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
民意是立法的而不是司法的灯塔摘要:在本案中,民意干涉了法院的判决,民意成了司法的灯塔。
而笔者认为民意是立法的灯塔。
在文中,之所以说”民意这位女士闯进了司法的男厕所”,是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一错位的事实,以及笔者对其负面的价值判断。
把民意比作上厕所的女士而非男士,是因为在许多公共场所,与男厕相比,女厕通常是不够用,这一点从女厕外长长的队伍可以看出。
此外,在这里把司法比作男厕,原因有三:一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男权或男子主义往往占居统治地位,这就与司法的终极性和权威性判决相映照;二是,厕所通常是人们”清空内存”,排除体内废物所必须去的场所,这与司法或法院存在的必需性相映照;三是,厕所本身有玷污的成分或因素,这表达了笔者对本案判决的不满和对民意干扰司法独立的些许嘲讽。
关键词:民意司法立法一、李昌奎死刑案简介李昌奎与邻家妹王家飞有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6日13时许,李在王家飞亲戚王庭金家门口遇见了王,李当即同王争吵并抓打起来,抓打中李昌奎将王掐晕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见王被强奸后醒来要跑,李提起一把锄头打在王头部。
王当场倒地,李见状将王拖入王庭金家房内。
此后,李昌奎又提起站在一旁的王的3岁弟弟王家红用其头猛撞房门,撞晕后再用绳子分别将王家红和已经昏迷的王家飞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王家安葬费2万余元,并提供一块土地用于安葬。
李昌奎因为强奸并杀害了邻家妹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昌奎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3月,二审被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改判后,2011年5月,被害人的哥哥王家崇带着自己的老婆和父母,全家人来到昆明,租住在昆明一处”城中村”的两个单间,开始举家上访之路。
浅析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关键词 : 民意 司法 平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民意 和 司法 的矛 盾 。 21 司法活动 中民意的参与 . 法治本身就是实现人的一种规范性 的生活方式 , 它必须与人 的现 实 日常生活协调一致 , 而不是破坏或妨碍人的现实生活 。因 此将 民意引进 司法 活动具有 重大意义 。最高人 民法 院院长王胜 俊对是 否判处死刑 问题提 出三个依 据 , 即要 以法律 的规定 为依 据、 以治安 总体 状况 为依 据 、 以社会 和人 民群众 的感觉 为依据 。 其 中社会和人 民群众的感觉便是 民意 ,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22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扩大 . 法 官 自由裁量权的 限制在现代 法治国家的进程 中随着法官 素质 的提高正在解冻 。法官 具备解决纠纷的职业素质 和道德 品 1 民 意 与 司法 冲 突 的 具体 原 因 质是 审判 机关 对法官 的必然要求 。当民意与司法行为发生 冲突 对 司法判决 的不认 同或质疑是人们对 民意与 司法冲突最直 时 , 法官应具备能力应对民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同时 , 从法官的 接的表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的广泛传播 , 人们 的法律意识 职业角度 , 法官也会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 以平衡民意与 司法 愈来愈强 , 尤其热衷于关注社会 的典型案例。加之 网络信息 的迅 的矛盾。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一方面要保证法 官充分行 猛发展 , 信息传播 渠道不断拓宽 , 民意表达机制不断完善 , 致使 民 使 自由裁量权 , 另一方面 , 又要 防止法 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法官 众的呼声 与司法形成冲突面。笔者从法的发展的纵向 、 社会发展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 中加人对 民意的考量 , 又可以防止法 官随意适 要求 的横 向和民意 与司法的衔接点三个方面解析 冲突的具体原 用 自由裁量权 , 防止权力的滥用 。 一 因。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深入 实施 . 3 1 纵向: . 1 我国传统礼法影响下的情感社会 人 民陪审员 的作用之一是表达民众 的意见 , 加强 民意与司法 中国几千年 的文化史最 突出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作 为曾经的 的沟通 , 保障法官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 权 , 这要 求人民陪审员的 能真正代表广大 民众 的诉求 , 尽最 大可能实现各 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上千年 的历史 , 儒家思想蕴含的人文精 组成要多样化 , 神 已经深深根植于 中国人 的心灵 深处 。而现代法治要维护 的秩 个 社 会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 观 而公 正 的 表 达 民 情 民 意 。另 外 , 客 人 序与价值是截然相反 的, 现代法治要建立平等 的社会 秩序 , 维护 民陪审员的意见关 系到判决 结果 , 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 关 从更 深 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 , 二者的终极价值 的不 同从根本上造成了 远 的角度也关系到法治的进程 ,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便决定了这一 切 。人 民陪审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道德素质 , 能履行好人民赋予 才 “ 与“ 的断裂。 