注社会 的典型案例。加之 网络信息 的迅 的矛盾。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一方面要保证法 官充分行 猛发展 , 信息传播 渠道不断拓宽 , 民意表达机制不断完善 , 致使 民 使 自由裁量权 , 另一方面 , 又要 防止法 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法官 众的呼声 与司法形成冲突面。笔者从法的发展的纵向 、 社会发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加人对 民意的考量 , 又可以防止法 官随意适 要求 的横 向和民意 与司法的衔接点三个方面解析 冲突的具体原 用 自由裁量权 , 防止权力的滥用 。 一 因。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深入 实施 . 3 1 纵向: . 1 我国传统礼法影响下的情感社会 人 民陪审员 的作用之一是表达民众 的意见 , 加强 民意与司法 中国几千年 的文化史最 突出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作 为曾经的 的沟通 , 保障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 权 , 这要 求人民陪审员的 能真正代表广大 民众 的诉求 , 尽最 大可能实现各 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上千年 的历史 , 儒家思想蕴含的人文精 组成要多样化 , 神 已经深深根植于 中国人 的心灵 深处 。而现代法治要维护 的秩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 观 而公 正 的 表 达 民 情 民 意 。另 外 , 客 人 序与价值是截然相反 的, 现代法治要建立平等 的社会 秩序 , 维护 民陪审员的意见关 系到判决 结果 ,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 关 从更 深 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二者的终极价值 的不 同从根本上造成了 远 的角度也关系到法治的进程 ,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便决定了这一 切 。人 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 , 能履行好人民赋予 才 “ 与“ 的断裂。 情” 法” 1 横 向: . 2 法律相对于社会 发展 的滞后 的神圣职责 , 切实维护好人 民的利益 , 促进 民意和司法 的平衡。 法律一经制定 , 就表现为具体 的制定法 , 即具体 的法律条文 , 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经验 中升华而来的 , 民意是人们在长期 因而对 于维护社会 秩序具有稳定性 的作用 。稳 定性是制定法 的 的生活 中逐渐形成的。民意与 司法 的基础是 一致 的, 由于立法 的 固有特征 , 但稳定却会导致 法律 的滞后性 。法律所调整 的社会关 限制 和民意表达机制 的不完善导致 了司法和 民意的 冲突 。在 司 系是不断变化 的 , 这就形成 了法律 和现实生活脱节 的现象 , 即法 法过程中 , 充分考虑 民意 , 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形成依法为核 律 的稳定导致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 , 引起冲突和矛盾 。 心, 以民意为基础 的原则性 和灵 活性相统一 的司法机制 , 才能树 1 衔接点 : . 3 民意在司法 中地位的缺失 立法律的权威 ,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秩序 。 个人或是社会 团体 , 包含法律职业人员 , 在社会 分层中的位 置是不同的, 每个人 的法律 占有量也是不 同的。每个人 的法律观 参考文献 : 点、 法律情感 、 法律心理 、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的发展都经历 了复 … 梁治平. 法意与人 情I . M】 中国法制 出版社,04 20. 杂而各异 的过程 , 人们在社会分层中的位 置决定 了他们 的利益方 【 姚 建 宗 . 治 的 生 态环 境 [ . 东人 民 出版 社 , 0 . 2 ] 法 M】山 2 3 0 向、 拥有不同法律 的量 , 进而有 了不 同的法律意识 , 对案件的观点 【 孔祥俊. 3 】 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U. 适用,05() 】 法律 20, 5 也就不同了。 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 决法律 问题 的行为 , 依法行事是其严格 作者简介 : 涛(93 , 宁葫芦 岛人 , 韩 18 一)辽 沈阳师范大学2 0 级 法 09 的要求 。代表不同社会分层 的民意既存在统一的困难 , 又缺乏明 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宁沈 阳 10 3 辽 104
我国死刑存废的民意考量
我国死刑存废的民意考量摘要:生命权是人格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因此以剥夺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也就成了世界上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近年来,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很多死刑案件在媒体的曝光之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人们对于死刑有了很多的看法,这种残酷的刑罚方法受到愈来愈多的质疑,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
刑法的适用应当考虑民意。
从古至今,民意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裁判,进而形成了中国式的司法裁判方式--裁判的可接受性。
在死刑这一问题下,弄清民意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死刑废除现状民意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
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同时,年满74 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亦不适用死刑。
正是因为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使得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对其“钟爱有佳”。
然而当代西方各国逐渐废除死刑的浪潮也波及到正在积极参与和世界接轨的我国,在我国死刑的存废目前仍然还是一个问题[1]。
一.我国死刑之现状死刑的存废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律界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关于我国死刑存废的问题进一步引发了很多学者的思考,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废除死刑的观点。
