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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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商法研究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25期122㊀
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高天鹏
(洛阳理工学院附属中学,河南洛阳471000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购物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广大消费者,迅速占领我国消费市
场。但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以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研究对象,从网购、消费者的概念与我国网购现状入手,结合网络购物的特点对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国外相关立法进行借鉴,最终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关键词:网络购物;网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8.25.057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1.1
网络购物的含义近年来,随着依靠互联网技术而进行的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购物也已进入到千家万户。与传统模式相比,它借助互联网和网络消费平台实现了人们足不出户就能进行购物的梦想,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若为其下个定义,即可指“借助网络实现商品或服务从商家/卖家转移到个人用户(消费者)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网络的参与,都称之为网购。”网购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方式,不仅是简单的购物,而且还象征着一种新时代的文化内涵。
1.2
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庞大群体,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处于消费的过程中。在我国消费者的概念还未得到十分清晰的界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网购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具有一些传统消费者所不具备的新要素。又由于网络购物具有的虚拟性特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
1.3
网络购物的特点网购作为当前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具有一些较为显著的独特属性。
(1
)虚拟性。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打开了购物的虚拟空间。人们的网络形象与生活角色相剥离,购物可全凭自己的爱好进行,不会出现生活中的一些尴尬现象。经营者与消费者无法确切地得知彼此的实际情况,购物主要通过图片与文字实现,这为双方进行平等的交流提供了有利条件。
(2)便捷性。网络购物克服了时间的界限,使得购物能够24小时全天进行以满足消费者随时的需求。同时网络购物的全球化也削弱了空间上的阻碍,人们深居家中亦可购买全世界各地的商品,且由于网络购物的供货渠道极其多样,因供货短缺而造成心仪之物无法购买的问题也大大减少。
(3
)风险性。基于网购的虚拟性,网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中,消费者的信息更容易被泄露,支付过程中更容易受到诈骗。此外,由于信息的缺失,一些不法商家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或做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对消费者的购物造成极大危害。
1.4
网络购物的现状紧随着“双十一”的步伐,圣诞节、春节再一次把网络购物推向高潮,网络购物的狂欢浓缩成快递员们在城市中穿梭的身影。
网络购物大体兴起于20世纪19年代的美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网购已进入到千家万户。在中国电商年度发展报告中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十二个月时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近6.6万亿元,相比上一周期增长38%,为中国电商零售额同期的最高纪录;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购用户人数达5.14亿,网购渗透率达到68.5%
。这些数据都在显示,网购对我国消费的影响正逐步加深。2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存在的问题2.1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1
)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传统的购物模式下,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面对面的交流与对商品的试用或试穿,对商品产生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从而实现知情权。然而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并不能对商品进行直接的接触与检查,只能通过经营者给出的图片、广告与商品信息进行判断。于是在我国立法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经营者是否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就成为知情权能否实现的关键。而经营者往往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就言过其实,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2
)公平交易权遭到阻碍。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经常要同意经营者设置的格式合同才能进行购物。尽管格式合同在网购中的使用确实有利于提高购买效率,但其也确实有所缺陷。格式合同通常被经营者放在不起眼的位置上,其内容往往繁杂冗长,使用诸多专业术语,晦涩难懂,这时的网购消费者大都不会去读这些合同。然而这些易被忽略的合同当中常常包含着许多不公平因素,例如经营者有权单方认定消费者是否违约;色差由于拍摄导致,对此问题不予退货等。往往一个“我同意”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便已然受到了侵害。
(3
)批评监督权难以实现。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一般通过直接向经营者提出意见以行使批评监督权。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并不能直接与经营者接触,因而其往往通过网络言论向经营者提出建议。目前,许多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该体系反映经营者的诚信状况以便于消费者进行参考。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店家雇用“专职水军”来刷评价,这就导致信用评价体系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更有甚者蓄意报复给予差评的消费者,极大危害了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
2.2 经营者义务履行不到位(1
)虚假广告泛滥。作为网购消费者了解商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广告的真实性十分重要。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作虚假宣传。然而如今的网络环境中仍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这与经营者一味追求利益有着很大关系。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监管力量较弱,没有形成操作性强的监管机制,这些也是造成此情况的原因。
(2
)实名认证设有障碍。为了加强网络购物管理、紧跟改革步伐,我国对网店实行实名认证。网店实名制使得卖家信息能更好地展现在消费者面前,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其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针对不同情况下是否有所不同未做出具体说明。且《办法》规定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网店经营者进行审核与监管,可第三方交易平台并非是正式的工商或质监部门,由其进行监管,工作完成效率并不高。此外,网店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后,接踵而来的便是缴税问题,各种税费增加了经营者的运营成本,而网络购物的一大特点就是低价,一旦失去这一优势,网络购物将会流失大量消费者甚至重返线下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