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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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试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主要采取开卷或闭卷两种方式;考查主要依据平时作业(作品)、课堂讨论、测验、守纪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凡在专业教学计划上单独设置的实训、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均按课程进行.一门课程分学期开设,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监考教师严格按照《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监考规则》履行职责.考查课程由各系或任课教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在考试中作弊的认定,按照《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执行.处理违纪作弊的事实依据是《考场记录单》和《期末考试学生违纪报告单》.
第十六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方式,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为60%:40%,需上下浮动,由各系、部提出,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研究确定.考查成绩的评定同样采用百分制.
第十七条学生的考核成绩按照《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成绩管理办法》记载.由各系通过“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录入.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网站上公布,供学生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缓考、旷考和补考的规定: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及格者记为60分或及格.如果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待毕业前参加毕业前补考.
二、学生确有以下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1.因伤病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
2.因公外出,如学院选派参加各类比赛、运动会等;
3.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
三、申请缓考的学生应提前三天填写《缓考单》,经辅导员、系主任审查并在《缓考单》上签署意见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申请手续者,必须及时办理补考手续.如不符合缓考条件,以旷考处理.缓考一般随补考进行,需单独进行考试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的学生,均按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五、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成绩如有错判、合分错误、漏登等情况,由评卷老师填写《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原因,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后,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教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