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意与司法回应
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基 于司法 资源 的局 限性 , 有 些 案 件 可能 无 法 在 有 限的 时间 内查 出事 实真 相 , 从 而导致 放纵 嫌疑人 ,
在理论上法条文字是抽象 的, 而生活中民意表 达是具体的, 假如把死板 的法条直接适用于个案 当 收稿 日期 : 源自 0 1 3— 0 8— 2 3
摘 要: 目前 , 民意 已影 响到国 家生 活的各个方面 , 尤其在 司法领 域表现颇 为彰 显。为有效规 范民意对司法审
判 的监督 , 文章主要 对监督 的必要性 、 如何监督 以及如何 解决监督 中所遇到 的 问题进行 了梳 理并提 出相 应的制度设 计, 从而保障司法审判 的独 立性和公 正性 。 关键词 : 民意 ; 司法 审判 ; 监督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3 7 1 5 ( 2 0 1 3 ) 0 5- 0 0 4 8 — 0 4
第3 0卷 第 5期
Vo 1 . 3 0
No . 5
中州大学学报
J OURN AL 0F Z HONG Z HOU UNI VER S I T Y
2 0 1 3年 1 O月
0e t . 2 01 3
论 民意 对 司法 审 判 的 监督
李 立 霞
( 贵 州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 贵阳5 5 0 0 2 5 )
・
4 8・
法 公正性 本 身 与法 律公 正性 是 互 相 一 致 的 , 如 果 法 律 在 国家和 社会 生 活 中 的地 位 和 作 用 越 来 越 突 出 , 那 么作 为执 行法 律 的司法 机关 的地 位 和作用 也就 会 随 之上 升 。若将 此类 案件 转 化 为 民众 事 件 , 在 保 护 合 法权 益 、 惩 罚 罪犯 的前 提下 , 基 于群众 共 同 的道 德 情感 , 民众 可 以利 用 一 切 可 用 的 资 源去 解 剖 事 实 还 原 真相 , 给 司法 的公 正性 奠定 基础 , 而此 时 的 民意 以 监 督者 的身 份介 人 司法 审判程 序就 能很 好地 维护 司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从提升司法公信力角度出发
司法对 民意 的盲 目回应主 要是表 现在过 分关怀 与感情 对待 。 沸沸扬 扬的许 霆案在一 审判 决后 , 引发 了包括 专家 学者在 内的对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的发 展和法 治化 的逐 步推进 , 各种新 类型 许霆 案件判 决 的合理性 、 合法 性 的质 疑 与肯定 交织 的 “ 全 民大讨 的社会 问题 、 社 会纠纷 不断涌现 , 司法 机关作 为“ 社 会公平 正义 的 最后 一道防线 ” , 在定纷 止争 的过程 中受到社 会高度 的 目光关注 。 论” , 接着 引起 决策 层 的高度重 视 , 重审 法院 以“ 案发 具有 一定偶 然性 ” 、 “ 主观恶性 尚不 是很 大” 为 由改判 , 很难 说不 是迎 合 了民
j l I { I } l J 占 缸会
◆ 社会 观察
2 0 1 3 ・9 ( 下)
民意 与司法 的冲 突与平衡
从提 升 司法公 信 力 角度 出发
胡 曼
摘 要 本 文在研 究 司法公信 力现 状的 基础 上分析 其缺 失 的具体 原 因,并在研 究基础上探 索关于提升 司法公信 力 的有效
根据 调查 , 民众 认 为司法 公 信力缺 失 主要表 现在 四个 “ 偏 或 以其 他方 式直接 向法 官施 加强 制性 的压 力 。如是 司法 机关 对
低” :
民意过 分在乎 , 很难 说此 后 的判 决是 一个 冷静合 理 的判 决 。 二、 司法 公信 力缺失 的原 因分析
1 . 法官职 业公 信力偏 低 。这主 要表现 在法 官职 业道德 水 平 和专 业素 质受 到 民众 质疑 。 就 该心理 现象 而言 , 其产 生原 因主 要 在 于 民众 希望 法官 是具 丰 富专业 知识 和实 践经验 于 一体 的高 端
引导与规制:司法活动对网络民意的回应
Ma y , 2 0 1 3
Vo 1 . 1 4 N O. 5
引导与规制 : 司法活动对网络民意的回应
贾德 荣
( 中共 宁夏 区委 党校 法学教研 部 , 宁夏 银川 7 5 0 0 2 1 )
摘 要 : 网络 民意 与 司法活动 同为构建 社会 正 义体 系不 可或缺 的组 成部 分 . 在现 代 国家 民主与
成 为治理 国家 和社 会最 有效 的 手段 。 司法是 实行 法治
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和重要内容 , 也是人们诉诸于公 正的最后保 障。在此条件下 , 一个社会如果失去 了公 平、 公正和独立的司法活动 , 法治将成为空中楼阁。 随 着 网络 社会 的发展 , 网络 民意 对 司法 活动 造 成 了很 大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1 性认 知 。 公 民意 识是 在现 代法 治环 境下 形成 的 民
众意识 ,它要求公 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 的责任感 、 权 利 义 务观 , 秉持 合 理 、 合法 、 理 性 的基 本 理 念 , 形 成 对 待 个 人 与 国家 、 个 人 与社 会 、 个 人 与他 人 关 系 的正
网络 民意是人们借助互联 网技术对 某一社会公 共事务 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 , 聚合某种愿望与诉求而 形 成 的公 开 的 民意表 达 , 是现 实生 活 中民众 对某 一 公 共事务或某一观点的看法、意见和建议的综合反映 , 其 实质 是现 实 民意在 互联 网空 间的映射 。 从 网络 民意 形 成 的外 在 约束 来看 , 促 成 网络 民意 形成 的社会 基 础 主要有 以下 几 个方 面 。 1 、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 传统的民意表达由于受 时间、 空间、 成本等 因素的限制 , 其聚集效应和扩散效 应较 漫 , 社 会 影 响也小 。自从 2 O世 纪 后期 网络 技术 产 生以来 , 网络技术 突破 了传统传媒的羁绊 , 网络 以其 开放性 、 自由性 、 快捷性和广泛性成 为广大 民众享受 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 , 网络成为网络 民意形成的表达 场域。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4 2 0 1 0 年 中国社会形势
积极回应民意解决群众关切问题
积极回应民意解决群众关切问题政府应积极回应民意解决群众关切问题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积极回应民意并解决群众关切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入了解和回应民意,政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政府积极回应民意并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有效的措施。
