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集体主义原则文献综述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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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9No.5
2012年5月
第9卷第5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May.2012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第
一次正式写入了中共中央全会的重要决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自此,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前所未有的明朗化。但是,学术界关于集体主义理论的讨论并没有就此停止。反而呈现出多元、多方位的讨论和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集体主义原则的理论内涵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扩展。一方面,通过整体主义、个人主义等西方道德准则的对比研究,集体主义原则内涵被深层次剖析;另一方面,在集体主义原则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其内容和特征被不断挖掘和扩充。
一、共产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研究
1978年之前对集体主义思想的论述以领导人的著作为
主,其中蕴含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而这一时期集体主义被视为至高无上的人生观,人的任何行为目标都被视为是集体主义,如余慧敏的《马克思主义幸福观》(1964年第3期《江淮学刊》)就将集体主义视为幸福观的灵魂所在。而对雷锋等模范典型的宣传则更多的是落脚于集体上,集体利益被无限放大,甚至上升为“个人的天职”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集体主义原则基本思想已经在这一时期初步显形,并且通过政治手段拥有了普遍的道德指导作用。
二、集体主义原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初步确立
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下,必须拥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其重要表现就是道德规范。改革开放后,尽管经济形态发生的多元化的变化,但是由于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集体主义思想仍然应该成为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邓小平的著作中也大量蕴含着集体主义思想,并且第一次对集体主义思想进行了完整的概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②随后,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中,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写进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一重要决议。自此,集体主义作为道德规范正式被命为“集体主义原则”,并且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原则。而此时的集体主义原则也被明确的称之为道德原则,意味着集体主义原则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更应该是普通民众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准则。
三、对集体主义原则的争论
(一)集体主义原则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建设阶段。于是,对于原本应该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意识形态是否适应其发展便成为了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1.集体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相悖
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追求个体的经济利益,这是与集体主义原则完全相悖的,“没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是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③。而且,“个人主义伦理原则”“存在误解”,因此,要想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用个人主义等思想代替集体主义。
2.市场经济不否认集体主义原则
针对集体主义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市场经济只是我们实现经济发展的一个手段,例如罗国杰的《坚持集体主义还是“提倡个人主义”》(《求是》1996年第14期)。而且,集体主义原则并不是完全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它包含着“个人和局部的正当利益”④,非但不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会成为市场经济新的精神支柱。
3.集体主义原则应该选择性遵循
有学者认为,由于多元化经济形式的改变,集体主义原则不应该纯粹的被用于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的道德规范。因为在企业等小集体中,一味强调这个集体的利益,那么往往“集体”被利用,变成一种“剥削”。更有学者对于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提出了“契约”⑤一词。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只是对“集体”一词的曲解。例如罗国杰的《伦理学》一书中就专门对“集体”一词做了解释,认为上述的“集体”不是真正的集体,只能算是集体的一种形式,它只是小部分人群的集合,其代表某一群体的利益,而真正的集体应该代表的是所有人的利益。而
当代中国集体主义原则文献综述
王
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集体主义原则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它肩负着艰巨的历史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学术界对集体
主义思想的探索就没有停止过。改革开放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践,集体主义思想更多的落脚于“集体”二字上,同时通过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将集体主义思想普及成为社会道德。而改革开放后,从对集体主义思想的质疑到集体主义原则正式写入党的文件,再到学术界对集体主义原则的再探索,集体主义原则从外到内经历着探索———实践———再探索的辩证。
关键词:当代中国;集体主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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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金成在1998年1月《高校理论战线》中则强调必须划清小团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界限。因此,这种小集体的利益维护根本不能纳入集体主义原则的范围。
(二)集体主义原则是否具有正统性
如果说对集体主义原则是否适应市场经济的争辩是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性质上的分歧;那么,对集体主义原则正统性的探索就是对其本质性质的质疑了。
1.集体主义原则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思想
一些学者认为集体主义根本不属于社会主义,其思想更不能纳入马克思主义思想。因为马克思从来没有提过“集体主义”一词,它顶多算是斯大林的个人理论。而斯大林自身实践的失败更表明了集体主义思想是行不通的。但是针对这种说法,有学者则认为集体主义本身就具有“马克思主义应有之义”⑥,马克思并不是没有提过“集体主义”,《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无产阶级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⑦本身就是对集体主义的一种诠释。
