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84067076.html,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作者:叶知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信用卡普及率上升、持卡人数增多,信用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防控是十分必要的,其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及经济秩序。为此,我们对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律特点进行了分析,剖析了案件高发的原因,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

1.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不法分子将犯罪的目光投向信用卡,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银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犯罪给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2.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后进生的特点与教育对策

后进生的特点与教育对策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后进生的特点与教育对策 内容提要:后进生是“后进生”个人之痛,是后进生家庭之痛,是教师之痛,更是社会之痛。它是教育实践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么对待后进生我们该怎么办呢本文从后进生的定义入手,分析后进生的类型和特点,形成原因,着重介绍后进生的教育对策。 关键字:特点,原因,对策 正文: “后进生”的话题,是每一所学校、每个教师都必须面对的话题。如果每所学校、每位教师真正是为了每一个学生发展的话,如果每所学校有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办学理念的话,“后进生”转化工作无疑是必须俯下身子要做好的事情。 转化后进生是一个大家关切的社会问题,也是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以及衡量班级管理工作成败的重要内容,更是后进生家庭的全部。差生作为不可回避的教育对象,在新的社会形式及教育思想下,更有加强研究的实际意义。鉴此,本文拟就转化差生的策略问题,略谈本人之拙见。 一、什么样的学生是后进生 在教育词典中对“后进生”是这样定义的:在班级中经常违反道德原则,或者犯有严重过错的学生。他们常常表现为思想觉悟低,不遵守纪律,不能完成学习任务。其形成的根源复杂,就好像一个患了严重疾病的病人,“病去如抽丝”,决不是轻易就能根除的。 在过去,一般把学习成绩差或行为习惯不好的学生称之为“差生”,但是有改造使之进步的希望,现在称之为后进生。需要强调的是,后进生不是

专指由智力等内在因素造成的学生,也包括行为习惯不好,和学习成绩差。 按照我们现行的素质教育的标准,“后进生”就是素质教育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所有方面相对滞后的学生,是就某个学生群体而言的相对概念。通常情况下,最突出地表现在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方面相对滞后。一般说来,后进生往往表现为:纪律观念淡薄,文化素养较低,知识基础较差,理解力低下,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有限;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习缺乏信心,兴趣不浓等。究其原因,往往是学生不会学或不愿学,虽然有智力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却是非智力因素的原因。 二、后进生的类型和特点 根据后进生中品行、学习成绩、智力等因素,一般分为七种类型: 1.行为习惯、成绩好,但智力较低型后进生。 思想进步、学习踏实认真、自尊心强。但是他们往往显得迟钝,认识问题呆板,不够灵活,缺乏随机应变能力。他们优秀的学习成绩,完全是靠勤学苦练得来的,而不是靠聪明才智。因此,随着年级的增高,知识难度的增加,学习就越来越吃力。 2.行为习惯、智力好,但成绩不好型后进生。 对学习不感兴趣,甚至把学习视为负担,而对班级工作则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责任心,并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他们的学习成绩不好并不是由于智力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学习所致。 3.智力、成绩好,但行为习惯不好型后进生。

公安经侦民警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思考

公安经侦民警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思考 摘要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类型 (一)不当透支行为 (二)违法恶意透支 (三)涉嫌犯罪的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主客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主观要件 三、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的认定 (一)逾期并经催款仍未归还 (二)透支行为及情形 (三)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且透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四、实际问题 (一)关于银行对账单的如何计算的问题 (二)起诉中证据认定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以恶意透支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作了规定,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资金,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活动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结合办案的实际情况,谈谈侦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及相关问题的几点认识。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类型 从侦办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看,信用卡透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当透支行为 是指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及发卡行的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是有能力偿还或逾期后经发卡行催收能归还款息的,这种不当透支行为的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违法恶意透支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管理章程和约定进行透支,逾期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但涉及金额较小,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形。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通常认为其有违法性,但处理的办法一般是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涉嫌犯罪的恶意透支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这样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产生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是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犯罪目标,信用卡诈骗犯罪便是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防范等方面作粗浅分析,抛砖以引玉。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透支的概念和区分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按要求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违约行为,发卡行会以扣缴一定利息为对价,同时短期信用不良状况会在银行信用系统内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后进生特点以及对策分析