首先,政府积极回应民意可以有效增强民众的归属感和信任度。
当政府能够真正关注和回应人民的意见和需求时,人民会感到被重视和被听到。
这种亲民举措将使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更加牢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础。
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稳定,还能够使政府在推动改革和发展时更加具有公信力。
其次,政府积极回应民意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社会问题。
民众的意见和关切通常能够提供政府意识不到的信息和视角,从而帮助政府发现社会问题的蛛丝马迹。
政府只有真正倾听民意,才能更准确地了解社会问题的本质和影响,进而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政策和解决方案。
通过回应和解决民众的关切,政府可以解决一些潜在的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
接下来,我将提出一些政府积极回应民意并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的措施。
首先,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网络投诉平台、居民议事会等多种渠道,为民众提供便捷的意见反馈渠道。
这些渠道应该是高效、透明和亲民的,使民众可以随时随地表达意见和反馈问题,同时也应该能够及时回应民众的需求。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群众关切问题的调研和分析。
政府需要建立科学的调查研究机制,及时掌握社会民众的意见和需求。
调研结果应向公众进行公开,以增加透明度,促进政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借助媒体的力量传递政府政策和回应民众关切的信息。
媒体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通过与媒体的合作,政府可以更广泛地传达政策和解决方案,让更多的人了解政府的努力和行动。
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问题的反馈与跟进。
政府对于民意的回应不能仅仅停留在表态层面,更需要跟进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影响——以近年发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为样本
法 治建 设
民意与司法的 : 冲突 、 因及 影响 表现 原
— —
以近年发 生的若干典型刑事案件 为样 本
何 静
( 南京农 业 大学 , 南京 20 3 ) 101
[ 摘要 ] 民意与司法之 间的冲突 , 体表 现在犯 罪认 定和刑罚制裁 两个层 面。 民意与 司法之 所以产 具
・
1 7・ 3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0 2年第 1 ( )1 2 期 总第 13 ) 9期
对于为何 以“ 嫖宿幼女罪” 而不是“ 强奸幼女罪” 的罪 犯 罪心态 的认 定必 须 通过 主客 观证 据相 结合 、相 印 名起诉的质疑 , 习水县检察 院检察长曾解 释说 , 这是 证 的方法 来进 行综 合判 断 。 ……依据 的并 非 民众 一
一
到被告人将被判处的刑罚的轻重 ,所以罪名认定问
题既受 到 被告人 的重 视 , 为公 众所 关注 。 此 问题 也 在
、
民意与 司法 冲突 的现 实表 现
上, 公众与刑事司法机关 同样经常存在分歧 。例如 , 首先 ,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上的冲突。 从理 贵州“ 习水嫖宿幼女 ” 一案 中, 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的
近来接连发生的云南 “ 昌奎案” 陕西“ 李 、 药家鑫 葬母亲 。这样的案件背景让公众更加对王士喜抱以 舆 根据 一家 门户 网 案”为我们呈现 出一幅民意与司法相互纠结的现实 同情 , 论 几乎呈 现一 边倒 的局 面 。
4 .%的网 民认 为 被告 人 的行 为 “ 属生 实 图景。其实 , 在近年来发生的“ 许霆案 ”“ 、邓玉娇” 案 站 的调查 ,99 等一系列有社会影响案件 中,我们都可 以看到民意 活所迫 , 法律应该 网开一面”3 %的网民认为“ ,9 顶多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
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及对策作者:王焕平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2期民意和司法相对独立、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两者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纠结冲撞,使得民意和司法的冲突如此凸显,以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关于冲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相互激荡。
综观之,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认识和解决热点、尖锐的社会问题不能抛开对复杂社会现实的拷问和综合治理。
化解民意和司法的冲突也是如此。
民意和司法冲突的现实性民意和司法的冲突,是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张力与司法不力的冲突,是众多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和典型代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性。
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高涨与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快速推进,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觉醒、高涨。
面对突发案件、热点事件,显示出了空前的参与热情。
他们通过媒体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与处理观点,甚至自发组织起来,去探明真象,并希望他们的行动、观点能影响事件,使事件能顺着他们的愿望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对司法活动的非专业性理解,使得他们的观点朴素、感性、情绪化,于是出现了他们的意愿与司法的冲突,这是非专业的理解与专业化司法追求间的冲突,更是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愿望的高涨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规则意识缺失的冲突。
