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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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 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3)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关于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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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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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
1) 我国民法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法律所确认的,某一民事主体承担 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在现行法律上一共有三种归责 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 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医疗执业人员监督
(一)医师执业监督: 1.执业医师 2.助理执业医师 (二)讨论:实习生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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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医疗安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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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已 成为社会热点!如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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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赔偿规定 (三) 最高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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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
1.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违法 2)存在诊疗护理的过错 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 4)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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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 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 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
(四) 药品管理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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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安全的监督
(一)医疗安全的相关概念
1.医疗安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保证病患的人身安 全,不因医疗失误、过失而遭受损害。
2.医疗安全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
3.医疗事故:根据《条例》规定,指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 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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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 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 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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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 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 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 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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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 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 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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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医疗机构监督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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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点:
1.医疗机构概念 2.医疗机构执业监督 3.医疗执业人员监督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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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的概述
• (一)医疗机构的定义 • 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
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 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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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与分级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仍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 不过主要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向了被告。受害人在诉讼中,能 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 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 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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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断进步中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错原则)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1、类别:14个 • 2、分级:3级10等;目前无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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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执业监督
(一)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 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 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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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 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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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
1) 我国民法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法律所确认的,某一民事主体承担 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在现行法律上一共有三种归责 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 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医疗执业人员监督
(一)医师执业监督: 1.执业医师 2.助理执业医师 (二)讨论:实习生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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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医疗安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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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已 成为社会热点!如何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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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赔偿规定 (三) 最高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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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
1.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违法 2)存在诊疗护理的过错 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 4)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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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 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 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
(四) 药品管理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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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安全的监督
(一)医疗安全的相关概念
1.医疗安全: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保证病患的人身安 全,不因医疗失误、过失而遭受损害。
2.医疗安全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
3.医疗事故:根据《条例》规定,指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 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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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 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 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 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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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 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 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 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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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 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 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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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医疗机构监督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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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点:
1.医疗机构概念 2.医疗机构执业监督 3.医疗执业人员监督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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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的概述
• (一)医疗机构的定义 • 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
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 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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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与分级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仍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 不过主要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向了被告。受害人在诉讼中,能 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 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 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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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断进步中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错原则)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1、类别:14个 • 2、分级:3级10等;目前无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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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执业监督
(一)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 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 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