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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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民意与司法之关系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中美民意与司法之关系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中 没有 包 括 的 问题 留待 诉 讼 过 程 中作 为 “ 法 辩 护 ” 加 以 解 合 决 。这 种 模 式 下 , 式判 断是 第 一 步 , 质 判 断则 在诉 讼 过 程 形 实 中 由 陪 审 团来 进 行 。
( ) 意 与 司法 之 关 系 二 民 1 民意 参 与 司法 、
( ) 面 式 犯 罪构 成 理 论 一 平
我 国的 犯 罪 构 成 理论 具 有 平 面 式 特 点 , 四个 要 件 之 间 的 关 系是 一 种 简 单 的耦 合 , 有形 成 真 正 的 理论 体 系 , 业 色 彩 没 专 比较 淡 化 。 『 形 式 判 断 与 实 质评 价 同 时完 成 , 2 ] 没有 先 后 之 分 。 f] 四大 构 成 要 件 在 逻 辑 上 的 拼凑 如 同 “ 积木 ” 戏 。从 犯 3 对 搭 游 罪本质角度来看 , 由于 “ 会 危 害性 ” 一 个 实 质 的 犯 罪 标 准 , 社 是 不 同 的人 对 社 会 危 害 的认 识 可 能 会 大 相 径 庭 ,这 也 为 民 意 影 响 司法 提 供 了 “ 口” 因 此 , 国 的犯 罪 构 成 理论 是 一 种典 型 借 。 我 的“ 大众 话 语 ” 当 民 意 与法 官 对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 性 有 不 同 看 。 法 时 , 于“ 治效果 、 律效果 、 会效果 ” “ 个统 一” 迫 政 法 社 的 三 方 针 , 官要 作 出与 民意 完 全 相悖 的判 决 几 乎 不 可 能 。 法 ( ) 二 民意 与 司 法 之关 系 我 国 的 民 意 对 司法 裁 判 的影 响 主 要 体 现 为 两个 极 端 : 1 人 罪 民 意影 响 司法 。入 罪 民意 影 响 司法 表 现 为 多数 民 、 意 通 过 直 接 或 间接 的方 式 要 求 司 法 机 关 严惩 被告 人 。 如 . 例 成 都 “ 伟 铭 ” 被 媒 体 广 泛 报 道 , 别 孙 伟 铭 在 肇 事 前 的诸 多 孙 案 特 违 法 细 节 被 报道 后 , 起 了极 大 的 “ 引 民愤 ” 在 民 意 的强 烈 要 求 。 下. 司法 机 关 最 终 在 “ 通 肇 事 罪 ” “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交 与 以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辨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达渠道,民意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护民意。

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体现了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从法理上如何看待民意、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

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使民意更好的参与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

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

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

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

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

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

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

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

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

试析法治进程下的司法与民意关系

试析法治进程下的司法与民意关系

情来判 断是 非 , 当然 也不 能接 受“ 刑讯 逼供取 得 的证 据无 效” 这种 会事件 的个人看 法 , 可 亦有别有 用心 的媒体不 排除利 用这种机会 法律 理论 适用 于一 个恶 贯满盈 的黑 社会 老大 身上 。在 这种 群体 取 得利 益 , 例如 扩大 自身知名度 、 间接 收受贿赂 等 , 这 样的媒体舆 心理 学 的作用下 , 对正 义的 关注往 往会 导致 非正义 的结 果 。
在 司法 活动 中, 向来十 分强 调“ 群众路 线” , 其特 点就 是要 求司法 不是 法律价 值的范畴 , 因此 民意在法律 的适用 过程 中只能起到 参
审 判在依 据法 律的 同时 , 要 反 映 民意 、 体现 民意 、 采纳 民意 。 在过 考作 用 , 而 不是 决定性 的作用 。 民意 的扭 曲或 者扩 张是具 有危险 去很长 的一 段时间里 , 这种 “ 群众路 线” 甚至 彻底压 倒 了司法 的权 性 的, 会 直接 威胁 到法律 的权威 与整 个社会 的稳 定 , 要坚 决杜绝
威性 , 产 生 了“ 联合 办案 ” 、 “ 群审群 判” 、 “ 贫 下中 农高等 法院 ” 、 公 民意 从 民本 主义 向 民粹 主义 的转变 。 捕公判 大会等 畸形 的法律 实践活动 , 将司法 的公正性 扭 曲为 民意
的公 正性 。
在把握 民意 、 探 求 民意的过 程中 , 我 们必 须要认 清 民意的特 性, 尽 量克服 在认 识上存 在 的偏 差 。 一是 民意 不等于 道德 上的 同
而 民意 主导 司法 的情况 仍然 需要 值得 警惕 。很 多群众 不懂 法律 论 的力量 已经不能 小觑 , 甚 至在某些场 合 已经 成为影 响司法 的重 的专 业概念 和司法 的逻辑推 理 , 对待 法律 问题往往 以非理 性的感 要 因素 。媒 体舆 论表 达 的观 点仅 仅是记 者 、 作者、 评论 家等对 社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民意司法运行关系论文