彭宇案中,不少民众都认为,好人就得有好报,做好事还得赔钱就是不合理,做了好事还赔钱,以后谁还做好事;邓玉娇案中,舆论一边倒,认为身为官员竟强迫良家女子卖淫,死有余辜……民众从道德感情出发,去评判案件,至于法律的规定、案件的细节,等等,在民众那里似乎并不重要。
而司法机关要去搜集案件的证据,任何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更是要让证据说话,通过案件证据的认证质证进行推断,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还要考虑判决结果对规则形成的深远影响。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司法回应民意的法理分析
司法回应民意的法理分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司法活动的热情空前高涨,一时间来势汹涌的民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影响甚至与司法屡屡发生碰撞,特别是在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些案件中,这种现象表现得就更加明显。
关于司法是否应当回应的争论也随之此起彼伏,正是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本文以“司法回应民意的法理分析”为题,对司法回应民意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司法与民意关系问题上找到理论支持。
标签:司法;民意;理论基础关于民意与司法,目前的研究已经涉及了多个方面,如司法审判中是否应有民意存在的必要、民意与司法的专业性是否冲突、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对于程序正义的影响,并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大相径庭甚至针锋相对的观点。
此外,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司法不仅包括法院和法官适用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其他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的活动,甚至还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一般认为是法院或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活动。
本文着重探讨的是狭义概念上的司法活动。
一、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论争目前,国内关于民意的研究成果倒是不少,但多数集中于社会学领域之中,用于研究民意调查的方法,对民意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层面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法学界、传播学界以及政治学界,但基本上都是以各自学科特点为依托来展开对民意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而对于民意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则主要是法学界和传播学界。
总的来说,国内法学界在关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司法独立于民意说。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是通过探究法治视野上的“法律事实”为小前提,以既定的法律为大前提结合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模式所得出结论的评判和裁判过程。
不管是“法律事实”的查明,还是相关的法律适用,都得经由专业的调查和职业化的司法推理获得,裁判的结果与民众的意见毫无瓜葛,都有司法机关独立作出。
相反,民意的非理性因素则会影响司法做出公正的审判,民意左右司法,将使司法的威严和公正荡然无存,反过来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调和——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谈起
从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 审判 谈 起 胡 Nhomakorabea俊
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 正义 的最后一道 防线 ,攸关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在不断影响民意的同时也 为民意所监督 。近年来 ,作 为民意与法意 交流的重要平台 ,舆论媒 体经常过度解读或者不 当放大 司法审判 中的个 别案件 ,引发甚至激化 了民意和法意 的冲突 ,给人 民法 院独 立司法带来 了巨大压力 。在当前复杂的网情社情下 ,如何 能在准确认识 和理解两者 关系 的基础上 ,实现民意的畅通表达 ,使媒体 和公众 的知情权 、监督权 得到保障 ,同时又能保 证司法程序 的独立性不受侵害 ? 笔者认为 ,舆论监督畅通 了民意表达 ,促进 了司法公 开 ,是法治建 设不可或缺 的监督途径 ,但是 不符合实 际的舆论监督则会 绑架 民意,对 司法审判产生负面影响。首先 ,舆论监督评价 的道德性与 司法审判评价 的法律性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司法审判 与舆论监督 的根本 目的都是 为了 实现公正 ,但在特定情况下道德与法 律之间存 在价值 取向分歧 。舆论监 督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意 , 而社会大众对案件公正 与否的评价多 是从道德的视角来审视 ,因此舆 论监督 具有非专业性 的缺陷。在 司法 审 判 中,司法独立原则要求一切审理程序必须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 ,追 求的 是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 ,这也 是许 多法官思维与 民众思 维无法调 和的 重要原因 。而司法实践 中,因两者冲突给司法 审判带 来巨大干扰 ,严重 侵害法律尊严与法律秩序 的恶 劣影响 已在 “ 许霆 案”、 “ 药 家鑫案 ” 等 司法案例 中得到充分印证。其次 , 媒体 监督要求 时效性 与司法审判遵循 程序性存在 冲突 。媒体传播要求快速、及时 , 具有极 强的时效性 ,它们 往往在司法程序还未启动就开始介人 ,但消息是否 准确或 发布消息 可能 对司法审判造成何种影响 ,媒 体方面鲜做考量 。