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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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分析

陈箐

摘要近些年,人肉搜索在网络上的盛行已经掀起了轩然大波,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这种方式来获得特定的真实信息,在充分实现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有效的规制人肉搜索有利于促进互联网的文明、有序的发展。

本文结合近几年与人肉搜索有关的重大事件,对现今的我国人肉搜索立法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箐,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网络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7-02

人肉搜索是指区别于机器搜索引擎,依靠网友之间的互动来

人工获取某个人或某件事的信息资料的方式。从2001年,网民

在猫扑网上搜索出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及其个人资料,标

志着人肉搜索的诞生。到2011年,这10年中人肉搜索体现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如体现了人们的道德诉求、对官员反腐败的强有

力监督破获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寻找走失儿童等。在

看到人肉搜索积极一面的同时,这把双刃剑的负面影响也呈现出

来。2007年12月“死亡博客”事件作为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正

式拉开反抗人肉搜索侵权的序幕。然而该案并非是唯一的人肉

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虐猫女”、“铜须门”、“豪宅女”朱真芳

等事件的主人公都因为人肉搜索不堪骚扰而失去工作,不断搬家

躲避甚至无法正常生活。人肉搜索拓展了自由表达的途径,满足

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望,然而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的目的并不只是

为了获取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而是要通过对搜索对象真实信息的

揭露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借以表达某种意见、态度和情绪。①人

肉搜索一旦没限度的发展下去,就可能演变成了残酷的网络暴

力,使公民的个人隐私遭到无情的践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

的不健全,绝大多数受害者都选择逃避而没有使用法律武器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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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该条例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条例规定“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的处罚难以落实,现如今上网十分便捷,除了家庭宽带还可以使用无线网卡或在网吧、其他公共场所上网。因而该处罚难以产生实际效果。其次,徐州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说,“出台《条例》,主要是为保护普通老百姓的隐私权。政府公务人

员的隐私权相对较少,在公众场所其言行衣着不存在隐私。”⑦

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公务人员的隐私权确定具体的范围,也没有法律规定网络监督权的具体内容,怎样平衡隐私权与监督权的关系是一大难题。再次,网络行为很难进行区域划分,仅在徐州地区立法无法对全国甚至更大范围的人肉搜索进行监管。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条例》最高罚5000元的处罚应当是无效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5000元罚款金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500元罚款限额,应该是无效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我国首次在基本法中在全国范围为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确立了法律依据,使得诸多案件真正有法可依。在上海“海运女”不雅照事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度立即停止侵害,断开相关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的其个人信息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侵权法第三十六条中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通知规则,也可以称为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⑧但是这些规则在适用上明显存在一些问题:

1.对通知的界定不清。通知通常包括口头通知以及书面通知,而第三十六条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形式和格式。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电话通知等方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然而哪种能够构成有效的通知目前无法判断。

2.对“知道”的判断界定不清。知道本身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知道,在互联网专条下就是指网络运营商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从而确定经过其渠道的信息不构成侵权行为;另外一种是客

观知道,主要是指在现实情况下,网络运营商应当或者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⑨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主动担负审查的义务,意味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在对内容的筛选和排查上,不但耗费巨大,而且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若是判断客观知道,确定“应当知道”则是相当困难的。以“海运女”起诉百度的案例为例,百度的搜索引擎搜索出的大量不雅照片,百度百科出现以“海运女”命名的词条等事实能否作为判断知道的依据至关重要。许多人肉搜索的案例中,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网上传播的程度,能否以点击率或下载量进行判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3.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近些年,网络作为目前传播速度最快,参与人员最广的媒体成为舆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新方式。“天价香烟事件”中,如果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周久耕完全可以在发现网上任何不利言论的第一时间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图片和文字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就无从实现。

4.“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实际效果质疑。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及无限扩展性。⑩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由于没有范围和方式的限制,参与传播的人数和范围无法确定,“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通常很难消除因特网上所有侵权内容。此外,以P2P 方式进行点对点传播的软件,如eMule ,能够使软件用户彼此之间上传和下载,持续散播被侵权人的隐私,导致的损害后果持续的时间和程度都难以计量。

人肉搜索作为独特的网络现象,其侵犯公民隐私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开始从立法层面加强对人肉搜索的规范管理。对人肉搜索进行合理的引导有利于平衡公民的监督权与隐私权,使其既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又避免网络暴力的发生,有效推动互联网文明的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

①邹军.作为网络舆论的“人肉搜索”及其规制.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9(9).第101页.②“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中国法院网.

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912/24/387569.shtml .访问时间:2011年1月

20日.

③刘义军,刘海东.“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10(7).第81页.

④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12).第65页.⑤王晴.“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冲突和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2009(3).第349-350页.⑥徐州叫停人肉搜索遭质疑网友称为贪官撑保护伞.凤凰网.http://news .ifeng .com/society/2/200901/0120_344_977456.shtml2011年1月23日访问.

⑦徐州市人大解释没说不让“搜”.大河网.

http://www .dahe .cn/xwzx/dhfd/rdtj/t20090121_1474542_2.htm .访问时间:2011年1月

23日.

⑧张兵.困境与出路:“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路径探寻.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2010(6).第106页.

⑨梁宸.论网络视频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4).第158页.⑩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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