情” 法” 1 横 向: . 2 法律相对于社会 发展 的滞后 的神圣职责 , 切实维护好人 民的利益 , 促进 民意和司法 的平衡。 法律一经制定 , 就表现为具体 的制定法 , 即具体 的法律条文 , 法律是从人们的生活经验 中升华而来的 , 民意是人们在长期 因而对 于维护社会 秩序具有稳定性 的作用 。稳 定性是制定法 的 的生活 中逐渐形成的。民意与 司法 的基础是 一致 的, 由于立法 的 固有特征 , 但稳定却会导致 法律 的滞后性 。法律所调整 的社会关 限制 和民意表达机制 的不完善导致 了司法和 民意的 冲突 。在 司 系是不断变化 的 , 这就形成 了法律 和现实生活脱节 的现象 , 即法 法过程中 , 充分考虑 民意 , 合理 的适用 自由裁量权 , 形成依法为核 律 的稳定导致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 , 引起冲突和矛盾 。 心, 以民意为基础 的原则性 和灵 活性相统一 的司法机制 , 才能树 1 衔接点 : . 3 民意在司法 中地位的缺失 立法律的权威 , 维护 良好 的社会秩序 。 个人或是社会 团体 , 包含法律职业人员 , 在社会 分层中的位 置是不同的, 每个人 的法律 占有量也是不 同的。每个人 的法律观 参考文献 : 点、 法律情感 、 法律心理 、 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的发展都经历 了复 … 梁治平. 法意与人 情I . M】 中国法制 出版社,04 20. 杂而各异 的过程 , 人们在社会分层中的位 置决定 了他们 的利益方 【 姚 建 宗 . 治 的 生 态环 境 [ . 东人 民 出版 社 , 0 . 2 ] 法 M】山 2 3 0 向、 拥有不同法律 的量 , 进而有 了不 同的法律意识 , 对案件的观点 【 孔祥俊. 3 】 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U. 适用,05() 】 法律 20, 5 也就不同了。 而司法是运用法律解 决法律 问题 的行为 , 依法行事是其严格 作者简介 : 涛(93 , 宁葫芦 岛人 , 韩 18 一)辽 沈阳师范大学2 0 级 法 09 的要求 。代表不同社会分层 的民意既存在统一的困难 , 又缺乏明 学理论 专业研 究生, 宁沈 阳 10 3 辽 104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当 前 , 国正 处 在 社 会 转 型 期 。 种 我 各
矛 盾 相互 纠结 冲撞 。 得 民意 和 司 法 的 冲 使
突如此凸显 , 以致 备 受 社 会 各 界关 注 。 关
于 冲 突 的 成 因及 解 决 对 策 众 说 纷 纭 . 互 相
种 不 公 也 是 完 善 法 律 的 动 力 之 一 , 肆 意 才
宣 泄 愤 怒 , 至 不顺 其 意 愿 改 变 司法 审 判 甚 结 果 决 不 罢 休 , 而使 得 民意 与 司法 要 义 从 剧 烈 冲 突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 识 的 觉 醒 、 涨 与 法 高
官 方 忽 视 、 落 有关 。 冷
所 未有 的觉 醒 、 涨 。 高 面对 突 发 案 件 、 点 热
事 件 , 示 出了 空 前 的 参 与 热情 。 他 们 通 显
过媒 体 发表 对 事 件 的看 法 与 处 理 观 点 , 甚
判决 太不 合 理 。于 是 , 对许 霆 的一 审判 决 在 媒 体 上 掀 起 了轩 然 大 波 , 而且 一 浪 高 过
“ O码 ” 中 。 方 显然 低 估 了民众 的 7 案 官
智 商 , 定 的 车速 7 认 O码 , 造 成 的伤 害 结 与
果 不 相 称 , 是 公 众 展 开 质 疑 , 使 民众 于 迫
复杂 社 会 现 实 的拷 问和 综 合 治理 。 解 民 化 意 和 司法 的 冲 突也 是 如 此 。
奇 !” 民众 恼 怒 , 懈 追 问 , 于 揭 出 牢 头 不 终 狱 霸行 凶 的事 实 … …凡 此 种 种 . 让 人 觉 都 得 官 方 是 在 保 护 某 种 利 益 .因 而 暖 昧 , 不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作者:王焕平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2期民意和司法相对独立、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两者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纠结冲撞,使得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如此凸显,以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关于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相互激荡。
综观之,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认识和解决热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能抛开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拷问和综合治理。
化解民意和司法的冲突也是如此。
民意和司法冲突的现实性民意和司法的冲突,是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张力与司法不力的冲突,是众多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和典型代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性。
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高涨与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快速推进,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觉醒、高涨。
面对突发案件、热点事件,显示出了空前的参与热情。
他们通过媒体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与处理观点,甚至自发组织起来,去探明真象,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观点能影响事件,使事件能顺着他们的愿望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司法活动的非专业性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朴素、感性、情绪化,于是出现了他们的意愿与司法的冲突,这是非专业的理解与专业化司法追求间的冲突,更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愿望的高涨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彭宇案中,不少民众都认为,好人就得有好报,做好事还得赔钱就是不合理,做了好事还赔钱,以后谁还做好事;邓玉娇案中,舆论一边倒,认为身为官员竟强迫良家女子卖淫,死有余辜……民众从道德感情出发,去评判案件,至于法律的规定、案件的细节,等等,在民众那里似乎并不重要。
