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权与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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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权与司法保障
一、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
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民通过司法手段来捍卫自身权利,包括不
受他人侵犯,还包括不受到政F和国家的侵害。司法一般有三种含义:首先,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的立法、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活动。其次,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所进行的执法行为,包括刑事诉讼中
的一系列有关侦办案件的程序。最后,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现今,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往往是人们最末位的选择。刑事诉讼活动
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已渐渐深入人心,非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
权利人的自由、生命和安全,已经成为当今一代法律人的共识。
二、人权保障与诉讼
司法与诉讼存在一定的区别。司法侧重的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
法律的适用解决社会矛盾,诉讼则侧重的是社会矛盾的各方通过诉
诸法律的方法解决矛盾的行为。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通过国家设置
诉讼方式来实现。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个人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规定。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在宪法的高度确认了人民在提起诉讼
时的相同诉讼地位。民事诉讼维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
行政诉讼维护的是公民与公权力或者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而刑
事诉讼维护的范围要宽一些,包涵全体人民在内的人民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从以惩治犯罪为主,发展为以正当程序为主,立志为维
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限制了公权力,纳入了无罪推定的理论
和对抗式的庭审制度,从而使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刑事诉讼主要
是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介入,诉讼程序本身可能会涉及剥夺公民的自
由和隐私权利等基本人格权利。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当格外给予重视。司法人权保障还可以按保障对象的不同分为对普通人进行的保障和对特殊人权进行的保障。人权司法保障按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保障。其中对于各个诉讼参与人的保障应当有所区别。人权司法保障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加以规范,程序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确定实体法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这种确定的过程体现了对各方的公正。实体法所确立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或权利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产生争议而形成法律纠纷,而这种纠纷又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我救济、社会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方式得到解决,需要通过司法予以裁决时,则必须依据程序法进行处理。在具备了实体法和诉讼法之后,司法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三、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建议
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和法治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发展,有关于人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关注。相应得问题更加的突出,在此提出几条意见,以期与我国法治共同进步:
(一)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法院在整个司法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给予审判的独立地位,让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起到中心作用,各个部门功能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合作,为我国法治工作贡献力量。
(二)加大政F信息公开的力度
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公权力不再肆意坑害广大人民的权利。通过把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在
各个程序中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为建设和谐社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充足的保障。
(三)考虑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但对于一些具体的违宪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机制能够制约,只能运用法理、学说和个人观点来进行释宪,这样对于宪法的实施只会起到不利的作用。
(四)建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与国际接轨关于保护人权问题,是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在此种背景下,借鉴国际上良好的保卫人权的法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是百利而无一害。同时调动国内人民的人权观念,其次要加强有关人权制度的国际交流。在共同进步中,为司法人权的保障提供思想源泉。
四、结语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人权问题凸显。我们应该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全人类自身的权利,也为了对抗公权力的不利益,谋求公平正义而应尽自己的一分力。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司法的人权保障是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如何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摸索、探求,还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才能将维护人权的运动更有力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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