后进生特点以及对策分析 我班一学生案例 此学生表现:上课经常走神,作业速度慢,时常拖欠作业,字迹模糊不清,自制能力特差,但是劳动很积极,同学之间关系一般、不是特别合群,认识问题呆板,不够灵活,缺乏“才气”。 采取措施:连续几天一直思想教育,让其认识学习的重要性,要其以成绩好的同学为榜样,做个品优、学优、智优的三好学生。 结果:没来得及表扬发现老毛病又犯了。找其家长沟通发现家长十分袒护自己的孩子。 从这个案例我有一些想法,与大家交流下。 每位班主任老师都抱有一种美好的愿望,班内的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有健康的性格,有优秀的品质。可是在教育教学中,总会有一部分令人头疼和棘手的后进生,让老师无所适从。所谓的后进生,他们的智力是正常的,只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在道德行为和学习成绩方面与一般学生拉开了差距。即指那些思想品德或学习成绩有比较严重的缺点,表现比较落后的学生。他们往往表现地自由散漫、贪玩、不诚实、懒惰,对学习没有兴趣,课堂上不听讲,不按时完成或者拖欠作业,对老师有抵抗情绪。通过研究发现,这些学生与一般学生相比,在心理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着其独特的特征。如果我们做班主任不能及时地研究了解后进生的心理特征,根据其心理特征制定出对策,不能很好地及时地引导,必定会影响到他们的成长,更为重要的会影响一个班级的发展。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注,成为班主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班级管理工作中一个不能回避忽视的问题。 一、后进生心理特征的表现: (一)矛盾心理: ----1.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和得不到别人尊重的矛盾。每个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同学的尊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信心与自尊心。可是,由于后进生学习成绩差,缺点多,经常遭受别人的白眼,后进学生早在学生中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因此往往得不到别人的尊重。这种矛盾的心理使他们感到心理失衡。 ----2.后进生的上进愿望与意志薄弱的矛盾。人人都有追求上进的愿望,后进生亦如此。他们也不想总是落后于别人,也不想自己存在这么多的问题,也想去改正,但是由于他们意志力薄弱,自制力较差,无法控制并严格要求自己按规范做事情,反而表现为行为的反复变化。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探析 摘要:信用卡作为简化手续、提升效率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式经济交易之中。在中国,信用卡行业发展并不成熟,银行业为追逐利润大量发行信用卡,公民申领银行卡的门槛普遍较低,而信用卡诈骗类犯罪率逐年递增。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区别于传统借记卡的重要特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正是利用该种功能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迅速、有效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保证信用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刑法领域急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信用卡;单位犯罪;持卡人;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4项规定:恶意透支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高发类型,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率上升迅速,仅2009年就办理9件,占全年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50%[1];据安徽省公安部门统计,骗领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两类诈骗案件占该省全部银行卡犯罪案件的80%以上。[2]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争议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否独立成罪、对“持卡人”的解读、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三个方面加以讨论。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独立成罪 (一)恶意透支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情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方式,如使用伪造的、利用虚假身份骗领的、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有所区别。恶意透支利用的信用卡是银行经过审查申请开卡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资产说明、担保等文件而向申请人颁发的,允许其在规定限额、期限内透支一定金额的信用卡,而传统犯罪意义上的信用卡一般是伪造、作废、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笔者认为恶意透支与利用废卡、伪造的卡等实施犯罪有显著区别的,恶意透支是银行基于对持卡人的信赖关系而向其做出允诺、批准其在一定期限、限额内进行透支,透支人并非开始就必然达到恶意透支的程度,其中有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透支人先是侵犯其与银行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侵犯银行的财产权利;而其它三种形式犯罪人根本不是银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其诈骗行为一般是一经实施便可构成犯罪,该行为侵犯银行的公共信用和银行、信用卡真正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显然,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性是小于其它三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其它三种达到5000元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恶意透支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的行为相区别。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般是犯罪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据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p;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政府行政决策失误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政府行政决策失误的成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由“广州亚运免费公交执行仅5日”想到的 【摘要】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失误时有发生,严重浪费国家各类资源,造成不少损失。本文深入分析了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主要有决策者素质和能力不高、决策体制健全和决策技术落后这三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决策技术运用水平以及决策者道德伦理素养等建议,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伦理化。【关键词】行政决策失误,科学决策,行政管理