浅谈民意与司法运行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12-02摘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民意不应被司法者所忽视和打压。

尊重民意,了解民意,进而利用民意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方是司法者的明智之选。

但是,众所周知,“过犹不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客观真理,对于民意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同样不能任意的浮夸。

为了司法的高效运行,还原民意在司法运行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司法地位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单独存在、独立发展。

相反,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的完善、司法的健康运行同样也需要吸取其他的精华,比如说民意。

就算民意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民意具有其独立的特性,对司法运行也有特殊的意义。

一、民意的概念为了对民意在司法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何谓民意。

民意(popular will),也称集体意识,又被称为民心、公意,即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个相当优化而集合的概念①,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②。

笔者认为,顾名思义,所谓民意,指的是对于社会中固有的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意见、看法以及所做出的行为的倾向等等的总称。

民意具有其自身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民意是具有承继性质的,而非突如其来的。

它是一种集体的心智,而非某些人的个别想法。

同时,民意还是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和倾向,而非鹤立鸡群的特殊存在。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民意一直作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对这个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应当给予民意足够的重视,否则法律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总而言之,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民意绝对是司法裁判者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

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标签: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1.1 陆勇案介绍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

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

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

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

”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2.1 民意的定义《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审判结果。
民意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 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 法机关更加审慎、公正地
行使职权。
民意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和 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更好
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监督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制约作用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促进机制
民意对司法公正 的挑战与应对
民意对司法执行的推动
司法改革与民意的吸纳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吸纳民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民意,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司法 政策和裁判标准。
司法机关应建立民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司法决 策提供依据。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 和公开度。
民意可以促使司法机构积极行动,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民意可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形成多元化的执行主体。 民意可以对司法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 民意可以增强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民意对司法改革的推动
民意对司法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发 展
强化司法独立性
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 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应保持中立、公 正的态度,不受民意的影 响,只依据和职业道德,确保 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民意的 沟通,通过公正的审判来 获得民意的认可和支持。
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合理性
民意可以反映社会普遍价 值观和道德标准,对司法 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司法实践中,民意可以促 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 案件,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

“司法与民意”三重追问[摘要]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显得格外突出。

民意是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结合,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化的载体进行表达,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考察的特征,司法要对民意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但是这样的吸收要给科学有效地进行吸收,建立广泛倾听——合理回应——理性引导的民意吸纳机制才是化解司法与民意冲突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民意;司法;个案民意;吸纳机制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贺卫方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忠林教授对关于我国法治该如何往前走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论辩,贺卫方教授主张司法专业主义,而陈忠林教授主张司法民主化。

这样一场论战的核心就在于,我国法治的推进是靠司法的专业化还是司法的民主化,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司法专业主义是一种提高法律的独立性,以制度理性来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依赖于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加以实施。

司法民主主义,也可以称之为司法人民主义,其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优劣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实施,而在于人民对法律的公众认同,其考虑的不仅仅是制度理性同时也考虑到人民理性的因素,人民理性的落脚点就在于民意对司法的认同。

一、问题缘起:何为现代社会的民意何为民意,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曾说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李唯认为:“所谓民意(public opinion),一般认为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

”而司法下的民意是指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的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即使对于民意可以下个一般定义,但还是陷于过于含糊而无从适用的窠臼,其民意内涵过于具有政治性的色彩,而缺少法律实证的成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公意和众意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从司法下的民意而言,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现象所发表的意见,其出发点是为了整个社会大众的公平和正义,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意更契合卢梭所界定的公意。