而司法机关要去搜集案件的证据,任何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更是要让证据说话,通过案件证据的认证质证进行推断,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判决结果对规则形成的深远影响。
试析法治进程下的司法与民意关系
情来判 断是 非 , 当然 也不 能接 受“ 刑讯 逼供取 得 的证 据无 效” 这种 会事件 的个人看 法 , 可 亦有别有 用心 的媒体不 排除利 用这种机会 法律 理论 适用 于一 个恶 贯满盈 的黑 社会 老大 身上 。在 这种 群体 取 得利 益 , 例如 扩大 自身知名度 、 间接 收受贿赂 等 , 这 样的媒体舆 心理 学 的作用下 , 对正 义的 关注往 往会 导致 非正义 的结 果 。
在 司法 活动 中, 向来十 分强 调“ 群众路 线” , 其特 点就 是要 求司法 不是 法律价 值的范畴 , 因此 民意在法律 的适用 过程 中只能起到 参
审 判在依 据法 律的 同时 , 要 反 映 民意 、 体现 民意 、 采纳 民意 。 在过 考作 用 , 而 不是 决定性 的作用 。 民意 的扭 曲或 者扩 张是具 有危险 去很长 的一 段时间里 , 这种 “ 群众路 线” 甚至 彻底压 倒 了司法 的权 性 的, 会 直接 威胁 到法律 的权威 与整 个社会 的稳 定 , 要坚 决杜绝
威性 , 产 生 了“ 联合 办案 ” 、 “ 群审群 判” 、 “ 贫 下中 农高等 法院 ” 、 公 民意 从 民本 主义 向 民粹 主义 的转变 。 捕公判 大会等 畸形 的法律 实践活动 , 将司法 的公正性 扭 曲为 民意
的公 正性 。
在把握 民意 、 探 求 民意的过 程中 , 我 们必 须要认 清 民意的特 性, 尽 量克服 在认 识上存 在 的偏 差 。 一是 民意 不等于 道德 上的 同
而 民意 主导 司法 的情况 仍然 需要 值得 警惕 。很 多群众 不懂 法律 论 的力量 已经不能 小觑 , 甚 至在某些场 合 已经 成为影 响司法 的重 的专 业概念 和司法 的逻辑推 理 , 对待 法律 问题往往 以非理 性的感 要 因素 。媒 体舆 论表 达 的观 点仅 仅是记 者 、 作者、 评论 家等对 社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司法与民意关系
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8-01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的两个重要价值观,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司法公正,而民意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也需要协调处理,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冲突:在一些社会事件中,司法的判决结果与民意存在冲突。
比如,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大众往往强烈要求极端的惩罚方式,但是司法机构的判决则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证明来做出。
如在1994年奥日耶夫案件中,被告人奥日耶夫被控绑架、强奸、残杀一名7岁女童。
此案引起了全球极大的关注。
当时俄罗斯民众对此案与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但最终法院判定奥日耶夫死刑并执行。
在另一个案例中,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名裁判做出判决,认为两个男孩因犯有强奸罪而将被判有期徒刑,这一决定引起了加拿大社会和媒体的广泛讨论。
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偏软,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权利。
而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过于苛刻,将会使未成年犯罪更难以复原。
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必须要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并不受大众的干扰,但是司法机关也需要与社会进行对话,以建立信任和转化意见。
同时,大众也需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的良好秩序。
一个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公民大会。
在这个机构中,律师、政治科学家、社会成员和公众人物等各界人士齐聚一堂,讨论和解决一些公共事务和问题。
这个机构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帮助不同利益集团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程序将这些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形式。
在法官和领导者中间,也有一些基于理性和公平的交流和协作。
比如,在南非,一些法官和知名领导人汇聚一堂,讨论种族和社会问题。
这些讨论和交流有时可以帮助各方达成共识,同时也有助于社会更好地了解司法机构的角色和职责。
结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意和司法独立原则虽然有冲突,但也需要在协调中寻找平衡。
监督和评论法院的决定是必要的,但民意的力量和舆论的推动不能取代法院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例2011年5月20日上午8时,倍受全国让人民关注的药家鑫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大多数人来讲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因为不论是从一审裁决之前药家鑫在押时期,仍是裁决后上诉等待二审时期,民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因此,大多数人都以为二审的结果也会尊重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那么究竟民意对司法有多大的影响,民意可否改变司法裁决,大多数人的观点可否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我想这些都是咱们通过药家鑫一案应该试探的问题。