在全世界范围内,针对所有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4 个,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 个,其中亦是约有近10 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
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也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
在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死刑的罪名共有68 种,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一旦发生便不可逆转。
而《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中则免除了其中的13 个罪名的死刑的规定。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
司法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关系一. 调解的概念及意义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并达成和解。
它不仅节约了时间和费用,还能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两种形式。
二. 司法调解的特点和作用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或法官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尽量达成和解的一个程序。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 强制性: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司法调解可以强制执行,迫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 公正中立:由法官担任调解员,保证调解过程公正中立;4. 确保效率:通过司法调解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
三. 社会调解的特点和作用社会调解是指由非法院机构或个人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形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社会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机构或调解员;2. 保密性:社会调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减少争议暴露于公众视野;3. 知情权:社会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风险;4. 协商解决:社会调解注重当事人的协商解决能力,鼓励各方主动参与。
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在解决争议方面发挥着互补的作用:1. 各自独立发展: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各自独立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争议解决需求。
2. 合作共赢: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可以相互合作,有效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解决效率。
3. 联动机制: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可以建立联动机制,司法调解能够将适宜的案件引导到社会调解,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是相辅相成的两种调解方式,分别以其独特的特点与作用在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法律体系的健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发展与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意见建议和建议。
一、加强调解工作调解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快速、经济、灵活。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
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制定科学的调解程序和标准,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调解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二、推广和发展仲裁制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快速、经济、灵活、保密。
因此,法院应该积极推广和发展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仲裁技能。
2.建立健全仲裁机制,制定科学的仲裁程序和标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仲裁宣传,提高当事人对仲裁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矛盾。
三、加强司法调查工作司法调查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客观、全面、准确。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司法调查工作,提高司法调查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司法调查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调查员的专业素质和调查技能。
2.建立健全司法调查机制,制定科学的调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司法调查宣传,提高当事人对司法调查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司法调查解决矛盾。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公正、公平、公开。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援助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员的专业素质和援助技能。
2.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制定科学的援助程序和标准,确保援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作者:何静来源:《理论探索》2012年第01期〔摘要〕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在犯罪认定和刑罚制裁两个层面。