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

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浅析司法公正与民意赵蕾摘要当今社会,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对于司法活动常常会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民意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些影响,既有好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

本文从司法公正入手,论述了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面对民意,司法应持有的宽容而理性的态度,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与民意的双赢。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5-02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关注司法活动的热情高涨,对各类案件的民间评论日益增长,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汹涌登场提供了一个宽阔的舞台。

这一方面表现了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体现出民主程度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的非理性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下文将简要分析一下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应如何对待民意使之既能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又不致于干预司法,损害司法公正,使二者良性互动。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什么是公正?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但无论如何,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实现公正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

司法的实质与公正密不可分。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司法制度的生命线和基础是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司法制度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

司法公正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就其实体而言,要求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表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应该如何化解?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应该如何化解?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紧张升级,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

司法权力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然而,司法体系中的问题和瑕疵,以及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为了化解这一紧张局势,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重建司法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首先,司法机关应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司法判决的过程和原则应该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并确保每个案件都经过公正的审理。

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确保案件处理过程公正无私,不受外界干扰。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和认同。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司法体系的支持和改革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供充足的资源和设施,确保司法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

此外,媒体和公众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媒体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司法事件,避免夸大其词或歪曲事实。

同时,媒体还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揭露司法腐败和不公正的行为,促进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公众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维护司法公正与稳定。

最后,司法机关和民众之间的沟通和对话也非常重要。

司法机关应积极倾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回应民众的关切和诉求。

建立定期的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向民众解释司法政策和工作情况,增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与民众互动,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关系。

在化解司法与民众关系紧张升级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都应积极参与,建立起一个开放、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化解司法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局势,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民意与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的两个重要价值观,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司法公正,而民意则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也需要协调处理,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冲突:在一些社会事件中,司法的判决结果与民意存在冲突。

比如,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大众往往强烈要求极端的惩罚方式,但是司法机构的判决则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证明来做出。

如在1994年奥日耶夫案件中,被告人奥日耶夫被控绑架、强奸、残杀一名7岁女童。

此案引起了全球极大的关注。

当时俄罗斯民众对此案与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但最终法院判定奥日耶夫死刑并执行。

在另一个案例中,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一名裁判做出判决,认为两个男孩因犯有强奸罪而将被判有期徒刑,这一决定引起了加拿大社会和媒体的广泛讨论。

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偏软,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权利。

而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过于苛刻,将会使未成年犯罪更难以复原。

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必须要坚守司法独立原则并不受大众的干扰,但是司法机关也需要与社会进行对话,以建立信任和转化意见。

同时,大众也需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以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的良好秩序。

一个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公民大会。

在这个机构中,律师、政治科学家、社会成员和公众人物等各界人士齐聚一堂,讨论和解决一些公共事务和问题。

这个机构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帮助不同利益集团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程序将这些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形式。

在法官和领导者中间,也有一些基于理性和公平的交流和协作。

比如,在南非,一些法官和知名领导人汇聚一堂,讨论种族和社会问题。

这些讨论和交流有时可以帮助各方达成共识,同时也有助于社会更好地了解司法机构的角色和职责。

结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意和司法独立原则虽然有冲突,但也需要在协调中寻找平衡。

监督和评论法院的决定是必要的,但民意的力量和舆论的推动不能取代法院和司法机关的作用。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观点)

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对司法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

法官要以平常的心态和开放的姿态面对民意,向民意打开透明的窗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意充分显现。

在出现社会公众对某个案件非理性的民意表达时,法官需要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直至形成社会理性,这样更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实践上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正确处理和采纳民意对司法公正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很多个案一经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而显现,从而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维护个案的公正。

另一方面,民意的积极作用也表现在一些个案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治进步。

一些案件在公布于众后,由于舆论影响很大,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有可能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使法治更加完善。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对于民意应当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理性分析。

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

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

从逻辑上讲,民意不可能干预司法。

民意是司法体制外的声音,不具有强制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拒绝民意。

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应该根据法律平静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在法官忠实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判决不仅不会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导民意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秩序。

