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镇国资[2007]38号)各辖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国有出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单位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国有(投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出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

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三条重大投资是指编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包括主业投资、“三非”投资和公益性投资。主业投资是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经市国资委核定的符合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和企业主业发展的投资;“三非”投资是指企业的“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投资;公益性投资是指企业的慈善捐赠、贫困捐助、活动赞助等公益性捐资。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除承担政府指令性投资任务外,企业投资计划中,主业投资必须达到企业年度总投资的85%以上,“三非”投资不得高于企业年度总投资的15%。

第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章企业投资的内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开展投资分析和后评估工作;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设置负责投资的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投资责任。财务、资产等相关部门要与投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八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投资政策;(2)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3)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4)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投资规模和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九条严禁或限制企业以下投资行为:

1、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2、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投资或增加投资、划转股权;

3、严格控制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等高风险金融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办理核准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4、严格控制企业的“三非”投资,缩短企业向子企业投资的投资链,投资链严格控制在三级以内。

第十条企业投资决策前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投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决策最主要的依据,主要内容为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效益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作为投资的决策

主体,要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必须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产)权代表应对投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层应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决定和确定的投资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十五条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企业应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

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事项,其中重大投资事项要单独披露。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受让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每年年末,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总结报告,全面反映企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项目回报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通过投资活动带动产业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情况等,并于下年度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监管主体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对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主业投资实施备案管理,对“三非”投资实施核准管理,对公益性投资实施报告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