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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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核设施运行经验反馈工作,做好国际核事件分级(以下简称INES)和事件报告系统(以下简称IRS)的有关工作,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INES和IRS方面的联络畅通,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我国在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INE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研究堆和其它民用核设施以及在国际核事件分级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事项;IR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国家原子能机构指定INES国家协调员和IRS国家协调员负责INES和IRS的国内有关工作,国家协调员任期3年。

在国家原子能机构的领导下,成立INES和IRS国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和核电厂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组长由INES国家协调员兼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推荐。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系统工程二司。

第五条工作组设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INES和IRS有关工作,为INES和IRS 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建立INES和IRS信息库,进行INES和IRS信息分析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在工作组的指导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明确核事件分级和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INES核事件分级和IRS报告的具体有关工作。

第三章 INES国内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INE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为便于核工作界、新闻媒介和公众相互之间对核事件的信息沟通而制定的国际事件分级管理办法。

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在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核事件时,迅速定级并在24小时内通告国际原子能机构。

第八条工作组在INES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核设施核事件定级以及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审查我国核设施申报INES的核事件,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告;

(三)负责收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INES有关信息,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九条INE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对按规定向核行业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核事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同时根据INES 手册要求填写事件中英文定级表(见附件),提出初步定级意见,传真报工作组秘书处;

(二)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0级和1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

(三)对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工作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审议事件的定级和申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后,由INE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四)INES国家协调员应将国内外INES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章 IRS国内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IR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共同组建的核电厂事件报告系统。

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应将安全上有重要意义的运行事件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成员国之间进行经验反馈和交流,以防止严重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或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工作组在IRS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与IRS工作有关经验反馈工作;

(二)负责组织筛选和整理IRS报告有关的工作并上报国际原子能机构;

(三)负责接受和分送国外的IRS报告。

第十二条IR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核电厂应及时总结运行事件的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并提出纠正措施。选择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运行事件(特别是人因事件),按IRS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用中英文分别填写IRS报告;

(二)一般要求每台机组每年至少申报一份IRS报告;

(三)核电厂将IRS报告报工作组秘书处;

(四)IRS国家协调员负责筛选和初审IRS报告;

(五)申报的IRS报告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审查同意后,由IR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六)IRS国家协调员负责向有关单位分送IRS报告。

第十三条IRS报告内容主要供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和核电厂参考,用于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IRS报告含有技术机密内容不得对外,不得用于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我国IRS国家协调员对外承担保密责任。各接受IRS报告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文件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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