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民意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浅析我国民意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从吴英案的视角
处 没 收其 个人全 部财 产 。
2 0 1 0年 1月 。吴英 不服一 审 判决 ,提起 上诉 。 2 0 1 1年 4月 7日。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始 二审 吴英 案。 2 0 1 2年 1月 1 8 日,浙 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对被 告人 吴英 集资 诈 骗 一 案 进 行二 审 判 决 ,裁 定驳 回吴 英 的上 诉 ,维持 对 被 告人 吴 英 的死刑 判决 。 2 0 1 2 年4 月2 O 日,最高人 民法院 作 出裁 定 。不核 准吴 英 死刑 。 将 案件发 回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院重 新 审判 。 2 0 1 2 年5 月2 1 日,浙江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以集 资 诈 骗罪 判 处 吴英 死 刑 ,缓 期 二 年执 行 ,剥夺 政 治 权利 终 身 ,并处 没收 其个 人全 部财 产。 2 0 1 3 年2 月 。吴英 委托 律 师正式提 起 申诉 ,要 求改 判无 罪。 历经7 年 。吴 英 案 仍 未 尘埃 落 定 。在 吴 英 案 之 前 ,没 有一 个 经 济类 案件 如此 牵动 人心 。卷 入 吴英 案 争论 的 ,不仅 有 法 学界 人 士 ,也 有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文 学 等领 域 的 多位 学 者 、企 业 家 ,还 有众 多 的公共 知识 分子 、众 多媒体 以及普 通 民众 。 从2 0 0 7 年被 逮捕 ,历 经一 审 死刑 、二 审死 刑维 持 ,到 最 高 院 死 刑 复核 ,直 至最 终 的 死缓 ,到 底是 谁 救 了吴 英 ? 笔者 认 为这 其 中一个 不容 忽 视 的原 因就是 民意 对 司法 的 影 响 。而 笔 者认 为 :民 意 不可 过多 干涉 司法 。 二 、民 意的 形成 首 先 ,什 么 是 民意 ? 每个 人 的 心 中都 会 有 自 己 的是 非观 、 善 恶 观 、价 值 观 ,事 实 面 前 ,人 总会 形 成 自己 的判 断 、 自 己的 想 法 ,所 以在 司 法 中遇 到 一 些具 体 的 案件 ,总会 有 民众 的 呼声 ,也 就 成 为 了我 们 所 谓 的 “ 民 意 ”。 从 字面 上 来 看 ,它 是 “ 民众 的 意 愿 ” ,不是 当权 者 的 ,不 是 有钱 人 的 ,而 是 民 众— — 普通 人 的 共 同 的意 愿 。于 是 在 当前 社会 背 景 下 它 天然 地 拥有 了公 平正 义 的 影 子 。但 事实 是否 如此 ,有 待进 一步分 析 。 其 次 。民意 有什 么特 点? 第 一 。它具 有 不 一 致 性 ,既 然是 基 于 个人 是 非 观 、价 值 观 等 等 作 出 的 判 断 ,每个 人 的 想 法 自然 不 同 ,表 达 的意 愿 也就 难 以一 致 。很 难达 成 如 法律 般 严 谨 统一 的观 点 。例 如 , “ 常 回 家看 看 ” 入 法就 掀 起 一 场 舆 论 争 论 。 2 O 1 3 年7 月1 日起 正 式 实 施 的 《 老 年 人 权 益保 护 法 》中 , “ 常 回家 看 看 ”正式 入 列 ,该 法 第 二章 第 1 8 条规定 : “ 家庭成员应 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 落 老 年 人 。 与老 年人 分 开 居 住 的家 庭成 员 ,应 当经 常 看 望或 者 问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例2011年5月20日上午8时,倍受全国让人民关注的药家鑫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大多数人来讲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因为不论是从一审裁决之前药家鑫在押时期,仍是裁决后上诉等待二审时期,民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因此,大多数人都以为二审的结果也会尊重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那么究竟民意对司法有多大的影响,民意可否改变司法裁决,大多数人的观点可否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我想这些都是咱们通过药家鑫一案应该试探的问题。

中国有句古话“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亦能覆舟。

”说的就是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而药家鑫一案也是如此,本来一件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虽然情节严峻,手腕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可是毕竟药家鑫在杀人以后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且其杀人并无进行必然的预谋,属于偶发性犯法,主观恶性较小,若是其踊跃主动交代罪行,并踊跃对被害人家眷进行补偿,在我个人以为,药家鑫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可是那个可能性已经被打消,因为就药家鑫杀人后,该案件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一阵激烈的反应。

