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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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摘要】近段时间,网络“人肉搜索”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现行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但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却提醒我们必须及时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对其进行规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已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引发了法律诉讼,本文针对“人肉搜索”这种网络现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肖像权【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8)12-0042-022008 年4 月17 日,随着号称国内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

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人肉搜索”这个引发巨大争议的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底线?应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一、“人肉搜索”的界定广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属于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我们现在常用的百度和谷歌。

与传统的搜索工具的区别在于百度和谷歌是程序在控制,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程序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

而“人肉搜索”不是靠程序比对关键字,是“靠成百上千的人来提供信息。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1]简单来说,人肉搜索就是在一个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友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甚至是道听途说的人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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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口 月 上 来自论 网络 内容 服务提供者 的侵权责任
由“ 肉搜 索" 人 第一案 引发 的法律 思考
张 娟
摘 要
关键 词
网 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络 是伴随着 网 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 网 在 络时代
要 承担 相应 的 制止 、 除和 避 免进一 步扩 散 的义 务 。 删 笔者 主 张对 法 院的 审查 。 ( ) 三 赔偿 损 失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者 宜采取 “ 严格 标 准”只 要被 侵权人 或他 人告 ,


旦法 院对案 件 做 出判 决或 裁 定 , 临时 禁令 即行 失 效。 ( ) 除影响 二 消
消 除影 响 即消 除因侵 权 行 为给 他人 造成 的 不 良影 响 。消 除 影 响的 范 围, 与 侵权所 造 成 的不 良影 响的 范围 相 当, 应 即侵 权行 为在 一定 范围 和一段 时间 内进行 的 , 当相应 地 在一 定范 围和 一 应 段 时间 内消 除影 响 。司法 实 践 中 已经 出现 了网 上侵 犯名 誉 权后 判 决如何 消除影 响 的案例 , 侵权 人在 网上 实施 侵权行 为 的实 际 按
网络 内容 侵权 责 任方 式 文 献标 识 码: A
( ) 一 停止侵 害 文章 编 号 : 0 90 9 ( 0 oo .5 - 1 1 0 -5 22 1) 11 3O
如 何 规 范该 类侵权 行 为 , 衡各 方 利益 , 互联 网产 业的健 康发 展 至 关重要 。 平 对 中图 分类 号 : 2 D93
20 年 1 07 2月 2 9日,北 京女 白领 姜岩 在 发现 丈夫王 菲 出轨

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首先,在本案中,披露他人隐私是手段还是目的?本案被告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是一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的手段,还是牵连性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名誉侵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近年来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成文法国家,这些做法究竟应该得到鼓励,还是应当受到批评,值得学术界高度关注。透过互联网络大规模地进行人肉搜索活动,原告的日常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其次,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我国婚姻法对妻子不忠实的行为,可另一方面却认定被告披露这些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如何通过互联网络伸张正义,弘扬宪法和法律精神呢?本案的判决似乎表明,尽管被告掌握充分的证据,但通过互联网络披露有关信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知情人的披露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知情人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知情人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很显然,法官将互联网络公众的行为等同于被告的行为,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漏洞。
本案被告在互联网络上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是导致公众了解真相并发表评论的原因。但是,被告披露有关事实真相之后,公众评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在笔者看来,被告只需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需对互联网站评论者传播信息、发表批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有关评论的信息,那么,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不仅仅是信息的发布者,而且也是互联网站的管理人,所以,法院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考虑到了被告的双重身份,因而认定其构成侵权。但是,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互联网络信息评论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引发讨论的信息提供者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作者:朱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摘要网络平台上,人人都可以成为“人肉搜索”的发起人。

在没有具体的、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下,对“人肉搜索”的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就具有了较大的法律意义。

在这类案件中,对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范围的界定是其中的关键点,而具有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补充救济,另一方面也极易产生网络暴力这一恶性后果。

本文认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网络实名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 名誉权隐私权网络暴力作者简介:朱颖,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40所谓“人肉搜索”是指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一种信息搜寻方式,是自动搜索引擎的补充。

2006年,因一女生虐猫而在网络平台上被“人肉”的事件,在当时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关注热度;2008年,一名女白领被人肉搜索的案件,首次进入了司法程序审理,被称为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之后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从未停止,至今网络上仍常见“在全国范围内寻人”、“求扩散、求转发”、“找出这个坏人”这样屡见不鲜的言论。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有其积极的一面,是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它能聚集起微小的力量使其指向一个方向,在信息传播速度以及传播力度上远远高于传统媒体。

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这种集中性的力量往往会走向失控,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