民意与司法之所以产生冲突,源于主体的专业能力不同、评价问题的方法与标准不同、主体的心理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与滞后等因素。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对司法造成的影响是:削弱裁判的可接受性,贬损司法的权威,降低司法的效率。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法律思维〔中图分类号〕C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137-04近来接连发生的云南“李昌奎案”、陕西“药家鑫案”为我们呈现出一幅民意与司法相互纠结的现实图景。
其实,在近年来发生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一系列有社会影响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对峙。
无论这些个案最终的裁判结果如何,民意与司法的冲突确实客观存在,并因此或多或少地对司法产生了某些影响。
那么,民意与司法之间在哪些方面可能发生冲突?两者冲突的缘由何在?此种冲突可以协调吗?本文以近年来发生的若干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为样本,主要以刑事司法为场域对民意与司法的冲突问题展开探讨。
一、民意与司法冲突的现实表现(一)犯罪认定上的冲突首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的冲突。
从理论上说,被告人的行为只要完全具备四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犯罪。
然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注定了对犯罪的认定远非如此简单。
例如,“王士喜沉尸葬母案”便属于此种情形。
该案经媒体报道之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尤其是通过记者调查反馈的信息表明,王士喜其实是一个很孝顺的儿子,他之所以将母亲“水葬”确实是出于无奈,因为他无力按正常方式安葬母亲。
这样的案件背景让公众更加对王士喜抱以同情,舆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局面。
根据一家门户网站的调查,49.9%的网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实属生活所迫,法律应该网开一面”,39%的网民认为“顶多属于道德范畴,涉嫌犯罪说法牵强”,二者合计高达88.9%。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
法 治建 设
民意与司法的 : 冲突 、 因及 影响 表现 原
— —
以近年发 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 为样 本
何 静
( 南京农 业 大学 , 南京 20 3 ) 101
[ 摘要 ] 民意与司法之 间的冲突 , 体表 现在犯 罪认 定和刑罚制裁 两个层 面。 民意与 司法之 所以产 具
・
1 7・ 3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0 2年第 1 ( )1 2 期 总第 13 ) 9期
对于为何 以“ 嫖宿幼女罪” 而不是“ 强奸幼女罪” 的罪 犯 罪心态 的认 定必 须 通过 主客 观证 据相 结合 、相 印 名起诉的质疑 , 习水县检察 院检察长曾解 释说 , 这是 证 的方法 来进 行综 合判 断 。 ……依据 的并 非 民众 一
一
到被告人将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 ,所以罪名认定问
题既受 到 被告人 的重 视 , 为公 众所 关注 。 此 问题 也 在
、
民意与 司法 冲突 的现 实表 现
上, 公众与刑事司法机关 同样经常存在分歧 。例如 , 首先 ,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的冲突。 从理 贵州“ 习水嫖宿幼女 ” 一案 中, 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的
近来接连发生的云南 “ 昌奎案” 陕西“ 李 、 药家鑫 葬母亲 。这样的案件背景让公众更加对王士喜抱以 舆 根据 一家 门户 网 案”为我们呈现 出一幅民意与司法相互纠结的现实 同情 , 论 几乎呈 现一 边倒 的局 面 。
4 .%的网 民认 为 被告 人 的行 为 “ 属生 实 图景。其实 , 在近年来发生的“ 许霆案 ”“ 、邓玉娇” 案 站 的调查 ,99 等一系列有社会影响案件 中,我们都可 以看到民意 活所迫 , 法律应该 网开一面”3 %的网民认为“ ,9 顶多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作者:王焕平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2期民意和司法相对独立、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两者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纠结冲撞,使得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如此凸显,以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关于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相互激荡。
综观之,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认识和解决热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能抛开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拷问和综合治理。
化解民意和司法的冲突也是如此。
民意和司法冲突的现实性民意和司法的冲突,是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张力与司法不力的冲突,是众多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和典型代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性。
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高涨与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快速推进,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觉醒、高涨。
面对突发案件、热点事件,显示出了空前的参与热情。
他们通过媒体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与处理观点,甚至自发组织起来,去探明真象,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观点能影响事件,使事件能顺着他们的愿望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司法活动的非专业性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朴素、感性、情绪化,于是出现了他们的意愿与司法的冲突,这是非专业的理解与专业化司法追求间的冲突,更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愿望的高涨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彭宇案中,不少民众都认为,好人就得有好报,做好事还得赔钱就是不合理,做了好事还赔钱,以后谁还做好事;邓玉娇案中,舆论一边倒,认为身为官员竟强迫良家女子卖淫,死有余辜……民众从道德感情出发,去评判案件,至于法律的规定、案件的细节,等等,在民众那里似乎并不重要。