各类各样的民意扑面而来,在这种个情形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受到民意的制约。

而这种制约在专门大程度上会对裁决造成必然的影响。

在药家鑫杀人案的一审中,西安中级法院实行了一次特殊的的旁听方式,在场有500名旁听人员,而这500名旁听公民均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以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形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可谓在我国旁听审判中开了一个先例。

可是,这究竟是不是民意的正确表。

达呢。

在我眼里恐怕不是,因为在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一样身份的大学生的特定群体,其中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就有300人,其中还不乏药家鑫的同窗,而受害者是农人,农人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这使得民意得出的结果严峻偏向药家鑫,显然有失公平,如此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表达出来的民意完全不是真正的民意。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浅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步 , 前 的 具 体 法 律 问 题 就 不 能 得 到 圆 满解 决 , 律 对 于社 会 关 系 当 法


问题 提 出
的调 整 就 会 因其 滞 后 而 不 符 合 当下 的 “ 理 ” 自然 也 就 会 与 民 众 情 , 的普 遍 认 知 相 悖 。其 次 , 律 条 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使 得 其 与 民 的 法
二、 民意 与 司 法 的 冲 突 ( 冲 突 表 现 。在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 法 独 立 是 普 遍 承 认 和 确 一) 司
众 所 周 知 , 律 在 理论 上 和 实 践 上都 具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道 德 在 法 而
中 国从 古 至今 所 表 现 的是 鲜 明 的伦 理 色 彩 。秉 承 了 几 千 年 的 德 治
涩难 懂 , 同 主 体 很 容 易 就 同 一 法 律 条 文 产 生 不 同 的声 音 , 有 各 不 各
的理 解 。在 处 理 实 际 问题 时 , 维 方 式 也 存 在 差 异 。 法 律 多 从 客 思 观 出发 , 比 较理 性 的 ; 民 意 则 是 从 主 观 出发 , 感 因 素 较 多 , 是 而 情 主
的犯 罪行 为 为何 并 不 像 自己想 象 的那 样 惩 罚 ?
21年 1月 2 00 2 1日,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分组 十
审议 刑 法 修 正案 ( ) 案 “ 审 稿 ” 八 草 二 。草 案二 次 审 议稿 规定 : 酒 驾 醉
驶机 动车 , 管 情节 是否 恶劣 、 否 造成 后 果 , 将 按 照“ 险 驾驶 ” 不 是 都 危 定
( ) 突 原 因 二 冲
l法 律 自身 角 度 的 原 因 。法 律 在 创设 之初 都 是 依 据 当 时 当下 、 的情 况 的 , 社 会 的 不 断 发 展 中 难 免 暴 露 其滞 后 性 、 确 定性 的 缺 在 不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浅谈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界定

尤为 重要 。 特 别是 对于 刑事案 件这类 较容 易引起 公众 关注 的、 涉 本 文对于 这一 部分便 不再赘 述 , 而将 目光 主要集 中于“ 民意” 。
及社会 秩序 问题 的内容 , 民意往 往会 更易产 生集 中 。

民意 的特 点如下 :

