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是长期股权投资吗,投资收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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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是长期股权投资吗,投资收益从哪里来

起因1、在某些集团公司委托的审计中,审计其控制的非营利组织。报表基础是《企业会计准则》,附注披露该非营利组织是集团公司的子企业。2、有的单位,出资开办非营利组织后,报表中作长期投权投资核算。有的公众公司,将非营利组织(如学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审计报告中列为子公司。

为此,引发了讨论:开办非营利组织是不是长期股权投资?该不该作为子企业或者控制企业纳入合并报表?

在法律规定与实质之间,审计应该尊重事实吗?

为什么有的教育集团能够上市?收益从何来?

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

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

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法》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其它的类似法规就不一一列举了,归纳如下:

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非营利组织是不是长期股权投资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的很清楚,开办非营利组织不能获取回报,不能分红。那为什么会有单位将开办的非营利组织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呢?

有的单位出资开办非营利组织,名为非营利,实际上是获利的。但是法律上又明确不准分红,不准回报。那会计处理、审计确认的时候,应该按法律规定作为捐赠支出处理,还是按实质作为投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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