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卷 第3 1 期
V0 . l o 3 1 3 N .
西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ra b t u n l Of Ti e Nainaiis n t u e 仃 hl o h a d o il Sce e to lte I si t P i t os v v n S c a inc s


夫妻 日常家事 代理权性 质与特征

【 稿 日期] 0 9 1— 7 收 20 — 0 1
[ 作者简介] 张林( 99 )男 , 1 7 一 , 河北定 州人 , 为西藏民族 学院政 法学院讲师 , 现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
1 3- 0
西藏民族 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1 0 0年 5月
M a 0l v2 O
关 于夫 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 范 围之界定
张 林
( 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 陕西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通过 阐述 夫妻 日常 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特征 , 笔者认 为界定夫妻 日常 家事代理权 的范围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是 可能的, 但必须首先考虑影响界定的主体、 客体 、 夫妻财产制、 夫妻双方的共 同意思 四个要素 , 处理好与其他婚姻 家庭制度和民事制度的关系, 尤其是文中提到的七种特殊情形。只要制度 之间相互和谐 , 利用原则性规 定和排 除 } 生 规定对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能够加 以明确界定的。 关键词 : 代理权; 日常家事; 身份关 系; 夫妻财产制 ; 别居 中图 分类 号 :】 3 9 [ 2 . 文献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38 8 (0 00 . 130 目 A 10- 38 2 1 )30 0 _5
似有违背夫妻双方意思 自治的法律理念。因此 , 代理权限定在存在特定身份男女之间, 笔 同居一方与 者认为: 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特殊代理权。 第三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只能由自己承担。 但有的国 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对于非合法有效的 事 二、 影响夫妻 日常家事代 理权范 围界定 夫妻 双方之 间代理 也予 以承认 。例如在 日本 , 实 婚姻中的男女也应推定享有 日 常家事代理权。 在英 的因素 美国家法院的判例 中, 有时对 同居男女之间代理关 甚 在传统民法中, 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 扩张了完 系也认 为有效 , 至认 为只要外 界认 为 当事人 是 以 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 , 那么情妇就处于和妻子同样 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 了分身之术 p , 即情夫必须对情妇的购买行为向第三人负 另一 方 面也补 足 被代 理人 对 某 些 专业 领 域 知识 或 的地位 , 叼 2 技能的缺失,但是代理权始终是有范围限制的, 责 。【 ) 被 笔者认为 日本和英美 国家 中判例的规定客观 代理人只对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所为的法律 上弱化了主体因素对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响, 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同样 , 作为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 从而扩大了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的主体范围, 权也 应有一 定 的范 围界 定 。 但却会损害被代理 在理论 界 , 尚宽 先生认 为 : 日常 家务谓 包括 虽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史 “ 因为被代理人通常 未成 熟子女 ( 未结婚 之 未成年 人 ) 之夫妻 共 同生 活 。 人配偶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 是要用 夫妻 或家庭共 同财 产来 承担法 律后果 。 更为 通 常必要 的一切事 项 , 家之 食物 、 一 光热 , 衣着 等之 购买 , 健 ( 当 ) 乐 、 保 正 娱 医疗 , 子女 之 教 养 , 家具 及 重要 的是 此种 规 定 忽视 了身 份关 系 在 日常家 事代 日常用 品之购 置 , 仆 、 女 家庭 教 师之雇 用 , 亲友 之馈 理 权这种 特殊代 理权 的基 础性 地位 。 2 、关于离异夫妻之间对子女事项代理是否超 赠, 报纸杂志之订购等 , 皆包含在内。” t 国台 6 ) 我 有学者提出“ 已 湾地区的戴东雄博士认为 : 日常家务通常指夫妻 越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问题 , “ 及其未成年子女共 同生活所必需之事项。依此概 离婚的男女就共 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仍可 【l t c P 念, 日常 家务之支 出可 包括食 物 、 电 、 水 衣物 、 保健 、 以保 留这种代理权 。”】 而反对者认为夫妻身份 关 系已经消灭 ,作为 日常家事代理权已经不再存 医疗 、 子女教 育 、 具 、 家 日常用 品 , 亲友馈 赠 、 纸杂 报
特殊 的代理权呢? 有人认为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 不 同于法定 代 理权 和委托 代理 权 , 因为 : 首先 , 在夫 夫 妻 日常家事 代 理权 作 为一 项重 要 权利 , 国 妻 日常 家事 代 理 中夫 或 妻 均可 作 为 代 理人 或 被代 我 其身份可以相互转换 , 但在其他代理 中代理 的《 婚姻法》 没有 明文规定 , 并 直到 20 年 1 理人 , 01 2月 2 4日生效 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使用 ( 中华人 民共 人或被代理人的身份是不可以相互转换 的;其次 , 代理人通常以自己名义与 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 l 条才规定 在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中, 一 》 7 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行 为后果 由夫妻承担连带责 了 “ 妻 因 日常生 活 需要 而处 理 夫妻 共 同财 产 的 , 夫 而在 其 他代 理 中 , 理 人 通 常 只能 以被 代 理人 代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决 定 ” 。这 是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第 任 , 否则 就要 自己承担行 次通 过 司 法解 释 的 形 式对 家事 代 理 权 作 出 了规 的名 义与第 三 人为 法律 行 为 , 再 在夫 妻 日常 家事 代理 中 , 理权 的范 代 定 。而在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的 民法 典 中 , 夫 妻 日常 家 为后果 ; 次 , 对 围仅限于“ 夫妻 日常家事” 而在其他代理中 , , 代理 事代理权是这样规定的( 10 条 )“ 第 0 3 :夫妻于 日常 家 务 , 为代 理人 ; 妻之 一 方滥 用此 代 理权 时 , 互 夫 他 的范 围 比较广 。闭 笔者 同意 上述 分析 , 认 为对夫 妻 日常 家事代 但 方得 限制 之 , 不得 对抗 善 意第 三 人 。 ” 但 理 权 的 分析 可 以从 另 外 一 个 角 度 进行 : 首先 , 夫妻 在学 术界 , 常认 为夫 妻 日常家事 代 理权 的 概 通 是其他 身 份关 系 念是 指 : 夫妻一 方 因 日常家 庭 事务 而 与第 三人 交 往 关 系 乃亲属 关 系之 核心 关 系之 一 , 是 为 时所 为 法 律行 为 , 为 夫 妻 共 同 的 意 思表 示 , 一 产 生 的前 提 , 有 效 婚 姻关 系 的 必然 内容 , 了维 视 另 护善 良伦理秩序 , 似不能视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为 方 承担连 带责 任 。 t其 中对 于 “ 6 8 ) 日常 家事 ” 的具体 婚姻乃相爱之人缔结 的身份契 含义 ,各 国立法的表述存在差异 ,法国民法典》 《 强 委托代理权 。其次 , 财 调 日常家事为家庭 日常生活与子女教育 ;德国民 约,是双方按照 自己的意思处分 了自己的身份 、 《 既然双方相互信任 , 互为一体 , 视对方的行 法典 》 中的 日常 家事 是 能使 家庭 的生 活 需求 得 到满 产关 系。 为 为 自己 的行 为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后 果 , 那 足的事务。 通说对夫妻 日 常家事代理权所作概念似 他 包 也无 加 以强 制 规定 之 必要 , 与普通 代理 权具 有相 同特 征 , 即都是 代 理他 人 与第 么 , 人 ( 括立 法 者 ) 三人为法律行为之权利 , 但是否与其他代理有所 区 除非有违背善 良风俗或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因 此 ,如果界定夫妻 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 , 别?它是属于法定代理权或委托代理权 , 还是一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