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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 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 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 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 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 他合伙人。 (3) 当然退伙: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 的。 (4)除名退伙:即开除。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一)定义
•
特殊合伙企业是指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
二、合伙企业的主体
•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国内外一切 依法可以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注意:自然人的特殊规定)
•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成为 普通合伙人。
• 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 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 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原则:即只
要符合条件和申请规定,即予以登记注 册。
2、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问题:什么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 注意:劳务只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 3.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三)企业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化情形:
•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四)合伙人执业风险基金:
•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 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 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 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 (二)特征
•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 合伙”字样。
•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行人的执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和提出异 议权。
3、合伙企业的决议方式 关于合伙企业的决议方式,贯彻充分的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明 确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人头 主义)并经全体
合伙人过半数(相对多数主义)通过的表决 办法。但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
• 4、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
•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第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 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 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Fra Baidu bibliotek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 1、合伙企业的财产
• (1)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部分和合 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 有争议。但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合伙企业财产
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主要体现为:
• A、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 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六、合伙企业的变更 1、入伙
指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从 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① 新合伙人加入,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③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
格。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 B、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 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2、合伙事务的执行 • (1)执行方式 •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 B、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 • C、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 D、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 •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人大通过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修订
摘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伙企业的主体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六、合伙企业的变更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八、有限的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 (三)合伙人及其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关系: •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 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