刑事 司法 中对 民意的 界定
程度 , 民意不再 是一种无 组织性 的、 无力 的边缘声 音或司法试 验 ,
而将 会转变 为一种 有层 次 的、 有 情绪 的、 并具有 一定 影响 力的评 撑 , 而 更多 的是传统 伦理思 想 的情 感表达 。明确 了公 意与 民意 , 判标 准 。但 与此 同时 , 正 因为 民意表 达的这 些特性 , 也决定 了一 也 即司法 与 民意 的区别 ,将更 有助 于确定 法律与 民意 之间 的关 旦司法和 民意之 间的关 系处理不 当, 将会造 成法律 效果与社会 反 系 。 响的双重 偏离 , 准确 界定 民意 内涵 以及合理 定位 民意的影 响力 已 由于 公意与刑事 司法在 界定上和制度 规定上 的 已相对 明确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作者 简介 : 王 梦妍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学 专业 2 0 1 0 级在读 本科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6 文献 标识码 : A
随着通 讯科技和 新闻媒体 的不 断发 展 , 以及 人们法制 观念 的 虽 具有其 必要 性, 但 民意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 理性 , 对 民主有着 逐步 加强 , 越来 越多 的民众开始 关注社 会法律事件 以及刑 事司法 高 度期待 , 并常常会抱着 “ 为 民除 害” 的心理希 望对刑 事犯罪者施 行为 的实施 境况 。纵观 近年来 影响 力较大 的几起 案件 , 西安 “ 药 家鑫 案” 、 沈 阳“ 刘涌 案” 、 广州“ 许霆案 ” 等等, 均 引起 了百姓 的广 以重刑 。 但显然 法官 的判决应 具有其 技术理 性 , 若 过度受 到 民意 的影响 , 则 会造成 干扰法 官 、 破坏 判决合 理性 、 稳 定性 的不 良后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论司法与民意之互动关系
( ) 一 司法 要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司法要 理 性 的吸纳 民意 , 要 民众
中国传统 法 官认 为 ,法 律 与 民众 追求 的公 平 正义 应 当是 同构 的 。 正所 谓 “ 法不 外 乎人 情 ”这句 , 古 语 的意 思 是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应 该 兼 顾 法 律 与 人 情, 做到 法情 两全 。古语 “ 情 所 恶 , 人 国法 难容 ” 说 的也就 是人 情在 判 断分 析是 非 对错 上 比法 律 具有 直 接 性 、 威性 , 至在 中 国人 的传 统 意 识 中 , 权 甚 法 律 的是 非 善恶 是 以人 情 的好 恶作 为 评 判标 准 的 。 ( 在这 里 , 人情 实 际上 是 民意 的 同义语 。 ) 且 , 而 传 统法 官在 对事 实判 断分析 时 ,往往 坚持 以代 表 社

突引起 的。 因此 , 律 与 民意 各 自不 同 的“ 法 公认 正 确 的背 景 知识 ” 是 引起 司法 与 民意 冲突 的根 本 原 ,
因。 调整 法律 和 民意 “ 公认 正确 的知识 背景 ”缩 小 , 两 者 之 间不应 有 的差距 , 排 解 司法 与 民意 冲 突 , 是 破 解 司法 违背 民意 的道义 相悖 现 象 的基本 理路 。
做 到让裁判结果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 。 当然 ,在 建设 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时 代 背景 下, 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都发生 了根本 的变化 , 法 律与道德 、 民意在解决 纠纷中的作用方式也不 同,
而且 在 司法 审 判 中 ,大 多数 案 件也 不会 发 生 民意
负主要责任 ,微型车司机进入 高速公路未配备警 告标 志 负次要 责 任 , 死者 不 承担 责任 。 任方 对该 责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民意的反映渠道在我国,最方便自由体现民意的方式是网络。

网络舆论反映主要形式有:论坛、新闻跟帖、网络民意调查、微博客等。

基本可以这么说,现在的民意主要是网民的民意。

根据CNNIC发布第32次报告,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农村人口占比为27.9%,规模达 1.65亿。

中国网民的男女性别比例为55.6:44.4。

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

20-40岁占百分之56.中国网民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的占比分别为 11.2%和36.3%。

超半数网名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30-50岁约占百分之四十。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网民大部分是具有较高学历并且是处于择业就业阶段,并不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容易激奋的人群。

二、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诉求: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般指的是执法者公平公正无私。

不仅包括指实体公正,而且也包括程序公正和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情感公正。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人民网联合开展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数据统计,64%的网友认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应该从司法监督入手;大部分网友认为司法公正应表现在司法工作透明度高上(60%)和司法监督到位(53%)这两方面上。

在“司法公正中最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的调查项中,37%的网友认为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25%的网友认为要全面改善法治环境,31%的网友认为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善机制。