目录 前言-------------------------------------------------------------1 1. 行政决策的含义及重要性-------------------------------------------2 2. 决策失误的现状---------------------------------------------------3 3. 行政决策失误的成因及表现-----------------------------------------4 3.1决策者素质方面的原因------------------------------------------4 (1)以权谋私---------------------------------------------------4 (2)随意盲目---------------------------------------------------4 (3)错误绩效观-------------------------------------------------6 (4)缺乏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7 3.2决策体制方面的原因--------------------------------------------7 (1)权力配置不合理,过分集中------------------------------------7 (2)决策系统构建不全,运行不良----------------------------------8 (3)决策程序不规范----------------------------------------------9 (4)责任追究不力------------------------------------------------9 3.3决策技术方面的原因-------------------------------------------- 10 4.克服决策失误的六种防范措施---------------------------------------12 5.结论------------------------------------------------------------14 参考文献-----------------------------------------------------------15

工作心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工作心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开展和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案件却持续上升,信用卡诈骗已经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类型,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可能进一步引发金融信用风险。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多为无固定职业者或小企业主,还款能力不稳定。某些低收入群体利用信用卡透支的便利性,不加节制地盲目消费甚至挥霍,最后无力偿还导致犯罪;一些融资困难的小企业主采取不法手段骗领信用卡以解资金燃眉之急,在资金链断裂后,纷纷陷入无力还款的境地。在主观方面,这些持卡人的法律意识薄弱,部分持卡人甚至不知道恶意透支系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从作案手段看,多行多卡型信用卡诈骗现象突出。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各银行扩大发卡规模,对申请人身份审查不严的漏洞,在不同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后利用授信额度,套取银行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危害金融安全。 三是从犯罪结果看,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呈增长的趋势,且信用卡诈骗手段翻新,隐蔽性加强。如部分行为人开始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方法实施钱款转账。 四是一审判决后上诉率高,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一旦欠款金额超过十万元,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即使案发后全额还款,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也至少在五年以上,被告人本来就缺乏恶意透支即构成犯罪的认识,判决后认为全额还款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过重,普遍提出上诉。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发卡行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各大银行都在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务,为争取更多客户,一些银行忽视信用风险防范,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身份证明、资信