中国有句古话“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亦能覆舟。
”说的就是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而药家鑫一案也是如此,本来一件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虽然情节严峻,手腕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可是毕竟药家鑫在杀人以后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且其杀人并无进行必然的预谋,属于偶发性犯法,主观恶性较小,若是其踊跃主动交代罪行,并踊跃对被害人家眷进行补偿,在我个人以为,药家鑫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可是那个可能性已经被打消,因为就药家鑫杀人后,该案件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一阵激烈的反应。
各类各样的民意扑面而来,在这种个情形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受到民意的制约。
而这种制约在专门大程度上会对裁决造成必然的影响。
在药家鑫杀人案的一审中,西安中级法院实行了一次特殊的的旁听方式,在场有500名旁听人员,而这500名旁听公民均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以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形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可谓在我国旁听审判中开了一个先例。
可是,这究竟是不是民意的正确表。
达呢。
在我眼里恐怕不是,因为在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一样身份的大学生的特定群体,其中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就有300人,其中还不乏药家鑫的同窗,而受害者是农人,农人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这使得民意得出的结果严峻偏向药家鑫,显然有失公平,如此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表达出来的民意完全不是真正的民意。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一
、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
司法要 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 要 民众
中国传统 法 官认 为 ,法 律 与 民众 追求 的公 平 正义 应 当是 同构 的 。 正所 谓 “ 法不 外 乎人 情 ”这句 , 古 语 的意 思 是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应 该 兼 顾 法 律 与 人 情, 做到 法情 两全 。古语 “ 情 所 恶 , 人 国法 难容 ” 说 的也就 是人 情在 判 断分 析是 非 对错 上 比法 律 具有 直 接 性 、 威性 , 至在 中 国人 的传 统 意 识 中 , 权 甚 法 律 的是 非 善恶 是 以人 情 的好 恶作 为 评 判标 准 的 。 ( 在这 里 , 人情 实 际上 是 民意 的 同义语 。 ) 且 , 而 传 统法 官在 对事 实判 断分析 时 ,往往 坚持 以代 表 社
一
突引起 的。 因此 , 律 与 民意 各 自不 同 的“ 法 公认 正 确 的背 景 知识 ” 是 引起 司法 与 民意 冲突 的根 本 原 ,
因。 调整 法律 和 民意 “ 公认 正确 的知识 背景 ”缩 小 , 两 者 之 间不应 有 的差距 , 排 解 司法 与 民意 冲 突 , 是 破 解 司法 违背 民意 的道义 相悖 现 象 的基本 理路 。
做 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 当然 ,在 建设 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时 代 背景 下, 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 了根本 的变化 , 法 律与道德 、 民意在解决 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 同,
而且 在 司法 审 判 中 ,大 多数 案 件也 不会 发 生 民意
负主要责任 ,微型车司机进入 高速公路未配备警 告标 志 负次要 责 任 , 死者 不 承担 责任 。 任方 对该 责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民意的反映渠道在我国,最方便自由体现民意的方式是网络。
网络舆论反映主要形式有:论坛、新闻跟帖、网络民意调查、微博客等。
基本可以这么说,现在的民意主要是网民的民意。
根据CNNIC发布第32次报告,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农村人口占比为27.9%,规模达 1.65亿。
中国网民的男女性别比例为55.6:44.4。
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
20-40岁占百分之56.中国网民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的占比分别为 11.2%和36.3%。
超半数网名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30-50岁约占百分之四十。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网民大部分是具有较高学历并且是处于择业就业阶段,并不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容易激奋的人群。
二、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诉求: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般指的是执法者公平公正无私。
