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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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 和打击骗税行为,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 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一栏填 写的企业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 单位”名称以及税收专用税票中“购货企 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 物,但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挂靠企 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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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应退消费税,凡属从价定率计 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 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凡属从 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 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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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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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原则
(一)公平税负的原则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
口货物参与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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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首先,流转税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 项规定的。其次,出口退税所涉及的税种为流 转税,而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出口货物的 消费地在国外,其流转税应由进口国征收,因 此出口国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所含流转税应予退 还。同样道理,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 税和消费税也是我国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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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并在财务 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 物,如捐赠品、展品、样品不予退税)
3、必须是收汇并核销的货物。
(二)特准退税的货物范围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文件的规定,下列货物特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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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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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是指应货物的销售收入中应缴纳的 间接税为零,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退 多少”的原则。几年来,退税率的数次调整在 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按实际税负贯彻零税率这一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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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宏观调控原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 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 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 职能作用体现税收的宏观调控原则,体现 出口退税的导向作用。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 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 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 物;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 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6、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品及国际组织驻华代
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国产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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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 进口棉加工生产产品出口,对销售以出顶进新疆棉的指 定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新疆棉,实行特准退税。
8、为鼓励加工企业使用国产钢材顶替进口钢材加工 产品出口,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企业的计划内钢 材,其销售环节免税,进项税额按征税税率进行抵扣。
为了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国家还规 定了对一些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一类是国 家鼓励发展的免税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 的免税货物、卷烟等;第二类是国家限制出 口或为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而规定不准退税 的产品。第三类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退税的 货物,如饲料、化肥、农药、农膜等,因为 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税,所以不予退税。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退税率
(一)退税税种。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 值税和消费税。
(二)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指出口货 物应退税额和退税计税依据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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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出口退税率
在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之前,我国的 出口退率分为17%、15%、13%、5%四档, 在机制改革之后,出口退税率经过调整, 目前现行的退税率分为17%、13%、11%、 8%、5%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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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 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 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
1、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出口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已征了税的货物。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仅 限于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以及符 合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非自产货物出口 后不得办理退免税。
出口退税政策、管理 及机制改革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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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 算级次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 几种常见的出口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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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 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 内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 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取的并为各 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 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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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 算应退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 (免)税依据,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 问题,又关系于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
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应退增值税,应依据购进出 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 税依据,目前由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 需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以进项 金额以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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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 1、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指经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 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委托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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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准退税的单位。主要指外轮公 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对外 承接修理修配的企业、出境口岸免税店、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 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等。
9、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 以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凡属于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的产品,实行退税。(2004年4月1日后成立的限鼓励)
10、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 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 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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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退税货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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