浅谈后进生的心理分析及教育对策

浅谈后进生的心理分析及教育对策 苏婷婷湛师基础教育学院政史系 11政治班 摘要:所谓的后进生,是指那些调皮捣蛋,不遵守纪律,不求上进,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这类学生由于长期在集体中处于后进,常常受到老师、同学的冷落和歧视,很少得到理解和信任,往往自我评价低,缺乏自信,逆反情绪严重,甚至厌学。这些学生人数不多,活动影响力却很大。有时只是一两个人就把一个班级搅得乱七八糟,但如果教育得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将对班级建设产生良好的作用,以及对后进生的个人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后进生心理健康教育思想转化 一、后进生的心理特点及其表现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各班都有一些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都很差的学生,根据相关调查分析,他们具有以下特殊的心理状态: (1)自卑。根据调查发现,后进生中有40%有自卑心理,因为他们成绩差或表现不好,是班上的“丑小鸭”或“灰姑娘”,有时甚至被指责为“败类”、“包袱”。他们除了要应对学习的困难,还有面对老师的冷眼,家长的呵斥,同学的鄙视。心理上有一种压抑感,易产生厌学情绪,惶惶中也会失去自尊心和自信心。(2)依赖。后进生中,大多数人的依赖心是比较重的。在学校,他们依赖同学的帮助,作业考抄完成,考试靠作弊蒙混过关;在家里,他们依赖父母的监督,自己缺乏进取心。其本质是意志薄弱,怕吃苦的表现。 (3)虚荣。后进生中,有些人虚荣心很强。他们看到别人吃好,穿好,有派头,自己也跟着学,当家长不能满足他们的经济要求时,他们就会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有时为了达到虚荣好强的目的,甚至会以突出的方式表现自己,如在课堂上与老师顶嘴,吵闹。 (4)孤独。根据调查,后进生中有25%的有孤独感。这些人寡言少语,性格孤僻,与班集体格格不入。这种精神上寂寞和颓废,往往带来举动上的自我摧残,他们吸烟,喝酒,玩游戏,沉迷网络,自我封闭。 (5)易冲动。大多数的后进生情绪波动比较大,喜怒哀乐溢于言表。他们相互间讲友情,为哥们,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时会因为一些小事打群架,触犯法律。其实质却是缺乏法制观念,是非不分,盲目蛮干。 以上是后进生主要的心理特征和表现,当然,由于情况不同,心理状况也会因人而异。 二、后进生产生的主客观因素 一部分中学生之所以成为后进生,其主观因素是因为他们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念淡薄,积习难改。但更多的是一些客观因素: (1)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有负面影响的东西。国外影视片,如武大片,警匪片,枪战片大量涌入中国市场;言情小说,黄色网站充斥在每个社会上的人的身边。据调查,后进生中喜欢看武打片和小说的有57%。青少年自我识别能力差,在思想上容易受到影响。有点后进生沉迷网络电子游戏,无心向学,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模仿电视电影中的剧情进行烧杀抢夺,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危害。 (2)家庭教育不当和居住环境不良。据相关调查,后进生中,父母离异或感情不和的占20%。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分居,没精力管孩子,导致孩子走出校门没人管。后进生中多数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家长对子女放纵不管,有的过分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张海堂,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海堂在睢县城关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林、汤伟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当日,张海堂找到睢县西陵镇蒋庄制板厂的老板蒋明亮,自称叫张胜利,睢县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第二天,张海堂与其同伙吴林、汤伟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明亮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林同蒋明亮联系。吴林遂通过电话告知蒋明亮其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依其要求,蒋明亮与被告人张海堂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海堂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此后,张海堂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林、汤伟同蒋明亮会面。双方见面后,吴林自称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明亮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林特意告知蒋明亮,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当日下午,蒋明亮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随后,吴林、汤伟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海堂分得赃款4000元。2004年5月26日,张海堂采用同样的方法到睢县白楼乡祁向东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海堂被抓获,吴林、汤伟负案外逃。张海堂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明亮。 [审 判] 2005年3月11日,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犯诈骗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银行信用卡异地支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大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被告人张海堂等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海堂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并全部退还了被害人被骗的现金,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张海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评析]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海堂事前与同伙吴林、汤伟有预谋,其主观上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海堂虚构了他与交通局副局长是亲戚关系,通过其“表哥”可以签订制作路边条板的合同,并让被害人与同伙吴林、汤伟会面,声称吴林是交通局的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并拿出路边条板制作图让被害人蒋明亮观看,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采用“调包” 的形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卡调换,并全额取走卡上存款,三人分赃,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有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成立,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诈骗罪属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本案被告人张海堂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因此对其不能定诈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非法占有央行2011年11月25日发布报告称,2011年前三季度信用卡授信总额和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均大量增长,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呈增长趋势,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3.80亿张,北京、上海等地信用卡人均拥有量最大,分别为1.12张、1.05张,远高于0.17张的全国人均拥有量。随之而产生的,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大量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了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恶意透支”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或以上金额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还详细规定了,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又一进步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实务中,由于发卡银行大量采取密集型集中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款,因此对于解释中规定的“经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条件一般不存在证据认定上的困难,但对于其主观方面的前提“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则因为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往往成为犯罪性质认定的难点。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发,就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认定进行分析。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在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10家银行申领了15张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共透支银行本金15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同时还以更换工作单位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王某名下没有财产,但其父母家庭经济条件优厚。王某在银行催收过程中,向银行承诺父母会替自己还款。 问题:家庭还款能力是否应当认定为持卡人的还款能力? 分析意见:2009年两高司法解释中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作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定情形之一,而这一情形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之一,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不考虑自身还款能力而大量无节制的透支消费,使得这一类案件的发案率不断上升。 关于这个问题本文持否定态度,原因有二:1、从信用卡透支的行为本质分析,持卡人以本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实际上是以自己本人的还款能力(主要是稳定的工作收入)作为担保向银行进行借贷,是一种既没有抵押物,也没有第三方保证人的借贷关系。因此如果持卡人超过还款能力大量透支,其行为