不仅包括指实体公正,而且也包括程序公正和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情感公正。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人民网联合开展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数据统计,64%的网友认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应该从司法监督入手;大部分网友认为司法公正应表现在司法工作透明度高上(60%)和司法监督到位(53%)这两方面上。
在“司法公正中最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的调查项中,37%的网友认为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25%的网友认为要全面改善法治环境,31%的网友认为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善机制。
67%的被调查者认为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
三、民意如何直接介入司法活动。
通过媒体把事件广为人知,对司法工作者产生压力。
司法工作者压力来源:上级领导,媒体记者,同事朋友。
中国官本位社会,上级领导还是最主要的影响者。
在整个李昌奎案中, 云南省法院部分法官和学者对民意及再审的反击, 主要集中在前述民意干扰司法之类的问题上。
但是, 我们应该认真地问问: 究竟谁什么能左右司法?中国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 当然不需要对选民负责。
浅析司法和民意的冲突与平衡
( 一) 司法与 民意 的概念 及特 征
中的主 要观 点便 是统 治者 的权力是 人们让 与的 , 是 人们 自 愿 交付
对 司法 与 民意 的初步认 识 , 不 同的 人有不 同 的理解 。在 《 现 的 , 是一种 社会 契约 。 人 与人之 间没有 高低 、 贵贱 之 分 , 之所 以要 代 汉语词 典》 中, 司法 是指检 察机关 或法 院依照法律 对 民事 , 刑事 自愿让 与一些权 利形 成一种 权力 , 是为 了实现公平 、 正义 , 维护社
案 件进 行侦 查 , 审判 。 范愉 老 师认为 司法是 指 由专 门的 国家司法 会秩 序 。 我 国是人 民当家 做主 的社会 主 义国家 , 主权 在 民, 因此 ,
机 关根 据 法定职 权和 法定 程序 , 具 体适 用法律 , 处理 案件 的专 门 我们 的立 法权 归根 结底 属于 广大 公 民。 司法是立 法 的延 续和 实
汉 语 词典》 中, 民意 的意 思是 人 民共 同 的意 见与愿望 郑成 良教 众心 理角度 来看 , 司法公 信 力是外界 对司法行 为的一种 主观评 价
授认 为 民意在 三种 意义 上使用 : 第一种 是政 治学 意义上 的, 它主 或价值判 断 , 是 司法行为 所产 生的信 誉和形象 在外 界形成 的一种 要 是从主 权 角度上 讲 的抽象 意 义上 的民意 。第 二种 是 从制度 化 心理 反映 。司法 权力 本身 及其 实施 过程 或结 果 的公正 性并 不 能 的 民意与 法律 之 间的关 系上来 说 的。 法 律反 映 了制 度化 的民意 , 在这 种意 义上 民意 与法律 没有 冲突 。 第 三种 是非制 度化 的 民意 , 司法机 关有 时需要 审理 一些社会 反响极 大 的案件 , 遇 到一些 非制
试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博弈
法 秩序 也将 不复存 在 。 民意 , 名思义 , 顾 就是普通 民众 凭借 自己的知识水 平、 日常 生 力 将不 复存在 , 治 、 活经 验及 一定 的价值 观念 从情 感上 得 出 的对某 一案 件是 非 曲直
发 生所 谓 “ 民意 ” “ 论” 、舆 干预 司法独 立和 公正 , 们 是要坚 我 在 人们 把新 闻舆 论超越 司法 程序 , 干预 、 响司 影 的看法 、 态度 。随着 现代 大众传 媒 、 电子 信息 技术 的发展 使得 案 决 反对 的 。 英美 , 件 信 息迅速 传播 , 于社 会上 发生 的敏感 案 件 , 对 民众 都会 做 出 自
在 一定程 度上 防止 冤假错 案 的发生 , 是 有它 的积 极意义 的 。 还 虽 审判 。
然 民众 的意 见可 能合情而 不合法 , 但它 毕竟 反映 了基 于道 义报应
的道 德评 价 。民 意的是 非观 念从 根本 上说 应 该与 国家法 律 的评
三、 法与 民 意关 系的和 谐构 建 司 在 一个 民主 国家 中, 司法 与 民意 存在一 定 的冲 突是 必要 的,
二、 司法独 立对 民意 的抵制
我们 要理 性地 认 识到 , 民意与 司法一 样也 有其 正 当性基 础 , 司法 在现 代化 的过程 中 不能 忽视 民意所 代表 的 大众 阶层 和 大众
司法 则代表着 国家意 志 , 是特 定 的职 业群 体在法 律规 范的指 文化 。 司法与 民意沟 通 的关键 在于 程序 化 的渠道 。归结 为一 句 导 下对 社会纠 纷进 行裁 决 的理性 思维 。保 证 司法 公 正最重 要 的 话 就 是 : 过程 序整 合 民意 , 过程序 实现 法治 。然 而 司法 毕竟 通 通 原 则是司法 独 立, 对于 我 国来 说就 是宪 法规 定 的任何 人 、 何组 是 一种专 业性 事 务 , 民意在 某种程度 上往 往是 民众情 绪化 的反 任 而
季卫东:司法与民意
季卫东:司法与民意在目前的中国,更有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信的与其说是“民间舆论对程序正义”,毋宁说是“任意裁量对程序正义”的构图。
法律人要扭转民意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睿智,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保姆杀人案”作出了死刑判决。
此案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轰动,网评如潮,民意对小保姆充满了同情和对死刑判决的抗议。
此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在于被告小保姆樊建青在审判中声称,被害人之一的郭某曾对其性侵害,郭某之妻焦某发现后经常对其辱骂,才激发了她的杀人动机。
可是,对于这个扑朔迷离的刑事案件,媒体的报道却是语焉不详;对于发案的原因,法院的判决也是寥寥数语,称“被告人小保姆樊建青,因生活琐事与主人发生矛盾,持械故意杀人”。
无论如何,根据去年的新闻报道,这桩血案有着诸多复杂背景,应不能以“生活琐事”这样四个字来轻易了断。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妨碍长治法院作出从轻判决的压力,我们不得而知。