一方面“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公开了特定人的信息,如当事人的照片、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后,往往在负面引导下造成了个人名誉权的受损。

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够 更为深刻地认 识到建立 网络规 范制度 的重要性 。 关键词 人 肉搜 索 隐私权 名 誉权 法律 与道德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2 .3 l0 —5 22 0 ) 120 0 中图分类 号: 9 0 D 2. 5
人 肉搜索, 名思义一种特殊 的搜索方式 , 顾 它是指将 G ol、 忠 诚原则 , og e 本应被 社会所 谴 责 过充分动 员广 大网 民 通
索 , 许正好有个 网友认 识你所 要 了解 的那个人 , 么他就 可以 愿意 , 也 那 那么任 何人在没 有正 当理 由的情况 下都无权去窥视我 的隐
利用 在网络上 发帖的形 式把 该人 的信 息公布 在网上 。 人肉搜索第 一案 的回顾 :
私或者将 其暴露 在外 。
隐私权 则是 自然人享 有 的对某个人 的 , 与公共 利益 、 群体利
家, 在王家 门口写下“ 良王 家, 无 逼死贤 妻” 等语 句 。 为此 , 王菲 将 属于绝对 的隐私 , 样 的隐私权 是一种 排他 的的权利 , 这 社会 的知
姜岩 , 于 2 0 年 2月 2 女, 0 6 2日与原 告王菲结婚 , 由于双方性 益 无关 的个人信 息 、私 人活 动和私 有领 域进行 支配 的具 体人格
格 差异较 大等原 因, 婚后感 情不和 。20 年 6月, 07 双方感 情进一 权 。 步恶化 ,0月闹起 离婚 。2月 2 l l 9日, 姜岩 跳楼身亡 , 生前 在她 自
集 中广大 网 民的 力量 去搜索 信息和 资源 的一种方式 。0 比如 , 我 括 : 名 、 姓 身高 、 体重 、 家庭地 址 、 电话等 , 这些都 属于隐私 。隐私
们要知道一个人 的信 息 , 以通 过在论坛发 帖的形式发起 人诉你 , 我 但如 果我不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

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

“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网络侵权事件备受关注。

而在众多的相关案例中,有一起案件被视为“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其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这起案件的起因往往并不复杂,但却在网络的发酵下变得错综复杂。

事件的主人公_____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体,却因为某一特定的事件被卷入了网络的漩涡。

或许是一次言论的不当,或许是一个行为的争议,总之,他/她的相关信息被迅速曝光在网络之上。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怀着各自的目的和心态,纷纷加入到这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之中。

有的是出于所谓的“正义”,想要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和批判;有的则是纯粹的好奇,想要满足自己的窥探欲;还有的可能是受到他人的鼓动,盲目跟风。

然而,他们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边界。

被搜索的个人信息被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等。

这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在网络的世界里被肆意传播,当事人的生活瞬间陷入了无尽的困扰和混乱。

工作上,同事们对其指指点点,导致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生活中,亲朋好友也对其投来了异样的目光,原本和谐的关系变得紧张。

更严重的是,当事人不断收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恐吓短信,甚至有人直接上门骚扰,使得其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人肉搜索”事件构成了明显的网络侵权责任。

首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自主和安宁。

其次,那些恶意的谴责和诽谤言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再者,持续不断的骚扰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其生活安宁权。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视为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答题方法指导(看法题)
1、是什么行为?正确与否?(是什么)
2、为什么正确或错误,即说明理由。(为什 么)
3、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怎么办)
参考案
1、“人肉搜索”会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权。
2、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是 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3、因此,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 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 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4、“人肉搜索”参与者在享受公民言论自由权的 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揭露他人隐私,不 能损害他人名誉。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方式: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公民以自己的专业 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回答。北京 一13岁女孩张某仅仅对某网页说了一句大 家感兴趣的话,不久,她的出生年月、所 在学校、平时成绩被详细公开,关于她的 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亦开始在互 联网上泛滥。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肉 搜索”这种行为的看法?