浅谈后进生的心理特点及转化对策

浅谈后进生的心理特点及转化对策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转化后进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需要付出一定的心血,做长期不懈的努力,其工作具有一定难度,但有难度不是不可能实现,因为孩子的可塑性很大,只要我们坚定信心,采取符合孩子心理特点的教育方法,后进生是完全可以转化的。 每个班的优生、差生是相比较而存在的,但确也有少数学生难以跟班,成为所谓的后进生。有许多老师说:“这孩子没治了”“这孩子脑瓜特别笨,要把他教育好,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等等。作为教师,常常被后进生的问题围绕着,但每一个学生将来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促使后进生的转化,千方百计排除各种心理障碍,是非常重要的。 一、后进生的心理特点 后进生的共同特点是他们的成绩较差,而且身上还带有一些不良习惯。因此,他们在班级中长期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逐渐形成了消极、被动、多变的情感和行为表现。 (一)“我就是差”的自卑心理。 后进生缺乏自信心,而自信是成功的起点,没有自信,就没有成功的可能。因后进生成绩差,所以会倍受老师和同学们的冷落或嘲讽,形成他们思想上的消极、被动。有时一段时间内他们曾努力学习了,但因基础差或其他原因,而一考试成绩仍然没有进步,这时容易使他们更加灰心。这样就会更加重后进生“我就是差”的心理阴影。 (二)严重的对立逆反情绪。

后进生由于很少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因而他们对同学及老师的帮助教育会表现出严重的对立情绪。他们对老师的话当耳旁风,把对自己的管理看成是一种压制。如当班干部对违反纪律的后进生提出批评时,他马上反驳:“那么多同学都在说话,你为什么单管我?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会告状吗?你去告吧!我不怕!”等语言进行反击,以引起其他同学的注意而自鸣得意。伴随着这种对立情绪,同时还会出现其他的一些破坏性行为,如故意把桌椅弄得叮当作响,偷偷毁坏公物或在课间故意大喊大叫等,以发泄自己受压抑的情绪。 (三)思想、行为的矛盾性。 后进生们的思想行为具有很大的矛盾性。一方面他们缺乏自信心,总认为自己干什么也不行,表现得畏手畏脚,如课堂上极少大胆举手发言,即使让他们回答问题,也常是面红耳赤、低头不语或声若蚊鸣。 另一方面,他们又迫切地想表现一下,以得到别人的尊重和信任。如在班集体劳动时,他们会表现出比其他同学更大的热情和干劲,时常会干得大汗淋漓、灰头泥脸也毫不在意。 (四)意志的软弱性。 后进生们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意志软弱和自制力差的缺点。有时候他们也会下决心要努力学习,争取好成绩,但他们往往是坚持不住,又受不了挫折,没有战胜困难的恒心和勇气。更严重的是,有些后进生往往言行不一,刚才还哭天抹泪信誓旦旦,但一转身就又故伎重演。这样又会招致一些老师更严厉的批评,形成恶性循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第2011年第6期 【摘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9)年、948件(2010年),分别上升32.02%、61.29%、71.76%、45.62%。而其中90%的案件又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犯罪数额的增长及金融部门金融管理及金融活动的创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加以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往往牵涉到几个不同的数额,恶意透支数额即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具体来说,持卡人透支的原始钱款即为本金,在透支期间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归还,还需要支付滞纳金。恶意透支的数额究竟以本金计算还是包括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在持卡人归还了部分钱款的情况下,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如何确定,均存在疑问。实务中,有些银行允许持卡人归还透支款的一部分作为最低还款额,且只对最低还款额进行催收,那么恶意透支数额究竟应当以最低还款额计算还是以透支总额计算?有些银行还允许持卡人对透支数额分期付款,对于已经透支但分期付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数额部分是否计入恶意透支数额?这些问题亦均存在争议,需要我们仔细研究。 (一)恶意透支数额是否包括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本金和其他费用如何计算

