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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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作者:叶知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信用卡普及率上升、持卡人数增多,信用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防控是十分必要的,其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及经济秩序。

为此,我们对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律特点进行了分析,剖析了案件高发的原因,针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
1.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不法分子将犯罪的目光投向信用卡,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银信用卡等。

信用卡诈骗犯罪给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2.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4)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利用信用卡进行了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其次,诈骗数额较大。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利用信用卡诈骗取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信用卡犯罪表现形式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信用卡诈骗犯罪团伙作案特点明显
在利用骗领的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的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有多起团伙作案,分工合作,骗取信用卡,并用同一手法在不同银行连续作案。

窃取持卡人信用卡资料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中,也多为团伙作案。

2.犯罪分子与部分特约商户勾结作案
全市经侦查部门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中,涉及特约商户的案件超过一半。

犯罪分子骗取信用卡后,通常是快领(卡)快取(钱)、快速作案,其取钱的重要途径就是在一些非法提供套现服务的特约商户处或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的商户处进行大额的虚假交易。

目前,正是这些不法特约商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卡犯罪活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3.犯罪分子与银行职员内外勾结作案
2009年3月份,某市经侦支队经过连续三个多月的艰苦侦查,一举端掉了以申办高额度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的信用卡诈骗团伙,查明交通银行某市分行小北支行客户经理甘某勾结陈擎国团伙进行作案,其经手的申办白金信用卡涉及不合规(含被诈骗)达29张,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1.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信用卡发行量2003年中约为300万张,而根据《2013年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仅2013年一年,我国信用卡新增发卡量6100万张,同比上年增长了18%。

目前不少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与发卡银行疏于内控制度建设、片面追求发卡量和市场占有率有密切联系。

因此,发卡银行应该不断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卡的监管力度,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条措施:
(1)加强信用卡发行时的资信审查。

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工资证明等信息资料,确定其真实性后,再进行相关资信评估、区别授信,改正重视发行而轻视管
理的不正常状态。

加快电子化配套建设,提高信用卡的结算速度和电子系统的识别、防伪、支付等功能,最大化的保证持卡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在发展特约商户时,避免因业务竞争而疏于审查把关,发展信誉好、条件成熟的商户,并加强监督检查,努力避免不法分子通过刷卡购物消费的方式骗取钱财。

(3)其他措施。

发卡银行要根据当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方面的缺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制度,保证依法管理信用卡业务。

如加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联网系统,加强同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引入风险防范与制约机制,以适应新世纪经济及金融全球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

2.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出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

后来,随着信用卡在大陆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在境内大量出现,故“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决定》。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内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

近年来,由于卡类诈骗犯罪日趋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又出台了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强化打击银行卡犯罪;2005年全国人大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加重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3.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会同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张贴警方提示、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方式,让用户尽可能了解银行卡使用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醒群众切勿上当受骗,发现问题及时报警并提高个人防范技巧,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公安机关可选择一些已侦破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将犯罪分子的诈骗伎俩公之于众,增强群众识别能力。

4.强对高危人群管控措施
根据破获案件的情况来看,出租房、中低档旅馆是犯罪嫌疑人经常落脚藏身之处,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压缩犯罪活动空间。

在车站、码头、市场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诈骗犯罪高发场所张贴警示标语,可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此外,要提高各商业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商场等银行卡、资金重要流通关口的身份识别能力,遏制犯罪和减少损失。

对来自高危地区的暂住人口、外来人员及时开展预警、管控、追踪工作。

5.拓宽思路优选侦查途径
此类犯罪多涉及各类银行卡、手机卡,通过对“两卡”的侦控,可发现嫌疑人的虚假身份信息、机站信息、帐户交易信息等大量信息资源,通过对这些信息开展研判,分析获取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作案情况,同时开展信息碰撞,争取发现嫌疑人的旅馆住宿信息、通讯信息、车辆信息等,从而锁定嫌疑人真实身份。

6.加大案件串并侦查力度
公安机关各部门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认真做好案发现场访问工作,及时分析金融机构提取的有关录像及犯罪嫌疑人取款时的准确时间记录资料,加强串并分析,对现场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其使用交通工具的具体特征加强比对查询,及时沟通信息,开展串并案侦查工作。

对已抓获的此类犯罪嫌疑人员要加强审讯,注意深挖犯罪,力争发现一起侦破一起,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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