法律人肉搜索案例(3篇)

法律人肉搜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行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然而,这种行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人肉搜索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碰撞。

二、案例简介2016年,某知名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实名曝光某地恶霸》的帖子,帖子中列举了某地恶霸的种种恶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网友纷纷加入人肉搜索,搜集恶霸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曝光。

在舆论的压力下,恶霸最终被警方抓获,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层面(1)侵犯隐私权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搜集、传播恶霸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涉嫌侵犯恶霸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搜集、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犯名誉权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对恶霸进行恶意攻击、侮辱,损害了恶霸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道德层面(1)正义感人肉搜索起源于正义感,旨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部分网友丧失了道德底线,采取过激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2)道德风险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搜集、传播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此外,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网络暴力,损害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法律人肉搜索案例反映了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碰撞。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也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因此,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避免过激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五、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使大家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北京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而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上。

于是网络上掀起了对姜岩丈夫和“第三者”的人肉搜索,进而演化为现实中的暴力。

而后,王菲以“网络暴力”影响了他和家人的生活为由,将相关网站告上法院。

就是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道德与网络侵权的激烈争论。

无独有偶,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条例。

今后未经允许,擅自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予以停机等。

该《条例》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据人民网当天调查,高达90%的网友对此条例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所谓“人肉搜索”,根据Google、百度等大型搜索引擎对“人肉搜索”的解释,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它是互联网上的一种集体行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和发动一切可能的社会关系,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因为不同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纯科技性而更多地包含人为的因素,因此被冠以“人肉”的修饰词。

“人肉搜索”往往能讲一个人或某件事的各个方面细节,都事无巨细地揭露出来。

其特点首先在于其可以用来搜索个人愿意或者不愿意被人知道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信息;其次参与人数的不确定性,决定“人肉搜索”很容易聚合起人们对某个事件的关注;最后在于搜索结果的公开性,“人肉搜索”中提问者通过网络发布问题,众多网完全公开,有别于利用传统引擎搜索的结果只有自己能看到的特点。

所以“人肉搜索”一方面发挥着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弘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而陷入另不正当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平等权案例

平等权案例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16:57:00| By: lawcase ]0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得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得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得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得煎熬,并表达了轻生得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得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得大量个人信息甚至她父母得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得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与传播她信息得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就是正义得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得网友直言自己内心得矛盾:“我来这就是为了声援被告得,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得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72%得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就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得事却又逍遥法外得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得。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得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得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得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得善与恶就如同薄薄得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就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得标签。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再解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展开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再解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展开
(Law School,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Abstract: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promulgation of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original “Guangdong Human Flesh Search Case No.1”should be reinterpreted.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personal information”,“video screenshot”is, without controversy, deemed as personal information. Uploading “video screenshot”to Weibo can be considered as “providing”personal information to an unspecified person.Since the victim has committed suicide,the act of uploading “video screenshot”by the actor can be classified as a “specially serious”case of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which has theoretical consistency. The act of uploading “video screenshot”by the actor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imaginary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and this case shall be defined as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Key words:human flesh search;personal information;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l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3篇)

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然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一些人为了满足好奇心、报复心理或者其他目的,开始进行人肉搜索,这种行为往往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及其应对措施。

二、案例一:某网民人肉搜索他人个人信息案【案情简介】2018年,网民甲在网络上散布某网民乙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甲的行为导致乙遭受网络暴力,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对乙个人信息的侵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未经乙同意,在网络上公开乙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同时,甲的行为还可能损害乙的名誉,导致乙遭受网络暴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某网民人肉搜索他人照片案【案情简介】2019年,网民丙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组某网民丁的照片,并附上丁的真实姓名、职业等信息。

丁发现后,认为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的行为构成对丁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未经丁同意,在网络上公开丁的照片及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丁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不得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

因此,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某网民人肉搜索他人违法犯罪信息案【案情简介】2020年,网民戊在网络上散布某网民己的违法犯罪信息,包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人肉搜索案例

人肉搜索案例

人肉搜索案例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对某个特定人或事件进行集体搜索和追踪,以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曝光的行为。

虽然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帮助揭露真相,但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和潜在的风险。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首先,人肉搜索案例一,2014年,一名女子在地铁上遭遇了一名男子的性骚扰,她将事件拍摄并上传到了社交媒体上,并发起了人肉搜索。

在众多网友的帮助下,不仅成功找到了施暴者的身份,还找到了其他受害者。

这个案例展现了人肉搜索在揭露犯罪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次,人肉搜索案例二,2016年,一名在餐馆打工的女孩在网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了餐馆老板对员工的恶劣待遇。

随后,网友们展开了人肉搜索,不仅揭露了餐馆老板的不法行为,还为女孩众筹了数万元的资金。

这个案例表明了人肉搜索在维护劳工权益和公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和潜在的风险。

比如,人肉搜索案例三,一些无辜的人因为被错误地认定为某个事件的当事人,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和伤害。

他们可能会遭受到网络暴力的攻击,甚至影响到现实生活。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就凸显了出来。

另外,人肉搜索还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比如,人肉搜索案例四,一名普通市民因为一时的冲动在公共场合发表了不当言论,结果被网友们展开了人肉搜索,导致其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家庭和工作遭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人肉搜索既有利也有弊。