2019年对我国目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初步调查报告

对我国目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初步调查报 告 中国银行首先于一九八五年由珠海分行在广东发行了“中银卡”,随后全国其他各大银行纷纷仿效。近年来,中国的信用卡市场突然热闹起来。由于从去年底开始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信用卡,以至于有人戏称“今年银行就像卖白菜一样发信用卡”。20**年甚至被业内人士和媒体称为“信用卡元年”。 到目前为止,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的最新统计,我国各类信用卡的发行种类已达二十多个,发行总量约为两千万张,个人持卡数约为一千二百万张,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据《中国经济时报》估计,中国信用卡这块“大蛋糕”,在今后的十几年内,每年将以80%到100%的速度增长。市场潜力表明,目前中国有5000万人未来可能成为贷记卡持有人,意味着市场规模将扩大50倍。如此大的发展空间也难怪银行们为此广发信用卡。但这其中的隐患也不可小觑。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扩大,围绕和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猖獗。 为了了解此类案件的最新动态,我去本市某银行市分行信用卡部做了调研,该部经理向我介绍了一些总体的情况并且并提供了一些内部资料,应该经理要求,在此不便公开该银行名称。经总结这些资料可概

括为: 一、偷窥卡号、密码,伪造借记卡,窃取客户资料 二、在ATM机上安装吞卡装置,同时窃取客户密码 在这种情况下,该行宁波分行还出现了在装吞卡装置的同时,将装有集成电路的假键盘粘在ATM机的真键盘上,一旦储户进行操作,密码就会被记录下来的新的更高技术的作案方式。 三、封堵吐钞口 四、在ATM机上粘贴“通知”,诈骗客户资金 五、持卡人泄漏密码、卡号,使得卡内存款在异地被取走 六、拼凑假币存入自动存款机 20**年7月24日,该行海曙支行某广场分理处对自助银行自动存款机进行轧款时,发现存款箱中12张新版100元人民币中有11张为拼造币。每张人民币由六分之五的真币和六分之一的假币拼凑而成。7月27日,在该行鄞县支行的自动存款机里又发现35400元拼造币,而市内另一家银行的取款机只要六分之一的真币就可以存入了。所以案犯将真假币拼凑后分别存入这两家银行。这也是一种比较新的犯罪手法,抓住了ATM机的识别缺陷。 七、在自助银行安装假门禁,获取储户信息 关于目前国内银行卡犯罪损失数额的询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国内尚无相关数字统计,初步估计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左右。”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上半年,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各类银行卡犯罪案件就达40余起,涉及金额约7000万元,还不包括大量未披露的案件。

政府失灵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政府失灵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路欣2064878 [摘要]政府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通过分析和研究转轨时期政府失灵 的原因,提出矫正政府失灵的措施,目的在于使人们更好地认识体制转轨中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关系,把握好政府干预的范围、方式和力度等。研究政府失灵不是要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为了矫正和防范政府失灵,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政府失灵现象及其原因并且提出了防范政府失灵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政府失灵市场职能 为了缓解市场机制在调节经济活动时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出现的失灵或失效,政府职能的方向、性质、内容等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发展而更新。政府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必须承担更重要的职能,也面临着更艰巨的挑战。“政府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相关现象,防范和化解“政府失灵”现象,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制尚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也不完善,例如曾出现的“苏丹红事件”、“安徽阜阳假奶粉案”,大量不卫生的、有毒的食品充斥市场,对人民的健康构成威胁;房地产开发中的投机行为泛滥,导致房价过高,普通居民难以接受;“山西的黑煤窑事件”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上述种种现象要求政府实施干预,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有效的政府干预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本文试就“政府失灵”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作一些探讨。 一、政府失灵的含义 “政府失灵”,又称“政府失效”,一般是指用政府活动的最终结果判断的政府活动过程的低效性和活动结果的非理想性,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局限、缺陷、失误等的可能与现实所带来的代价。换句话说,它是指政府干预达不到弥补“市场失灵”的预期目标,或是虽能达到了目标,但其代价超过“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缺陷。对此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指出:“应当认识到,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① 西方国家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滞胀”现象以及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就是政府失灵的集中体现。杨龙就认为“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政府失灵问题”。②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学者在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时,从原来关注市场失灵开始关注政府失灵并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针对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丁煌认为“所谓‘政府的失败’,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活动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有效’,或像理论上所说的能够做到的那样‘有效’”,而唐兴霖也认为“政府失败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中 ①[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M]·高鸿业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后进生形成原因及对策分析