与此 同时 ,司法审 判为 了能够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需严格遵循 相关程序规 定来展开诉讼 程 序 ,不仅要逐步实施各个步骤的诉讼行为还 要经历必 须的诉讼期 间。因 此 ,相 比于新 闻媒体 ,司法审判往往 在回应舆论方 面表现出一定 的滞 后 性 。而这种滞后性直接导致人 民法院在消息传播和舆 论影响上与媒 体传 播一方 的不对称 ,随着诉讼过程的开展 ,不对 称也逐 步扩大 ,最后 人民 法 院往往失去 了交流的话语权和工作的主动权 。最后 , 媒 体监督 自由性 与 司法审判独立性之间存在冲突 。排斥非法律的干涉是司法 的天性 ,我 国在宪法和相关 法律 中均 明确规 定 “ 人 民法 院审判案 件 ,不受 行政 机 关 、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干涉”,新 闻媒体 任何不适 当的监督 实际上 就是 对 司法独立 的侵害 。司法审判 ,尤其是刑事审判 ,攸关利益 ,天 然具有 巨大 的新 闻价值 ,相 比一般新闻 ,更能帮助舆论媒 体实现巨大 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故一直受到它们的密切关注。而恰恰 在此时 ,舆论 媒体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基于概念的解读
大 力量 和 不 可 移 易 性 , 者 说 民意 本 身 就 是 法 律 或
( ) 刑事 司法领域 中界 定 民意 一 在 民意介入刑 事 司法 古 已有 之 , 只不 过 随着 民众
名” 的案 件 , 能引发 公众 的广泛 关注 。 才
( ) 二 民意 的特点
公众对 刑 事 案 件 的认 识 大 都 是 基 于案 件 事 实 并 非 依据 法律规 定或 法 律精 神进 行 推 断 , 他们 更 习
第l 0卷
第 3期
南 京 工 程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n l f a j g Is tt o eh ooy Sca S i c dt n o ra o ni n tue f c n lg ( oil ce e E i o ) N n i T n i
不一 而足 。
汇 。对 于 民意 , 卢梭在 《 社会 契约 论 》 中提 出的思 想 无 疑可奉 为经 典 。在他 看来 , 国家 一切 权 力 的基 础
在 于 民众 , 民意 作 为公 众 意 见 , 有 法 律 一 般 的 巨 具
需 要指 出 的 是 ,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中 , 在 民意 只 能
中 图分 类 号 : 95 2 D 2 .
一
、
刑事 司 法领 域 中的 民意 诠 释
当下 “ 民意 ” P bi O ii ) 词 可谓 热 门词 ( u l pno 一 c n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大走访,踏出司法与民意互通之路——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开展大走访工作侧记
通 过对5 多户被拆 迁户逐一走访 , 0 该院发现 , 0 约2 %的人
循着百姓的司法热盼, 南长法 院设 立 “ 走访 日 , 大 ” 将院领 认为 “ 不管谁负责 强拆 , 我只关心拆迁补偿款。 约8% ” 0 的人对
导、 业务 骨干、 青年法官研 究会成员等吸纳进大 走访 队伍 , 定 法院拆迁寄予厚望 , 觉得 “ 法院作为第三者, 能更公正地处理
作, 制订详细而可行的搬迁方案, 最重要的是将被 拆迁人的利益
为解 决百姓 讼累 , 今年 南长法 院在 处理 道 交、 工伤赔 偿 损害降到最低。 南长法院确立了工作思路。 ”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
等案件 中尝试 引入调解 先行机制 , 让伤 者在 最短 时间拿到赔 目前强拆进展顺利, 没有出现矛盾激化隋况。
为圆心, 从四周聚焦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与民意互通之路。
年。 但现在我们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时候, 引入工伤赔偿先行调解
机制, 最快的只要l 职工便可以拿到款项。 劳动争议庭庭长 天, ”
走近居民区: 了解民意 修补不足
8 岁的梁老伯在 老房拆迁后, 0 担心以后会有遗产税 , 在新 房产证 上写了孙子小梁的名字。 然而前不久 , 小梁结婚没新房,
将梁老伯赶 出家门。
钱荣根说。 去年, 南长法 院道 交案件平均审理 天数为5 天, 7 今年在引 入调解先行机制后, 道交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减为l天, 8 最短的
只有1 。 天 据统计, 今年1 月, 至8 道交案件的调解率为8 .%, 67 较 去年同期上升3 .%。 28
承办这一案件的法官分别走访了梁老伯和小 梁所在社区, 将周围街坊 邻居邀请 到居 委会办公室, 集中倾听各方 意见 。 最
涉诉民意与当前司法应对
化, 而 司法机关 不 得不 承 受 消 解社 会 危 机 和 进行 社
会整合的更多的社会责任 , 这与其本身在 国家制度
结构中的地位不高 和解决 问题 的能力不足形成 矛
收稿 1 3期 : 2 0 1 3—1 0—2 8
作者简介 : 罗薇( 1 9 7 8 一) , 女, 湖南湘潭人 , 湘潭 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上海 电机学院副教授。
会 在这样 的背 景下加 快 进程 。 转 型期不 公正 现象 的存在 是 民众关 注 司法 的另
一
原 因。 由于 中国的各类 社会 矛盾 在个别 地 区被激
含有媒体 的渲染 、 诱导 , 也包括部分 特定身份 的人 ( 当事人 的亲属 、 律师 ) 在 一定范 围 内的发起 与联
络 。对 此 , 司法 需 要理 性甄 别 。
网络平 台为重要载体 , 以意见领袖 为核心 , 呈现复杂态势。司法应该在 坚持审判独立的基础上 , 采取 ” 回应型”司法
理念 , 建立吸纳整合 民意 的参与机制 , 以公开透明的程序 , 以每一个案件的公 正审理赢得 司法公信 力的提 升。
关键 词 : 涉诉民意;司法公正; 司法应对
中 图分 类号 : D F 7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1— 5 9 8 1 ( 2 0 1 4) 0 1 —0 0 6 9— 0 4
剧膨 胀 的公 共参 与诉 求 汇 聚 成 了 强有 力 的 民意 , 不
有强烈倾 向性 观点的意见。 - 1 I 5 。 涉诉 民意有其 自
身 们 对 于 司
法裁判 的评价 ; 第二 , 表达主体是与涉诉纠纷无直接
利 害关 系 的人 ; 第三 , 是 一 种 公 开 的 民意 , 以公 开 表
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
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摘要:网络民意应该与司法裁判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展开良性的互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进程。
