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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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 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 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 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 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医疗事故的处置
3.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
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 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 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 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的处置
(2)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 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 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 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 责任。
果关系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 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 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 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 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 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 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 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 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 和其他责任者。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
(四)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四、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
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的预防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
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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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
新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 家库。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提起 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 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4.医学会调查取证 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 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7.鉴定结论的审核
(五)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 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2.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 再次鉴定。 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医疗事故争议进 入诉讼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六、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 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 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 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 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疗事故的处置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 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 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 到现场。
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的预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 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 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 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事故的预防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
二、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 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 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 等。
1、报告:
医务人员 科室负责人
质量监控部门
调查、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
机构负责人
通报患者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 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 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医疗事故的预防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 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 医疗事故的损害。
五、医疗事故的处置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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