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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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点,网友不当留言引起后果的责任谁承担。我很同意一位学者的观点“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用“人肉搜索”作为网站营销的一种手段已经被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广为使用,我们应该立法确认网站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我说一些其他的想法。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约束,并且网友们更是从来不会吝啬一道德大棒来捍卫道德的。但又有几个人看清了事实,又有几个人是有自己的想法?我可以肯定的说,众多网友都是跟风者。忘了是谁说的,给你自由你不独立你仍旧是奴隶,希望这个社会的我们能够反省。所以如果没有对人肉搜索的正确认知和把握,那由人肉搜索而制造的动荡,将会是巨大的、甚至是恐怖的。人肉搜索既能够伸张正义,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德,又有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滥用人肉搜索者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每一个网民、每一个网站都应该明确的后果

数学与统计学院2012级

陈沛余

2012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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