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良性互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司法机关付出更大的责任,构建更为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更为完善的司法参照机制及更为及时的司法回应机制。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增长,每三个中国人就有一个在使用互联网。
由此可见,对广大网民来说,上网已经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网民通过论坛、博客、跟帖等多种形式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网络焦点案件中,成千上万的网民聚集成一股”网络风暴”,对案件的审判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此来影响法官的裁判,从最后的裁判结果来看,或多或少地都吸纳了网络公众的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网络公众的司法参与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用得不好,则会妨碍司法独立。
应当说,网络民意是一个法理学命题,其无疑已经影响到法官的裁判与司法的运行,因此,在司法运行过程中考虑到网络民意,研究两者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当前推行司法为民进程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距离在司法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上,国内学者在看法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司法独立于民意。
司法独立不仅要排除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还要排除民意的干涉。
如果民意能够左右司法的裁判,就不能说司法独立。
周永坤教授就认为,”作为大众民意一种之涉案民意所具有的多元性、易变性、非理性、易受操纵性、案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涉案民意不应当成为审判的依据。
在现代,民意审判违反法治原则,具有违法性。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一
、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民意在社会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尤其是对司法领域的影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比较法视野中分析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两个具体案例,探讨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江歌案是指2024年发生在中国上海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这起案件的细节在社交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社交媒体上,大多数网民对凶手的行为表示极度愤慨,要求严惩凶手,并对司法部门表示担忧。
在当时的舆论场中,网络民意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与江歌案类似,药家鑫案也是一起引发了广泛关注的恶性杀人案件。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同样引起了社交媒体上的热议。
在药家鑫案中,凶手是一名医生,他虐待并杀害了多名患者。
在社交媒体上,大多数网民对凶手和医院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司法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表示疑虑和担忧。
这两个案例揭示了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首先,网络民意在引导公众舆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交媒体广泛传播案件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使得公众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大大增强。
公众得以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
司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会意识到这种舆论压力,并会考虑公众的看法。
其次,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疑虑和质疑上。
在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中,许多网民对司法部门对凶手的处理结果产生了质疑和疑虑。
这些疑虑主要集中在是否对凶手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以及是否能保证公正审判。
这种质疑和疑虑常常会对司法部门产生压力,促使其进行审查和改进。
然而,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民意往往是情绪化且片面的。
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和评论往往受到个人情感和主观看法的影响,缺乏客观平衡的视角。
这可能导致对案件和司法处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得司法部门不得不面对一个扭曲或不公正的舆论环境。
其次,网络民意的影响也可能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
司法要 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 要 民众
中国传统 法 官认 为 ,法 律 与 民众 追求 的公 平 正义 应 当是 同构 的 。 正所 谓 “ 法不 外 乎人 情 ”这句 , 古 语 的意 思 是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应 该 兼 顾 法 律 与 人 情, 做到 法情 两全 。古语 “ 情 所 恶 , 人 国法 难容 ” 说 的也就 是人 情在 判 断分 析是 非 对错 上 比法 律 具有 直 接 性 、 威性 , 至在 中 国人 的传 统 意 识 中 , 权 甚 法 律 的是 非 善恶 是 以人 情 的好 恶作 为 评 判标 准 的 。 ( 在这 里 , 人情 实 际上 是 民意 的 同义语 。 ) 且 , 而 传 统法 官在 对事 实判 断分析 时 ,往往 坚持 以代 表 社
