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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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价综字[2008]16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25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综字〔2008〕167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罚款自由裁量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制定《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本局综合调控处(法制处)联系。
苏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规范案件审理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价格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价格违法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理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六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按程序进行集体审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小组审理案件的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