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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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计划医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根据《额尔古纳市卫生(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两百“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由院长杨春华同志为医务行为第一责任人,田焕春副院长为专项责任人主管此项工作,依法加强对妇产科和B超室及临床检验等相关科室的管理。
2、认真落实卫生局文件管理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对上述科室进行的监督检查。
3、医务科每年对妇产科、B超室、检验科、药剂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职责与责任
1、妇产科、和B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病人提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严辞拒绝。
2、妇产科、B超室等科室应设置禁止非法医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B超孕检登记备案制度。在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位B超医生签字和孕妇签字。
4、对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凭市计生办开具的证明方可施术,严禁先施术后补证,否则一律视为无证引产。引产的孕期界定为14周(不含14周)。所有人工终止妊娠对象应建立规范的辅助检查、医生诊断书和施术情况、胎儿性别等综合病案。
5、严格实行凭证生育制度。接纳孕妇分娩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并做好姓名、身份证、住址、生育证号、计划内外、胎儿性别、孩次、接诊医生等有关情况的登记,予以存档备案。接收无证分娩的孕妇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通知市计生办。
6、规范人流医务行为。对14周以下需要人工流产的孕妇,要认真询问其婚姻、生育情况,并做好登记。
7、规范《登记表》中的孕期书写。对引产、人流、B超检查的孕妇孕期时间一律以周为单位进行填写,禁止出现孕期3个月等不规范登记行为。
三、惩罚办法
凡对违反规定医务行为,对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其进行如下惩罚
1、依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医务行为,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登记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孕妇分娩情况登记表》、《引产、人流情况登记表》、《孕妇B超检查情况登记表》以及终止妊娠病案内容登记不全和不规
范的,对接诊医务人员每例罚款100元,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同时取消当年评先、晋升资格,并上报县局生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主管负责人(签字):医生: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