一
突引起 的。 因此 , 律 与 民意 各 自不 同 的“ 法 公认 正 确 的背 景 知识 ” 是 引起 司法 与 民意 冲突 的根 本 原 ,
因。 调整 法律 和 民意 “ 公认 正确 的知识 背景 ”缩 小 , 两 者 之 间不应 有 的差距 , 排 解 司法 与 民意 冲 突 , 是 破 解 司法 违背 民意 的道义 相悖 现 象 的基本 理路 。
做 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 当然 ,在 建设 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时 代 背景 下, 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 了根本 的变化 , 法 律与道德 、 民意在解决 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 同,
而且 在 司法 审 判 中 ,大 多数 案 件也 不会 发 生 民意
负主要责任 ,微型车司机进入 高速公路未配备警 告标 志 负次要 责 任 , 死者 不 承担 责任 。 任方 对该 责
季卫东:司法与民意
季卫东:司法与民意在目前的中国,更有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信的与其说是“民间舆论对程序正义”,毋宁说是“任意裁量对程序正义”的构图。
法律人要扭转民意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睿智,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保姆杀人案”作出了死刑判决。
此案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轰动,网评如潮,民意对小保姆充满了同情和对死刑判决的抗议。
此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在于被告小保姆樊建青在审判中声称,被害人之一的郭某曾对其性侵害,郭某之妻焦某发现后经常对其辱骂,才激发了她的杀人动机。
可是,对于这个扑朔迷离的刑事案件,媒体的报道却是语焉不详;对于发案的原因,法院的判决也是寥寥数语,称“被告人小保姆樊建青,因生活琐事与主人发生矛盾,持械故意杀人”。
无论如何,根据去年的新闻报道,这桩血案有着诸多复杂背景,应不能以“生活琐事”这样四个字来轻易了断。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妨碍长治法院作出从轻判决的压力,我们不得而知。
仅从法院的判决词来看,似乎有几点理由可能在左右审判人员的心证和裁量第一,法院认为,关于小保姆樊建青被男主人、原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某性侵害一说,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第二,樊建青故意杀害无辜的焦某,罪不可恕,接着砍死郭某,存在两个杀意;第三,被告作案后伪造现场,受审期间虽然哭诉前因后果,但对自己的罪行没有表现出悔意,故不适宜从轻处罚。
然而,这些说词还有必要进一步推敲。
需要指出的是,樊建青杀害郭某夫妇的主观动机是作为被害者的复仇,是以命搏运,两个杀意又都分别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激情行凶因素。
这些客观因素当然不能影响对樊建青的定罪,但法官还是应该在量刑之际予以充分的考虑。
为了准确界定樊建青罪行的恶性以及相应的量刑尺度,我们不妨再把去年底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另一桩刑事重案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和分析。
在这里,被告崔英杰、宋金宁对安顺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进行两次抢劫、两次轮奸,并以沉水和乱石捶砸两种方式残暴地杀死被害人,随后抛弃遗体于水库之中。
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构建程序化的民意介入机制
大 众 传 播是 指职 业 传 播 者 和传 播 机 构 通 过 大众 传 播 媒 介 向 大 众 提 供 信 息 、 识 、 念 、 乐 等 的 过 程 。媒 体 通 过 知 观 娱 设 置 议 程 来 制 造 、 导 舆 论 , 受 众 产 生 了 直 接 或 潜 移 默 化 引 对 的 影 响 , 报 道 的 事 实 往 往 筛 选 而 不 可 避 免 的 带 有 主 观 色 其 彩 。 克 卢 汉 认 为 “ 介 塑 造 和 控 制 人 类 交 往 和 行 动 的 模 式 麦 媒 和形式” 。在 大 众 传 媒 社 会 里 ,人 们 借 助 各 种 媒 介 获 知 丰 富 的 信 息 ,认 识 和 了 解 外 面 的 世 界 ,明 确 自 己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形 成 一 定 的 生 活 观 、 值 观 ,从 而 完 成 一 个 价 人 由 “自然 人 ” “ 会 人 ” 彻 底 转 变 。作 为 社 会 成 员 的 民 向 社 的 众 不 可 避 免 受 到 了 大 众 传 播 的压 力 ,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以 说 在 大 众 传 播 所 掌 握 的 话 语 权 对 民 意 的 形 成 产 生 了 导 向 性 影
20 0 9年 第 3期 ( 第5 总 7期 )
● ● 法 制 在 线
理 论 观 察
The e i Ob e v to or tc s r ain
N o. 20 9 3, 0
Se ilN o 5 ra .7
社 会 转 型 中的 司法 与 民意
构 建 程 序 化 的 民意 介 人 机 制
方 式 实现 , 过 完 善 人 民调 解 制度 、 通 司法 解 释 、 陪审 员制 度 、 自由裁 量 权 和 舆 论 监 督 等 方 面将 民 意 纳入 司 法 程序 , 建 民 意 与 司法 的 良性 互动 机 制 。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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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意与司法回应——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切入点引言:直接民意与间接民意就中国国情而言,民意与司法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刘涌黑社会案”、“苏秀文宝马撞人案”、“农民工王赋余讨薪杀人案”、“许霆盗窃ATM案”、“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等一系列案件更是将两者推上了风口浪尖。