后进生形成原因及对策分析 后进生不是天生的,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一、家庭因素。 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有的家长对子女的要求,无论正当与否都会满足和迁就,使子女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惯,却忽略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对他们的缺点,错误则姑息、袒护甚至隐瞒,使他们养成高傲,自私自利等心理和性格。做父母的对孩子的了解很少,又不注重与他们进行内心的交流,甚至认为只要有钱给他们用就行了,但却不知道其实他们最需要的就是心灵上的沟通。试问有这种思想的家长怎能教育好孩子,怎能对孩子的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二、学校原因 学生在学习上屡遭挫折后,他们是很需要得到同情和帮助,但如果教师缺乏应有的耐心,挖苦,讽刺,责骂他们,必然会使学生怀疑自己的学习能力,打击不断,失去信心,仅有的一点学习兴趣也消失了,就会从学习上的困难者变成学习上的落后者。时间一长,在他们的意识中就会出现偏离集体的倾向,在行为上就会出现失控的现象,最终发展成具有不良行为和习惯的学生,甚至会做出各种反常的的行为与班集体抗衡,少数的后进生就会离开学校到社会上去结交一些不良的朋友。在一些诱惑面前失去理智而无法控制自己,了“破罐子破率”。 高度自尊而得不到满足 每位学生都有自尊心,而有些后进生的自尊心特别强,特别敏感,别人有时无意中一句话,也会引起他们内心强烈的波动。他们自尊心很强,但又由于他们不优秀得不到别人足够的注视,所以又得不到他们所认为的尊重,他们对表扬和批评无动于衷,学习情绪低落,不思进取。 有的老师认为,这些学生软硬不吃,无自尊心可言。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其实不管对学生如何,其目的都是要他们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如果学生软硬不吃,那是一种消极的抵抗。一般人认为,后进生普遍都很自卑。但其实自卑是自尊的另一种表现,是自尊心受到伤害的表现。他们不喜欢被人看不起,被忽视。因此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来引起老师和家长的注意。久而久之便被人认为是问题学生了。 三、社会因素 随着生活观念的变化,离婚家庭日益增多,形成许多单亲孩子。失去母爱或父爱的孩子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这种学生在学校通常表现为性格孤僻,自卑,对学习丧失信心,对生活失去信心,内心空虚,这时他们很容易沾染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致使他们学习情绪更加低落,对学习更没有兴趣。现在的社会充满了各种诱惑,影视、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给部分青少年的虚拟情感走向极端创造了可能。商家为了商业利润竭尽了手段,吸引人们消费。在商业行为中不适度的夸张其说,使得一些青少年注重享受而逃避劳动;暴力、色情的内容也使得青少年往不良的方向发展。而有些青少年在辨别是非的能力方面相对较弱,那些不良风气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致使家长苦口婆心的劝导,老师孜孜不倦的教诲都失去了作用。他们为了讲“哥们“义气,做出一些违法犯纪的事。 我觉得对待后进生,关键是要尊重他们,对他们有爱心和耐心,并对他们的进步及时肯定。 一、尊重后进生 后进生的自尊心很强,极其敏感。我们班有一位学生,教过他的老师都知道,他非常调皮,经常扰乱课堂秩序,惹事生非,可是他的自尊心很强。因为他时常不遵守纪律,所以那次选拔河队员时我故意不选他,谁知他竟然犟在一边哭,并斜视着我,握着拳头说:“我力气大的,你不选我,不公平!”我对他的表现感到惊讶,也感到尴尬。于是,我让他和那位最后选上的孩子比一比,谁赢了谁参加比赛……从这件事情以后,我知道:后进生同样有着强烈的自尊心,要尊重他们,不冷落他们,不用讽刺挖苦的语言去说他们,不设置前排突出的单人桌。关注他们,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他们表现的机会,然后进行相应的教育,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关爱后进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