在利用人肉搜索揭露真相、维护正义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伤和侵犯隐私。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理性客观,遵守法律法规,不以暴制暴,做到公平公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希望人肉搜索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发挥其积极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一: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统帅市民社会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相容。

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就是公平和正义。

选择这一年中法官判决的20件典型民事案例,体现的就是市民社会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直接表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北京“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

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

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法制 研 究
WS H IPN 西部大开发・ E E DE 中旬 T J ELM T CN VO A
论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者 的侵权责任
由 “ 肉搜索”第一案 引发 的法律思考 人
向 玲
武昌 4 00 ) 3 0 0 ( 中科 技 大 学武 昌分 校 ,湖 北 华
摘 要 :2 0 年1 k1 日,北 京 市朝 阳区人 民法 院对 中国 “ 肉搜 索” 第一 案做 出一 审判决 ,判令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 者承担 一定 的民 0 8 2i 8 人 事责任 。 网络 内容 服务 提供 者 的侵 权 责任 ,是伴 随 着 网络 时代发 展 而产 生的现代 侵权 法 的一种 特殊 法律 责任 。在 网络 时代 如何 规 范该类侵
三 、网络 内容 服务提 供者 侵权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肉搜 索” 的网络行 为在 世界 各地 都 有发 生 ,如2 0 年6 人 05 月 韩 国 的 “ 屎 女 事件 ” ,2 8 月美 国 的 “ 狗 00 年3 虐杀 幼犬 事件 ”等 , 它 是网络 技术 与人 工调 查 结合 的网络 舆论 监督 方式 ,其本 身不是侵 权 行为 。只 有 “ 肉搜 索”超 出 了法律 允许 的底线 ,侵害 了被搜 索 人 人 的合 法权 益时 ,才构成 侵权 行为 ,应 当承担侵 权责 任。我 们在 判 定 网络 内容 服务提供 者是 否应 当承担侵权 责任 时 ,一般从侵 权行 为、 损 害事 实、 因果关 系及 主观过 错 四个方面 进行 。 (一 )侵权 行 为 侵权 行 为是 民事主体 违反 民事 义务 ,侵害他 人合 法权 益 ,依 法 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行 为。要确 定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者 的侵 权行 为 , 首先必须 正确认 识其应承 担 的民事义务 。 ( 1)事先审查 义务。如 事 先应 用 “ 滤技 术 ”和 人 工审 查 发现 和删 除 侵权 信 息。 有人 提 出 , 过 如 果对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课 以过 重 的事前 审查义 务 ,会 影响 网络 传 播 速 度 , 妨 碍 言 论 自 由 的 实 现 。 但 网 上 谩 骂 、 侮 辱 等 侵 权 行 为 较 明显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 完全能 够察 觉并 予 以制 止和删 除时 ,没 有 采 取 任 何 措 施 的 ,推 定 其 没 有 尽 到 合 理 的 注 意 义 务 。 ( 2)事 后 补救义 务。 网络内容服 务提供 者在 了解 到其 网络上存 在侵权信 息时 , 需要承 担相 应 的制止 、删 除和避 免进一 步扩 散 的义务 。笔者主 张对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 宜采取 “ 严格 标准 ” ,只要被 侵权 人或他 人告 知侵权 信息 ,即便是 轻微侵 权甚至 是 否侵权还 存在 分歧 意见 ,网络 内容服 务提 供者 也应该 在合 理 的时间 内作 出删 除或移 除的处理 。 从 已发 生 的 “ 肉搜 索”事件 看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的侵权 人 行为主要 有两种 . ( 1)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者发 起和实施 “ 肉搜 索” 人 行 为。 为了提高 网 站的点 击率和 知名 度 ,有些 网站故 意制作 “ 网络 通 缉 令 ” 进 行 “ 肉 搜 索 ” ,据 业 内 人 士 透 露 ,有 时 “ 肉 搜 索 ” 人 人 发起 者 看似 是 网民 ,实 际上 都是 网站 的工作 人 员 。 ( 2)网 络 内 容 服务 提供 者纵容 “ 人肉搜 索 ”行为 。网络 内容服 务提供 者对 于 网民 发布 的侵 害他人 权利 的 文章 、图片 、音频 、视频 等 ,不及 时予 以删 除 和 处 理 ,甚 至 在 明 知 “ 肉 搜 索 ” 侵 害 了 被 搜 索 人 的 权 利 ,或 者 人 被搜 索人 已经 向其 发出警 告要 求删 帖后仍 拒不 改正 ,放任侵 权结 果 的发生 或者扩 大 。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刘德良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书已经于12月18日公开宣布了,其庭审过程也通过了中国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