2.集体主义思想是否是一种道德规范
针对集体主义的正统性还有学者认为,集体主义思想本身就是一种伪道德,自身并无道德意义。主要原因在于集体主义原则带有强烈的政治性,并且泯灭了个人的积极作用,因此,它不能算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道德规范。首先,从道德的特征看,道德是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的,而集体主义原则正是对这两者关系的协调,并且集体主义原则作为意识形态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这恰恰是符合“道德”一词解释的所有关键词。对此,罗国杰的《伦理学原理》有详细的论述。而且,集体主义原则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高境界。因此,集体主义原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而且还是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
四、集体主义原则内涵的讨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学术界对集体主义原则的探讨也逐步成熟化。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大量理论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了真伪的辩证,对于前期集体主义理论探索的很多问题也被岁月无情的抹去。但是,学术界对集体主义的探索并没有结束,反而更多理论问题明晰化。同时,学术界也开始了针对集体主义原则内涵问题的百花争艳。而这种讨论往往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的前提之下的。
(一)关于利益
1.对“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争辩
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与道德、利益的关系问题并称为伦理学最基本的问题⑧。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则主要表现为个人和集体的利益。而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关系是基本的基本。
学术界针对“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提出了争论。有学者认为传统的集体主义内容是不科学,不可靠的。集体利益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大于个人利益的,因为整体有局部,利益也有部分之分。郭永军同志的《集体主义再认识》(《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01)一文,就针对这点对集体主义原则的部分内容直接进行了否定。当然,还有学者认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坚决不可以改变的,如果改变了就不能算是集体主义了。而夏伟东在《关于集体主义道德理论的若干问题》(《中州学刊》1995.3)中则认为“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属于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理论,是绝对不可以“重建”的,只可以不断的完善。这并不是说,只讲集体主义,不讲个人利益。而是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
2.对于“牺牲精神”的争辩
如何对待“牺牲精神”一直是学术界讨论中的纠结之处,这个问题也最容易被反集体主义者用于反对集体主义上的论述。对于集体主义者来说,是否该抛弃这一精神和如何解释这一精神成了一个艰难的探索。有学者认为“牺牲精神”会一定程度上破坏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的合理性。因为“牺牲精神”是以牺牲个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的,这明显就违背了人的自由发展的本意。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牺牲精神”不可去除,因为在紧急情况下“牺牲精神”是反映个人和集体利益关系的处理办法,有了“牺牲精神”,集体主义内涵才能完善。但是“牺牲精神”应该另辟内涵,不能简单的用“个人服从集体”来解释。罗国杰的《伦理学》对这个“牺牲”加一定语:“必要”,并对“必要”进行了诠释,这样“牺牲精神”就不再是无条件的牺牲了。这种“牺牲”不仅可以减少牺牲不必要、正当的个人利益,还可以通过必要的牺牲保全集体利益,并且最终造福个人利益。但是,什么才是“必要”呢?有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利益对比原则”和“利益对比关系原则”⑨就是发生利益冲突时的社会实践原则,并试图运用此原则能够在实践中更好的施行和发扬“牺牲精神”。
(二)关于基本原则
1.集体主义原则是不是基本原则
集体主义原则最初是以党的重要决议的方式被认定为我国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学者认为,集体主义原则不能再作为基本的道德原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这和前期关于市场经济是否需要集体主义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问题的讨论不再肤浅的停留在要不要集体主义原则,而是集体主义是否应该作为基本的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借鉴西方社会的经验,中国可以市场经济,那么就可以主推西方的道德,这样更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更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但是同时又不放弃集体主义。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集体主义仍然是基本的原则。道德不比经济制度,制度是手段,只要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我们都可以借鉴,但是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虽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仍是以公有制占主体,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罗国杰的《坚持价值导向一元性的思考》(《中州学刊》1994年3月)就此得出结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决定了道德原则仍应该是将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基本的原则
2.集体主义原则是不是唯一的基本原则
道德原则可以多元化,但是基本的原则是否也可以多元化?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只把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能完全覆盖全民全社会的道德需求。而责任、诚信等道德范畴也随着社会的发展日趋显得尤为重要。一旦离开了这些道德范畴,社会也将一片混乱。因此,不能只讲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不论从发展的广泛性和历史性,诚信、责任等道德范畴都可以以基本的原则姿态来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而学者将集体主义原则作为唯一基本原则的原因则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来决定的。只有集体主义原则才能突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特点,而其他道德范畴在各种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却更有普遍性,不具有突出的特色。
(三)关于社会主义价值取向
集体主义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个人主义、整体主义的内涵不断扩充,内容不断重叠,集体主义原则的特点何在?又该如何发挥?有的学者开始探讨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等价值取向能否可以融合。王海明的《集体主义之我见》(《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9期)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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