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监狱矫正教育与矫正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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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监狱矫正教育与矫正教育文化

容提要:矫正是监狱对服刑人员采用一定的区域、地域的知识、技术、劳动、文化教育,使其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署下,矫正工作的使命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文明的理念、方式、手段、形象”去实现中国话的文明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以法导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原则和方法,全面体现我国监狱矫正事业的人性化管理,使被矫正教育者在矫正规的约束和矫正治理的教育下自省、自尊、顺应改造环境,趋善避恶,努力矫正思想、净化自我心灵,这样就使得矫正教育工作的诸方都同步进入依法、科学、文明的管理领域,积极运作矫正措施,把矫正教育工作推向完善。

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并逐步走向发达的情形下,无数的中国公民逐渐的走出一条不同寻常的道路。立足于当今中国的国情和政治立场,司法界对矫正教育赋予了具有现代社会理念的思想定位,对加强我国的矫正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里我们对监狱矫正教育和矫正教育文化进行以下几方面简单的讨论。

一、我国目前对监狱服刑人员矫正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实践中, 注重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结合中国罪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矫正工作几十年来矫正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对监狱矫正教育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目前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警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

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渗进、潜移默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

二、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起点

矫正就是将已经弯了的东西弄直。主要是针对罪犯心理与行为偏离进行的回归教育。只有认清矫正的逻辑起点,才更有利于我们认识对服刑人员矫正的实质,从而为做好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将激励机制全面而正确引入矫正制度做好理论上的准备。我们主要从文化、心理、社会三个起点谈论。

(一)矫正教育的文化起点

社会一定时间出现的文化迹象都离不开一定时间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文化发展方向,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当然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

中国传统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控制,使中国传统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使中国传统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注定了它的消亡。对我们而言,“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并不能改变隐藏在心世界的儒家传统思维

方式,在对犯罪的认识上存在着差异。表面上看,我们所说的“矫正”与西方社会所说的“矫正”是同义词,但在外延和涵上有很多不同,我们一般理解为“是指司法机关借用这个医疗术语表示为消除罪犯犯罪行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显然侧重于矫正是一门“技术”活动,偏重于劳动改造,通过劳动这一实践活动来启发罪犯良知,使其改变恶习,同时也进行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还吸收西方经验开展心理矫治活动等,但劳动改造作为教育手段的局限性现在已被人们所共识。中国传统文化则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因而我们的改造工作是促使罪犯除去恶念回归善心。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在关于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章节中明确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容:(1)认罪悔罪教育;2)法律常识教育;(3)公民道德教育;(4)劳动常识教育;(5)心理健康教育。对罪犯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应从道德教育入手,因为道德教育具有更多的传统文化特质,更易于罪犯的接受。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同时又有积极的人生指导意义。孔子主人来到世间就应该刚健有为,积极入世来施展人生抱负,从这一立场出发强调“修己安人”,即通过自觉的自我修养,在提高自己的同时,使别人得到安乐。儒家的“这种理论具有很强的调和对立、化解冲突、规避絮乱、建立秩序的实际性功能”,从这个角度看,依托传统文化的底蕴,实施道德教育是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一项工作。

由此可见,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文化起点应侧重于对其宣讲灌输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道德,唤

起其在文化层面的认罪悔罪,进而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一)矫正教育的心理起点

犯罪人之所以不同于守法公民,服刑人员之所以不同于自由人,就是这两类群体存在着巨大的心理差异,面对同一事件的刺激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反应,并由此导致悬殊的后果。因此,在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过程中也应将其不良心理的矫正作为矫正的一个重要起点。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心理障碍,不同的是有些人能通过自我或外界力量来缓解疏导,使其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恶性阶段,不致恶化为心理疾病;而有些人却无法处理这种心理障碍,使其恶化为心理疾病。恶性的心理疾病又导致这些人走向两个极端,即对攻击自己或对外攻击他人和扰乱社会秩序。前者就是日常所说的自杀残者,而后者就是成为犯罪人。

作为关押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他们是这两种极端倾向兼而有之的特殊群体,从心理学角度讲,他们又是介于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之间的危险边缘人群,这也须正是为何最早的西方监狱是由疯人病院发展而来的原因。

因此,要想真正做好矫正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对服刑人员心理问题的研究,即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三)矫正教育的社会起点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犯罪是社会中不和谐因素碰撞的产物,是犯罪人对社会秩序和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是他们对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藐视和破坏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犯罪人正是这种恶劣行为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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