而司法机关要去搜集案件的证据,任何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更是要让证据说话,通过案件证据的认证质证进行推断,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判决结果对规则形成的深远影响。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与民意同行——从李昌奎案看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观念的影 响. 大都是舶来品 我们在移植西方法律 的过程 中忽视 了中 西方文化价值的差异 . 现有法律 大都向西方法律 思想 靠拢 . 中国传 对 统法律思想重视不够 . 而民众的法律观念停 留在 中国传统 法律思想 阶 段 。一方 面是西方移植来的这些 概念理念体系 , 一方面是 我们 老百姓 土生土长 的对法律 的简单认识 . 价值取 向存在差异 . 冲突是必然。 2 . 2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随着 我 国 司 法 制 度 越 来 越 正 规 化 . 走 向法 治 的 过 程 中 . 个 法 在 整 律的程序设计越来越向西方的程序正 义方 向发展 . 而老 百姓的判断标 准仍是追求实质正义 , 对司法程序不理解 。如果法 官没 有对当事人的 能力 . 对社会的实际 的充分地考 虑 , 多替 当事人想 想 , 那么 , 这种 程序 就会跟老 百姓 的利益和他们的理解形成 巨大 的矛盾 23 -情绪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 在面对具体 的案例时 . 民意所 反映出来 的是 大多数 民众对案件的 看法 . 由于受 到价值观念 、 知识背景以及社会环境 的影 响 . 不同的 民众 会形成不 同的看法 . 有些 民意甚至是建立在 不完全 了解 事实的基础之 上. 很容易具有情绪性 。李 昌奎案一经报道 , 国上下 一片哗然 , 全 激愤 的声音 四起 . 民众无法理 解法院改判李 昌奎死 缓的这一行 为 . 给案件 的审判工作带来 了很大 的压力 民众 的激愤情 绪与云南省高院“ 少杀 慎杀” 的刑事政策显得格 格不入 . 法律 的理 性受到 民众情绪 的严重冲 击。
21 年 1 期 02 第 7
科技 目向导
◇ 科技与法 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与民意同行
— —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应该如何化解?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
司法权力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然而,司法体系中的问题和瑕疵,以及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为了化解这一紧张局势,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重建司法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首先,司法机关应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司法判决的过程和原则应该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并确保每个案件都经过公正的审理。
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确保案件处理过程公正无私,不受外界干扰。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和认同。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司法体系的支持和改革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供充足的资源和设施,确保司法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
此外,媒体和公众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媒体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司法事件,避免夸大其词或歪曲事实。
同时,媒体还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揭露司法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促进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公众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维护司法公正与稳定。
最后,司法机关和民众之间的沟通和对话也非常重要。
司法机关应积极倾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回应民众的关切和诉求。
建立定期的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向民众解释司法政策和工作情况,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与民众互动,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在化解司法与民众关系紧张升级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建立起一个开放、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化解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局势,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的两个重要价值观,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司法公正,而民意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也需要协调处理,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冲突:在一些社会事件中,司法的判决结果与民意存在冲突。
比如,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大众往往强烈要求极端的惩罚方式,但是司法机构的判决则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证明来做出。
如在1994年奥日耶夫案件中,被告人奥日耶夫被控绑架、强奸、残杀一名7岁女童。
此案引起了全球极大的关注。
当时俄罗斯民众对此案与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但最终法院判定奥日耶夫死刑并执行。
在另一个案例中,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名裁判做出判决,认为两个男孩因犯有强奸罪而将被判有期徒刑,这一决定引起了加拿大社会和媒体的广泛讨论。
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偏软,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权利。