由于该案涉及到私法上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与宪法上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问题,尤其是在立法模糊乃至缺失和理论上对隐私权认识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人们原本对本案的判决充满期待,希望它能够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起到里程碑的作用,并对未来立法提供参考。

从本案主审法官承认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基本思路上来看 [1],应该是值得推崇的。

但是,本案法官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对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解上都存在片面性,其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具体关系的理解上与其试图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初衷存在着逻辑缺陷。

换言之,按照其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对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解,其关于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基本思路根本无法实现。

另外,本案法官在界定隐私与隐私权的问题上还忽略了它与社会公众的另外一种权利―――知情权的冲突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法律上的隐私隐私,作为一个在现代社会被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之一,认识上对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存在很大分歧。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乃在于隐私至少有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隐私观念还与地域、历史、文化、民族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存在着地域、文化、民族传统等许多方面差异。

由此,人们常常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的。

从法律上看,目前国内理论界也存在有分歧:有的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 [2];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 [3];也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 [4];还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 [5]。

人肉搜索案例法律分析(3篇)

人肉搜索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网络信息爆炸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名为“人肉搜索”的现象。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由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对特定人物进行信息搜集、传播和讨论的行为。

近年来,人肉搜索引发的争议不断,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人肉搜索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6年,某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某知名女演员的涉嫌“出轨”帖子。

随后,大量网友参与人肉搜索,通过公开渠道搜集该女演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此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对该女演员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舆论压力下,该女演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侵犯个人隐私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收集、处理、传输、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搜集和传播该女演员的个人信息,已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该女演员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搜集和传播该女演员的个人信息,并将其与“出轨”等负面事件联系起来,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该女演员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第一案

人肉搜索第一案

人肉搜索第一案•事件经过“北飞的候鸟”的博客主人姜岩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MSN SPACE公共浏览权限,两个月后突然打开。

空间里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隐晦地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2007年12月29日,在试图挽回丈夫无果后,姜岩从自家24层一跃而下,“死亡博客”由此得名。

姜岩事件最早的爆料者名为“撒加的橡皮鸭”的网友发表题为《哀莫大于心死,北京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的帖子,几个小时内回复破千,浏览无数。

网友群情激奋,认为是王菲和第三者“逼死”了姜岩。

不久,大旗网刊载专题报道,天涯等社区出现了更多的贴文。

为了替“姜岩讨回公道”,网友们展开了规模浩大的人肉搜索。

王菲及第三者的电话、地址、公司被一一曝光,王家每天接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

随着“人肉搜索”入侵现实生活,王菲从此过上了“惊弓之鸟”般的生活。

王菲就职的公司也迫于网民压力,辞退了他。

2008年3月,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姜岩朋友张乐奕所设祭奠网站,内有部分王菲信息)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反网络暴力”中国第一案。

王菲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

另外,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

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也不侵犯他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

“人肉搜索第一案”幕后之谜

“人肉搜索第一案”幕后之谜

“人肉搜索第一案”幕后之谜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科苑》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2008年7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起特殊的案件三审难断——原告缺席,双方律师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法官唯有宣布择日再审。

随后,54名高级法官就此案件展开热烈讨论,但仍然难以决断。

同时,网络上对此案的讨论达到一个新的高潮。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特殊案件?隐藏了什么秘密?这件案件为何难以决断、矛盾重重?为何吸引从网络到媒体的热烈讨论?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总页数】3页(P110-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
【相关文献】
1.由"人肉搜索第一案"谈个人信息保护 [J], 黄萍
2."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法律评析 [J], 袁雪石
3.道德与法的博弈——论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隐私权保护 [J], 李文竹
4.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 [J], 底涵钰;郑允凡;吕琳
5.“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再解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展开 [J], 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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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

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

“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点,网友不当留言引起后果的责任谁承担。

我很同意一位学者的观点“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用“人肉搜索”作为网站营销的一种手段已经被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广为使用,我们应该立法确认网站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我说一些其他的想法。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约束,并且网友们更是从来不会吝啬一道德大棒来捍卫道德的。

但又有几个人看清了事实,又有几个人是有自己的想法?我可以肯定的说,众多网友都是跟风者。

忘了是谁说的,给你自由你不独立你仍旧是奴隶,希望这个社会的我们能够反省。

所以如果没有对人肉搜索的正确认知和把握,那由人肉搜索而制造的动荡,将会是巨大的、甚至是恐怖的。

人肉搜索既能够伸张正义,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德,又有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滥用人肉搜索者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每一个网民、每一个网站都应该明确的后果
数学与统计学院2012级
陈沛余
2012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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