仅从法院的判决词来看,似乎有几点理由可能在左右审判人员的心证和裁量第一,法院认为,关于小保姆樊建青被男主人、原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某性侵害一说,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第二,樊建青故意杀害无辜的焦某,罪不可恕,接着砍死郭某,存在两个杀意;第三,被告作案后伪造现场,受审期间虽然哭诉前因后果,但对自己的罪行没有表现出悔意,故不适宜从轻处罚。
然而,这些说词还有必要进一步推敲。
需要指出的是,樊建青杀害郭某夫妇的主观动机是作为被害者的复仇,是以命搏运,两个杀意又都分别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激情行凶因素。
这些客观因素当然不能影响对樊建青的定罪,但法官还是应该在量刑之际予以充分的考虑。
为了准确界定樊建青罪行的恶性以及相应的量刑尺度,我们不妨再把去年底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另一桩刑事重案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和分析。
在这里,被告崔英杰、宋金宁对安顺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进行两次抢劫、两次轮奸,并以沉水和乱石捶砸两种方式残暴地杀死被害人,随后抛弃遗体于水库之中。
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浅析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摘要】我们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民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逐渐明显。
但是,从司法角度看,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信息时代;司法;民意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
民众将司法看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
在一些舆论案件中,民众会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整个司法过程都给予极大的关注,民意对司法施加着无形的压力。
一、民意的形成民意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倾向性的评价或态度。
而作出这种评价或表明某种态度的依据主要是民众的生活经验、伦理道德、价值理念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从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心理现象,是群体对某种期待或要求的心理反应。
司法活动中民意的产生同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案件的性质、涉案人数以及法院的处理。
案件争讼的内容、标的较为特殊或涉案的人数众多,那么引起民众关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二是有关网络或媒体的宣传度。
三是民众的知识结构、兴趣和利害关系。
个体基于知识背景和水平、兴趣爱好等的不同会对所获知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反应,如果案件牵涉同个体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案件的内容会引起个体在情感上的很大反应,如同情、愤怒等,个体也会积极地予以关注。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民意首先是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
很多个案经过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不断显现,使案件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
其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很多案件一经公布,就会引起很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
另外,民意具有非理性,模糊性。
盲从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影响了司法独立,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调查方法与实践
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调查方法与实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发展,司法系统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也需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
因此,进行社情民意调查成为了评估司法系统工作质量和民众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在进行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调查时,需要确定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一般来说,调查的目的包括了解民众对司法系统的认知程度、民众对司法系统的满意度和对司法系统的改进建议等。
调查的内容可以包括司法系统的公正性、透明度、效率、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质等。
需要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
一般来说,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调查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可以覆盖面广,收集大量的数据,但可能存在回答不真实的情况。
深度访谈和座谈会可以深入了解被调查者的真实想法,但样本量较小,可能存在样本偏差。
因此,在选择调查方法时,需要根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进行权衡和选择。