而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过于苛刻,将会使未成年犯罪更难以复原。
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必须要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并不受大众的干扰,但是司法机关也需要与社会进行对话,以建立信任和转化意见。
同时,大众也需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的良好秩序。
一个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公民大会。
在这个机构中,律师、政治科学家、社会成员和公众人物等各界人士齐聚一堂,讨论和解决一些公共事务和问题。
这个机构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帮助不同利益集团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程序将这些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形式。
在法官和领导者中间,也有一些基于理性和公平的交流和协作。
比如,在南非,一些法官和知名领导人汇聚一堂,讨论种族和社会问题。
这些讨论和交流有时可以帮助各方达成共识,同时也有助于社会更好地了解司法机构的角色和职责。
结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意和司法独立原则虽然有冲突,但也需要在协调中寻找平衡。
监督和评论法院的决定是必要的,但民意的力量和舆论的推动不能取代法院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法律适用与民众舆论冲突的原因与对策
社会的共 同信仰,必 然会 出现 法规 与民意
的差 异 性 , 甚 至 引 发 法律 适 用 与 民意 舆 论
之 间的 冲突 。除 了前几 年众 所 周知 的许
霆 案 、 药 家 鑫 案 、 刘 涌 案 等 , 近 年 发 生
1 只凤 头鹰的情节无疑属于特别 严重,1 0
年 已 属 从 轻 处 罚 了。 从 罪 刑 法 定 角 度 看 ,
是社会文 明进步的重大表现。在我 国法治
虽 已 上 升 为 国 家 的 治 理 理 念 ,但 尚 未成 为
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中,“ 情节特别严重 ” 视 了犯 罪性 质本 身 不 同。单就 犯罪 金额
的数量认定标准是 “ 隼类 ( 所有种 ) ”1 0 进行对 比 “ 喊冤 ” , 也 暴 露 了法 律 知 识 的 只 以 上 。 实 际 上 , 闰某 涉 案 1 6只 燕 隼 、 盲点。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民众 感 性 认 知 上 对 两 种 主 体 截 然 不 同 , 忽
的表 现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拓 展 , 人 们 的 思维方 式和 民主意识都 发生了很大 变化, 大 众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更 加 便 利 、 自由地 表 达 自 己 的观 点 , 监 督 公 权 力 的运 用 ,这 无 疑
1 6只乌 断送 了其未来 实在 太过残 忍,甚 判 断。 随 着 信 息 时 代 的 到 来 , 民 众 自 由 凡 此 种种, 均 表 明 了民主 与法 制是 有着 自己的独到 见解。但令 人堪忧 的是,
既 对 立 而 又 统 一 的 关 系 , 如 何 在 实 践 中 现在 存在 着 “ 有心 人 ” 的 渲 染 , “ 标题 党 ”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
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又可以寻求当事人双方的满意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促进纠纷解决的效率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简洁高效,可以迅速获取当事人的主张和需求,并寻找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中,如邻里矛盾、劳动纠纷等,司法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司法调解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主张,平衡利益冲突,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过程中,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都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而司法调解则可以减少许多的诉讼成本。
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一旦达成和解,双方都可以减少相应的费用支出。
而且,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减少损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增加平等性和参与性司法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和参与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会尽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会强行施加意见。
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也减少了诉讼过程中的被动感,更能够保证解决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五、预防诉讼风险司法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当事人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以以预防的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预测潜在的纠纷,并尽早找到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升级和复发。
六、提升法律普及教育效果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普及和解释法律知识。
通过调解的交流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和阐释有关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
浅谈民意与司法判决
官是依照严格 的条件和程 序选任的法律精 英 ,拥有普通 民众 不具备 的司法技 能 ,然而法 官并不是 百科 全书式的通才 ,尤 其在 当今新知识 、新技术层 出不穷的时代 ,判 决的作 出除 了 要运用 法律思维和 专业的法律知 识之外 ,还要 综合许多 非法
漠视 民众 的呼声 。社 会的广泛关注 一定程度上避 免了法 官枉 法 裁判 的可 能,使其严格 依照法定程序 ,准确适用法律 ;另
外 ,也有助 于抵制权 力干扰司法 ,避 免暗箱操作 ,从 而维护
民意 的表 达 ,现代 主要依靠 网民意见和新 闻舆论等现代
传媒传播 。现 代传媒 使民意的表达 更为 自由、便 捷 ,且较少
作者简 介 :王姝娴 ,江 南大学法律系。
参考文献 : [] 张志伟. 日制度 的民主 问题辨》 [] 北京 :人 民出 1 陪 T M.