[1]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催发了实践和理论的双重关注,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法发〔2009〕20号),而且有关人士也纷纷撰文,表达观点。
说起民意,几乎所有文章都打上了诸如“非理性”、“情绪化”、“不稳定”、“非机制化”、“难以衡量”之类的标签,[2]正所谓“民意如流水”。
反观现实:个案之于民意,有顺应也有悖逆,无章可循;众人之于民意,有欣喜也有担心,莫衷一是。
如此一来,仿佛研究民意是“老虎吃天”,属于“大词法学”,只能进行理论上的粗糙分析,难以展开实证考察,更遑论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了。
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目前民意研究的一个“通病”。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将民意简单理解为“民众的意愿”,甚或等同于“全民公决”。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意义的:逻辑上是同语反复,现实中则难以实现。
其实,民意并非只有一个面相,而是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其中根据对象、内容和方式的差异,可以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
两者具有如下区别:首先,在对象上,直接民意针对的是司法个案,单纯而切实地表达对个案的关注;间接民意则既可针对司法个案,也可针对司法整体,如司法改革。
另外,针对个案的间接民意也往往是“移情表达”,即人们容易把长期以来形成的但平日里难以有效表达的情绪,通过迁怒或同情当事人的方式,予以集中宣泄。
[3]其次,在内容上,直接民意一般明确而具体,具有清晰而集中的诉求,看得见摸得着;间接民意则往往人多嘴杂、众口难调,甚至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最后,在方式上,直接民意一般是直接向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反映,具体有集体访、联名信、请愿书等方式;间接民意则往往通过网络评论、媒体报道、闲聊消遣等间接方式予以表达。
为了更好地进行实证考察、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本文特选择直接民意作为分析对象,同时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切入点。
一、管窥:50个案例样本基于条件限制,对各地法院涉及联名信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几乎不可能,退而求其次,以抽样统计作为替代性手段,力求达到“有限却完整”的效果。
(一)收集与整理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和随机性,笔者利用了百度的高级搜索和普通搜索,查阅了近千个网页,最后收集并整理出50个典型案例。
[4]它们具有以下特点:1、案例信息较为完整。
材料比较翔实,大都包括起因、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当事人情况等具体信息;2、提交对象较为固定。
联名信的提交对象一般为审理案件的法院及法官,且主要是书面形式,单纯提交给非法院单位的——如公安、检察、党委、妇联——不纳入统计范围;3、影响程度有可测性。
联名信对定罪量刑起了怎样的作用,在材料中有所表述或者能够从中推断出来;4、案例地域相对广泛。
既有农村的,也有城市的,既有东部的,也有中部和西部的;5、时间上“近年来”居多。
以审理时间来看,绝大部分发生在2000年之后,具有大致相同的时代背景。
(二)统计与分析1.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表一:涉及罪名与犯罪数量50个案例共涉及16个罪名和52个犯罪。
[5]就罪名来看,绝大多数是自然犯——侵害或威胁法益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几乎没有典型的法定犯——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6]可见自然犯因与伦理道德的密切相关性和较低的认识门槛(往往不需要专门法律知识)更容易引起关注。
而从具体案情来看,绝大多数案例都涉及情理法的碰撞。
仅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有18件发生在亲属之间——这一情理法“剪不断理还乱”的空间,占66.7%,且情况大都类似:要么是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使被告人不堪忍受,要么是被害人身患重病绝症使被告人不堪重负。
就法益来看,大多数犯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7]共计40件,占76.9%。
其中,有35个犯罪致使被害人死亡,[8]占67.3%。
可见,与财产权利、社会秩序等法益相比,人身权利更容易引起关注,而且“人命关天”,出人命的案例更是关注的焦点。
2.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且以“小人物”为主表二:被告人身份情况50个案例共涉及被告人70人。
其中农村村民49人,占70%;普通群众47人,占67.1%。
3.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表三:签名者与当事人的关系绝大多数联名信的签名者与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一定的亲缘、地缘或业缘关系,而且往往在同一联名信中三种关系交叉出现。
此外,签名者的身份与被告人类似——大都属于草根阶层。
4.联名信具有一定的证据性,且对被告人大都表现宽容表四:联名信的内容情况[9]大多数联名信由两部分组成:陈述部分和要求部分。
就陈述部分来看,[10]基本上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情况”,主要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情况,如品德良好、学习优秀、工作积极、成果突出、家境困难等;二是“案情”,主要包括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危害后果、被害人过错以及其他关乎定罪量刑的情况。
从刑事诉讼法的视角来看,前者属于证据性材料,后者属于证据。