在调查结束后,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数据的整理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如频数、百分比、交叉分析等,以直观地展示数据的情况。
数据的分析需要结合调查的目的和内容,深入解读数据背后的意义和原因。
例如,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司法系统的满意度较低,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是司法系统的公正性问题,还是效率问题,还是其他原因。
根据调查结果,司法系统相关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司法系统的质量和民众的满意度。
例如,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有疑虑,可以加强对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公开,提高司法系统的透明度。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司法系统的效率不满意,可以改进司法系统的运作机制,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
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调查是评估司法系统工作质量和民众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的调查方法、合理的样本选择、客观的数据收集和深入的数据分析,可以为司法系统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方向,促进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系统社情民意调查是一项关键的任务,它能够帮助我们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期望,进而改进司法系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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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学教授强调,关于法与“民意”的关系,其实一言以蔽之,就是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时候是否顺从“民意”,或者是反映“民意”。“民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公意;一种则是众意,反映私人的、小团体的意志,它又可以分为即时型众意以和积淀型众意,后者正是法官在审判中所应体现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中立(不同于“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应中立于当事人之间,中立于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中立于众意。法律不能完全顺从民意,尤其是不能屈服于即时型民意。一个问题在于:我们的司法传统到底是什么?
复旦高研院举行第十五期跨学科双周学术午餐会
添加时间:2010-07-01 08:41 浏览次数: 1167 次
复旦高研院举行第十五期跨学科双周学术午餐会
2010年6月24日中午11:50,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以下称“高研院”)在光华楼东主楼2801室 “通业大讲堂”举行第十五期跨学科双周学术午餐会。著名法学家、浙江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担任主讲嘉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公丕祥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范进学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黄锫博士等应邀参加学术午餐会。本次学术午餐会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高研院院长邓正来教授主持,高研院专职研究人员郭苏建、林曦、刘清平、吴冠军、孙国东、陈润华、沈映涵等参加了此次学术午餐会。
最后,邓正来教授再次对诸位嘉宾来到高研院与研究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表示了感谢,并对前述诸位学者的讨论做了简明扼要的总结。他着重指出,中国司法问题居于特殊的社会文化结构当中,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我们不能简单地来看待某些有可能是假定性的判断,而是要尊重问题本身的繁复性,进而才能更为深入和切实地发现并研究好中国的司法问题。
其次,孙笑侠教授将这些热点案件依据公共性的主题分为官民冲突、权贵身份、社会民生、道德底线、公德困境等五类。他认为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众关切的兴奋点所在,可以通过个案来分析社会的结构性问题。
再次,孙笑侠教授提出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民意”,既要充分肯定“民意”推动中国法治的积极作用,也应当看到“民意”对司法的负面影响是存在的。这是因为“民意”本身具有这样的特点:第一是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第二,“民意”具有不独立性,易受外界诸因素诱导而发生变化。“民意”也具有一定的盲从性;第三,“民意”存在着“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第四,“民意”的碎片化(fragmental);第五,当下“民意”的背景从过去统一的正统价值观,发展为世界观、人生观和是非观的分裂化;第六,“民意”的“娱乐化”,通过网络发帖子的方式,呐喊泄压、嘲讽挖苦、游戏娱乐,甚至从众起哄的心理。