版 社 ,2 1 . 00 通 过网络和 媒体 了解 普通 民众对 案件 的看 法,并及 时向社会 公布具有重 大社会影 响力的案件 以 了解 民意,在尊 重法律 的 前 提下最大程度地吸 纳民意,纳入考量 范围之内。 第二 ,完 善我 国的人 民陪审 员制度 。陪审制有 一个重要
势 必造成刊法 的 误判 ,冈而法官 能弃法 , 公 伴
丁 杀 足 以平 民愤 ” 的压 力 , 被 民 意 左 右 。 -“
制度的实 际操作也 非易 ,需要长期努 力才能探索 出合适的
途径 。
法官作 判决 ,在追 求公众满 意度 的同时 ,吏要 以法律 和 事实 为根据 ,维护 社会公 和法律 尊严 。法官应不 断提高 自身的法律 素养 和司法 技能 ,依其独 特的法律 思维方式 ,综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
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在法庭上,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当双方意见不合时,冲突就会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法庭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要在法庭调解中达成和解并满足双方的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本文将探讨一些冲突解决技巧与方法,帮助解决法庭调解中的冲突。
首先,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倾听。
倾听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技巧,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积极倾听双方的陈述,尊重他们的意见,并表达出对他们的关注和理解。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建立信任,使双方更愿意主动参与解决冲突的过程。
其次,双方需要学会控制情绪。
在冲突中,情绪往往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双方情绪激动时,他们可能会言辞激烈,难以理性地进行讨论。
因此,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控制情绪,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这可以通过提醒双方深呼吸、暂停一下来缓解紧张的气氛。
同时,调解员可以采用积极的语言和态度来缓解紧张情绪,使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
另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方法之一是寻找共同利益。
在冲突中,双方往往会关注自己的利益,忽视对方的需求。
然而,要达成和解,双方需要找到共同的利益,以便达成一致。
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彼此的利益,并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通过提问、引导和协商来实现。
当双方意识到彼此的利益是可以共存的时候,他们更有可能达成和解。
此外,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还包括引入第三方。
有时,双方无法独自解决冲突,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他们。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一个调解员、专家或者仲裁员。
他们可以提供中立的观点和建议,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并找到解决冲突的方法。
通过引入第三方,双方可以避免争吵和僵持不下的局面,更容易达成和解。
最后,法庭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之一是建立合作关系。
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建立合作关系,而不是敌对关系。
他们应该意识到,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
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扮演着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角色。
通过提供简便高效、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渠道,司法调解可以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增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调解的简便高效司法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可以省去繁琐的诉讼程序,简化纠纷解决流程,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在一些小额案件中,通过调解往往可以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资源。
同时,司法调解还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可选择性。
二、司法调解的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调解措施,满足当事人各种不同的需求。
司法调解灵活的特点意味着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寻求一种既公正又合理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司法调解的真实参与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参与纠纷解决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司法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致力于实现当事人的自主解决。
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不仅能够促进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能够增强当事人对解决方案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通过司法调解,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提高了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实现。
四、司法调解的社会效益司法调解在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的同时也带来了重要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审判空间。
另一方面,司法调解可以积极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纠纷升级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通过推广司法调解,可以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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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发表时间:2010-10-22T16:49:42.95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10月第1期供稿作者:高献锋[导读]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高献锋(河南科技学院,河南新乡 453003)中图分类号:D923摘要:正确处理好我国现阶段司法与民意之间的问题,维护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以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司法与民意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可能性,以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提供借鉴。
关键词:司法;民意;冲突;协调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经指出,“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民心是法律的基础”。
在处于转型时期中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
然而,和立法与民意之间简单明了的关系相比,民意影响司法或者司法体现民意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问题。
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及关系(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和其他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活动具有三个特征,即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刑和裁决的权威性。
而民意,又可称之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
“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都曾存在着由各种各样的信仰、观念、情感,已经确定下来的原则,或者牢牢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成见所组成的整体,上述的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公共舆论,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统治性的,或支配性的舆论潮流”。
①(二)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目前有关司法和民意关系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1.司法独立说。
该说认为,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
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
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②。
因此,民意不能直接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
民众可以通过代议制选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司法机关,以之进行法律治理,符合司法本身的特性,司法要独立于民意乃顺理成章之事。
