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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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7]5号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7〕5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调整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同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三)改进科研资金管理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的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

项目及时实施。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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