67%的被调查者认为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

三、民意如何直接介入司法活动。

通过媒体把事件广为人知,对司法工作者产生压力。

司法工作者压力来源:上级领导,媒体记者,同事朋友。

中国官本位社会,上级领导还是最主要的影响者。

在整个李昌奎案中, 云南省法院部分法官和学者对民意及再审的反击, 主要集中在前述民意干扰司法之类的问题上。

但是, 我们应该认真地问问: 究竟谁什么能左右司法?中国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 当然不需要对选民负责。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浅谈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巴东 县人 民法院 认为 ,邓玉娇 实施 的反 击行 为具有 防卫 性
质, 但超 过 了必要 限度 , 属于 防卫过 当 。被 告人邓 玉娇 故意伤 害
河 南平 顶 山市中级 人 民法院 审理后 以诈 骗罪判 处 时建锋 无期徒 致人 死亡 , 其 行为 已构成 故意伤 害罪 。案发后 , 邓 玉娇 主动 向公 刑, 剥夺政 治权利 终 身, 并处罚金 2 0 0 万 元人 民币。此案 经媒 体 安机 关投案 , 如 实供述罪 行 , 构成 自首 。 经 法医鉴 定 , 邓玉娇 属部
关 键词 民意 刑事 司法 司法公 正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4 6 - 0 2
作 者简介 : 王蕊 , 四川 大学 法学院 法律 专业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 讼 法。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1 文献标 识码 : A 随着网络科 技越来越 发达 , 社会 普罗大众 通过 网络对司法进
用, 但 是在 某些层 面上 又会对 司法起 到消极 的妨碍作 用 。因此现 阶段 , 我l ' q 要 尊重 民意 , l 又不 能轻 信 民意 , 民意介入 司法
应该正当有度。本文试通过“ 平顶 山天价案” ‘ 许 霆案… 邓玉娇案” 作为引子, 然后分析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进而提 出一些如 何 正 当处 理 民意与刑 事司法之 间 的关 系。
司法 。
从 平顶 山天价 案 、 许霆案 、 到邓 玉娇 案 , 我 们可 以发现 , 人民 法 院做 出一 审裁判 结果后 , 都 引发 了各方 关注 和热议 , 最终 人 民
【 许霆 案】
我们 再看几 年前发 生的 “ 许霆案 ” 2 0 0 7 年底 , 许 霆被广 州市 法 院在 强大 的 民意 压力下 , 呈现 出不 同的裁判 结果 : 平 顶 山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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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9-198-01
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实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重要部分,为此,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作探讨显得必要。

关键词司法正义民意
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民意是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

二是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民众的范畴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普通人,而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

三是民意往往是经过变化而逐渐稳定,某种持续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经过不断的变化而形成。

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

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
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

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权者的意志,这里的主权者,即人民。

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

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主权者,作为主权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

现阶段社会舆论民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与网络两种形式予以表达,从而监督司法。

社会舆论中的民意,即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指民众通过对个案的评价对司法进行监督。

民众对个案的案件事实及司法裁判进行了解后,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性进行评论与批判。

二、民意监督司法
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

民众只有对作为实现其意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民意。

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最终提高司法
公信力,当司法置于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动必然透明化、公开化,这样的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无处可藏。

当每一次的司法活动体现的都是司法正义,表达的都是民众的意愿,司法的权威性自然而然地提高,而司法的权威性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民意监督司法,可以促进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是权力干预。

由于受经济等因素影响,司法往往会受到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干涉。

在一次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权力可能对司法进行干预,而导致司法不公。

由于司法不公最终通过判决的形式出现,民意往往对该司法行为进行批判,使得权力感受民意压力。

民意常常面对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已经受到权力干预乃至操纵的司法。

在此情况下,民意表达的,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反感。

民意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使得司法减轻了压力。

民意往往就成了司法独立的推动力.
三、司法引导民意
司法对社会民意的引导的途径,一是司法通过审判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使民众按着司法的路径进行评价;二是司法提供司法新闻引导民意。

现阶段,司法引导民意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实行旁听制度。

允许公民有旁听的权利,通过庭审,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让民众了解司法程序,将司法活动透明化;2.树立司法典型。

司法机关将某些优秀的法官进行宣传,借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我国的司法属于人民的司法,法官还属于人民的一员,因此,树立典型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3.通过通报重大影响案件引导民意。


法机关将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通报的形式传达给民众,以达到安抚民意的目的。

司法引导民意的另一方面,就是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

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上。

司法与传媒可以良性互动地和谐发展。

司法应积极与传媒沟通,将案件事实通过传媒公布于众,让民众在案件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其次,传媒应遵守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原则,不夸大事实,让新闻报道尽量真实化。

民意的司法实现,是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交融。

民意参与司法,是民意借助司法寻求实现的过程,法律是一种固定化的理性的民意,民意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再借助理性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

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

民意引导司法,是司法对民意的反哺,司法通过民意的引导,使民意尽可能在一种理性的状态下参与司法,使民意在对司法的评价过程中尽量剔除非理性的成分,让民意尽量接近法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2]伯尔曼.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
[3]杨解君.立法的膨胀.法学.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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