2.民意至上说。
该说认为,所有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订,以及司法、执法等法律行为其合法性之所在就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及遵守。
任何有悖于人民群众之选择与心理要求和期望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和最终要屏弃的③。
正如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西塞罗说:“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④现代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创“人民满意司法”亦是司法机关挂在嘴边的口号。
司法如果违反人民意志,如果不能够使人民满意,那么司法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司法,是失败的司法。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司法和民意应该在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中保持相应的距离,但要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共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即:使群众对于未来有稳定良好预期的同时,法制建设又可以稳步推进。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因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
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在当前处于转型时期各项矛盾迸发的中国,探讨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推进法制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不论是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理论还是我国的法治监督理论,都明确赋予司法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而我们现在谈论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与司法权独立背反。
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的来源以及行使程序、管辖的范围大小、裁决的量度均得该国代议机构之授权,而依据社会契约以及人民主权,代议机构之存在系人民权利之让与或委托,代表人民以人民之意愿和利益行事。
因此,更深层次的说,司法权之产生和作用与人民之良好期待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
二、司法与民意之间关系的缺失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决上。
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往往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给予裁决。
鉴于考察问题时立足点的不同,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弥合不仅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与技巧,还需要有相应健全的民意沟通和引导的机制。
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担负着守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
因此,充分尊重和遵从法律,无论如何都是法官的职责和生命。
法律是相对抽象和专业的规范,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
因此,仅就法律适用而言,它应该是理性思维的产物,这也是法院裁决与社会民意形成一定差距的主要原因。
然而,法律的适用又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只有当司法的裁决结果获得社会较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时,才能逐渐培育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我们应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因为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判决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否则,不仅不会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
这也就是说,如果司法裁决总是背离一般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者法律的适用结果时常超出民众对法律的正常解读与判断,就会出现两种负面效应:要么是社会民众不信任法律,要么是社会民众恐惧法律。
因此,判决需要权衡和尊重民意。
三、建立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机制从案件的裁判进程看,司法与民意沟通可分为事前沟通与事后疏通两种形式。
事前沟通是指在判决结果形成之前的相互沟通,也就是审判过程之中的沟通;事后疏通则是判决结果形成之后的相互沟通,也就是形成裁判结果之后的沟通。
(一)事前沟通机制事前沟通是判决之前的疏通,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和使用在案件判决之前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反响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可依法采取陪审制,即由代表社会公众的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常常过于追求规范化、形式化,在实践中易于导致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倾向。
因此,陪审制开通了非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审判的通道,可以使法律裁决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
在当前的社会情势下,更需要进一步强调陪审员沟通和表达民意的传统角色,即由陪审员将民意通过陪审的方式传达给法官,以弥补因法官和民众缺乏足够的交流和沟通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实现大众正义观念与法律原则的契合。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常常存在远离民意的倾向,但民意和司法活动之间还是应当具有某种正当性的联系,关键是要有把这种正当性联系形成制度的渠道。
可以说,理想中的陪审员制度就存在这样一种功能。
如果做得好,就可以把一部分民意带进去。
这样,在司法裁决中,就可以将民意注入到法律原则之中,使民意最终在个案判决中得以体现。
另外,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表,陪审员应首先对民意的合理性予以过滤,考察其是否真正代表了社会民众的一般认知与情感,然后再将真正合理的民意带入法庭,使法官在裁断案件时予以充分考虑,使判决结果充分尊重民意。
(二)事后疏通机制事后疏通是在案件判决结果形成之后才予沟通,也是提起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事由。
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社会认同相差较大,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
为了避免个案裁决过度背离民意,就需要将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决的看法通过一定的机制反映到司法机关,然后,由司法机关在充分考虑法律与民意关系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新的判决。
笔者认为,事后疏通需要借助民意的监督机制,即由依法设立的社会机构专门针对争议较大的司法裁决搜集民意,然后将其传达给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由它们根据民意的合理程度及其在法律立场上的判断做出是否需要对案件提起重审的建议。
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法律程序事实上被当成一种政治参与的特殊方式,为民意开辟了一条进入司法场域的通道。
这种机制的优点在于民意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能免受干预司法的指责。
当然,由法定组织搜集的民意不应成为某些特定利益集团观点的表达。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所说,“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法律发展的重心不是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⑤因此,立法者通过考虑设置民意疏通机制解决类似问题应是长远之策。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⑥。
但法律要获得公民的认可和接受,它本身必须具有针对性、合理性与稳定性,否则,法律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就将受到怀疑和动摇,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何使稳定的法律规范不断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如何使法律规范的适用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则是司法者和立法者应当共同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1][法] 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2]公丕祥:《论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及制度保障》,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235页。
[3]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意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97页。
[4]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5][法] 埃里希:《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6][法]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