就要求部分来看,根据对定罪量刑的态度,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反对指控”,即对(检察院指控或法院判决的)定罪和量刑均不认可,而是认为被告人无罪,如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二是“程序要求”,即对定罪和量刑均不表态,而是提出一些程序要求,如公开开庭;三是“宽大处理”,即认可定罪,但在量刑上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四是“严厉惩处”,即认可定罪,且在量刑上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
可以看出,大多数联名信对被告人表现宽容,认为被告人无罪以及需要从轻处理的共有43件,占86%。
5.联名信的作用不一,但对其积极回应的案例大都效果较好表五:对联名信的司法回应以及相关案例的效果[11]根据对联名信的回应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回应”,即在一定程度上顺应或采纳了联名信的要求;二是“消极回应”,即对联名信的要求没有顺应或采纳。
在52件联名信中,有28件得到积极回应,占53.9%。
但是不同的要求得到积极回应的比例差异极大,由低到高依次是“反对指控”(0)、“严厉惩处”(40%)、“宽大处理”(71.9%)、“程序要求”(75%)。
可见定罪量刑与民意要求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负相关的趋势,即民意对定罪量刑的否定程度越高,得到的积极回应越低,反之则越高。
根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兼顾情况,将案例效果分为三类:一是“好”,即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表现为群众满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服判息诉等;二是“一般”,即案例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社会效果不好,比如群众不满,当事人上诉等;三是“差”,即案例结果违反法律规定,最终被改判或被证明是冤假错案。
在得到积极回应的28件联名信中,对应的案例效果分别为“好”20件,占71.4%,“一般”7件,占25%,“差”1件,占3.6%;在得到消极回应的24件联名信中,对应的案例效果分别为“好”4件,占16.7%,“一般”16件,占66.7%,“差”4件,占16.7%。
可见就总体效果而言,对联名信予以积极回应的案例要远远好于消极回应的案例。
6.大多数联名信能够反映真实情况,但也有少数例外表六:联名信的真假情况按照是否知悉案情以及表达意愿的真假,将联名信分为四类:一是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即签名者了解案情,且签名也是出于内心自愿;二是知悉案情但表达虚假意愿,即签名者虽然了解案情,但签名并非出于内心自愿——受到了误导、引诱或胁迫;三是不知悉案情且表达虚假意愿,即签名者不了解案情,签名也并非出于内心自愿;四是不知悉案情但表达真实意愿,即虽然签名者不了解案情但签名却出于内心自愿。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第一类属于真实联名信,反映了真实民意,后三类则属于虚假联名信,或多或少存在虚假成份。
在52件联名信中,有46件为真,占88.5%,有6件为假,占11.5%。
二、论证:直接民意的合理性直接民意实际上是一种“地方性民意”,是部分人的意愿,但它仍然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进而司法也有予以回应的必要性。
(一)法治悖论的消解法治的核心是法律的普遍性:一是意志的普遍性,即在逻辑上被推定为全体人民的意志;二是对象的普遍性,即在效力上适用于一切个人。
但立法实际上是一个由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向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公意”转化的过程,[12]其间充斥着斗争、抵消、妥协和整合,最后出台的法律可能仅仅带上了“全体人民”的面纱,并不必然符合“一切个人”的意志。
这是一个逻辑和现实的悖论,直接民主尚不能解决这一难题,更何况间接(代议制)民主走的精英主义道路——精英与大众的差异甚或对立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难以担起代表大众的重任。
而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精英们远没有将自身的根基扎入“人民的土地”,“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13]与大众的差异甚或对立显得更为突出,这一点甚至在前述统计中也有明显例证。
[14]这样一来,“两种民意之间的冲突——假定覆盖全体人民的规范性民意(法律)与部分人民的个案性民意”,[15]也就在所难免了。
当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时,以联名信等方式表现出来的,被轻视、忽略甚或排斥的直接民意则有望起到消解的作用,比如具化法律的粗疏、填补法律的缺位、钝化法律的锋利、柔化法律的刚性。
如果将法律比作一块布,个案比作一个人,那么直接民意和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起的作用是一样的——量体裁衣,目的都是让法律恰到好处地适用于个案。
(二)历史文化的传承在中国古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广泛而深远。
在场所设置方面,古代县衙坐堂问案的地方常悬挂两块匾额,一书“明镜高悬”,旨在体现司法公正,一书“天理国法人情”,旨在提示裁判标准。
在法律思维方面,古代法官基本上是解决纠纷式的“父母官”,适用法律时重视“目的”与“情理”,依循原则为“法本原情”,断案方法为“衡情度理”,力求判决体现民意。
[16]在司法实践方面,自汉代春秋决狱以来,就存在径直依据情理裁判案件的情况,而且此类参情酌理的案件往往被传至后世,奉为楷模,为人乐道。
[17]虽然经历了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洗礼,当代中国的司法重心依然是“纠纷解决”,而非“规则之治”,而且很多地方特别是在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中,情理依然起着无可替代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直接民意对于个案的介入情况也就数量更多力度更大,这从前述有关被告人和签名者的身份统计中也可得到验证。
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衡情度理”历史文化的适度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更何况“历史,即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导师。
”[18](三)法律的开门接纳就程序法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19]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