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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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经教委审批申请办理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证 明 材 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 通知》(原件)、《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原件)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 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 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 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材 料 说 明源自文库
1、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入户地《居民户口薄》 与权利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 3、迁移人与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 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 人关系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入户地《居民 户口簿》。 4、拟落户 家庭户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 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 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系 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 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 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 外)及《居民身份证》 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可以聘请律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 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户口事 项,也可以在在公安机关当场填写《委托他人办理户 口事项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办理 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1、入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单 位公章的《集体户口户主信息页》 5、拟落户 单位集体户 2、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
备注: ①除标注应当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需交复印件验原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 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如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 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并加盖单位用章。 ②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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