首先,孙笑侠教授指出,在我们的现实法律生活中,无论大案和小案、重案和轻案、命案和要案,形形色色的案件都可归入以下两类案件:一类是除当事人以及办案的司法官律师之外几乎无人问津的案件。这类案件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只不过是法院档案架上的一叠案件卷宗而已。另一类则是引起全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案件或热点案件,这类案件从无人知晓的个案,演变成为家喻户晓、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成为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
பைடு நூலகம்
接着,与会学者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美法律文化差别、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司法合法性以及民意的表达机制等各个角度谈了自己的想法,也提出了许多问题,主要有:法律如何解决政治问题?如何看待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如何形成理性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是否有尚法精神?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模式?针对司法领域,确定性的因果律背后还有什么?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后怎么办?中国特色的司法干预机制的发展方向怎样?等等。
最后,孙笑侠教授强调当今中国由于司法制度及司法文化的欠缺,司法与“民意”的冲突愈演愈烈。解决司法与“民意”的不协调关系,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完成职业化的过程和任务,同时根据中国特色和中国模式来建立中国的吸收“民意”的机制,诸如陪审团制、藐视法庭罪等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以美国司法惯例为例),其方法主要包括:有目标地控制陪审团、发布言论限制令、隔离陪审团、移送管辖、延期诉讼、不公开审理,甚至对已作的判决予以撤销。我国司法机关在面对“民意”和舆论时总是以“司法独立”或“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由来拒绝言论自由(媒体或公民),这样的理由是否正当?其实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中,被告的公平受审权应当受重视而非不重视。
学术午餐会系高研院内部的学术交流活动。每次邀请不同学科的两到三位嘉宾,其中一名为主讲嘉宾。主讲嘉宾在餐前就某一特定主题发表演说,用餐时其他嘉宾以及高研院所有研究人员对主题展开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学术午餐会旨在轻松的环境下,就同一话题,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学术对话,促进复旦大学跨学科同行间的学术交流。
在接下来的学术讨论阶段,张乃根教授指出,对社会科学在审判中的应用这种方式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本身就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从80年代到现在,法理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学者们对热点案件或者说公众关注的案件等这些棘手案件的研究中发现了许多与社会密切相关的困境。大体上说,中国这些案件大多与民生有关,而西方的则更多地与宪政有关。张乃根教授继续追问:作为公意的法在中国有何特殊含义?我们立法的本质到底体现了什么?中国的法到底反映了什么意识?只有民主的精神下才有法吗?
邓正来教授指出,民意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不仅仅是社会与司法的互动问题,还是一个在转型时期,中国人表达什么是一个好社会的看法的问题,而不是对某一单一事件的好坏判断。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恰恰不在于人数多少,而在于该问题对社会的重要性,而且卢梭的公意不能引入到中国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法律在转型社会背景下是一直处于变动之中的。热点案件实际上反映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老百姓对既有权力结构以及改革成果等方面的看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善待民意的要求尤为重要。此外,邓正来教授还指出,美国的司法体制不能简单地复制到中国社会来,我们亟需完成的恰恰是对焦点案件背后的东西进行探究,进而为中国司法建设做出理论上的贡献。
公丕祥教授指出,司法和民意的关系受到了大众极大的关注,这里面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在司法生活中,民意的表达是必然的趋势,在转型社会中则更为突出。而事实上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判决是和民意相吻合的。民意本身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的主流倾向,另一方面有一部分民意有一定的局限性,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所以必须要理性地审慎地分析民意,防止非理性的民意影响司法公正。民意与司法互动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和司法的互动问题,必须还要深入研究,这在学术上是十分有价值的。
邓正来教授首先代表高研院向各位嘉宾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为嘉宾们简要介绍了高研院概况和各位研究人员的基本情况,接着,向大家介绍了孙笑侠教授的基本研究经历和学术成果。
特邀嘉宾孙笑侠教授感谢了高研院的这次邀请,表示非常高兴来到高研院和大家做交流,并围绕“热点案件的司法与民意”这一主题展开发言:
黄锫博士指出民意和司法还是应该适度分开,原因在于民意所具有的如下三个特点导致它不宜引入到法律当中。第一个就是民意的难以统计性。如果司法把所谓的民意引入到司法当中来,实际上可能仅仅只是符合了少数人的意见。第二个特点就是民意的易变性。司法在吸收哪一部分民意的问题上会很困难。第三个就是民意存在的廉价性以及容易受到操纵性。在当今中国,所谓的民意最常见的就是在网络上形成的,而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极其廉价和方便的,而且又很容易受到操纵或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