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浅谈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浅谈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作者:陈金灿何靖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1期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有“网络暴力第一案”之称的王菲诉三网站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网站被判侵权,一家网站获免责。
至此,由死亡博客引发的首例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尘埃落定。
这种由所谓的“网络暴力”“网络通缉”“网络道德审判”等引发的新型案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什么叫网络暴力关于网络暴力,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
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种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点。
第一,明显的暴力倾向。
参与这种行为的人,往往以一种高昂的斗志、饱满的情绪以及极高的热情对一个事件进行鞭挞、驳斥,显现出一种偏激的极左的倾向。
第二,明显的攻击性。
这种行为本身绝对不是以一种理性的就事论事的姿态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而是以一种来势汹汹的气势面对当事人,大有非一棒子打死方收兵回营的决心。
第三,以一种“执法者”的形象出现。
他们一般并不希望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把他们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
第四,对当事人进行非法的伤害。
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任何除了合法的执法机构之外的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执法的权利。
那么,当网络暴力中的个人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时,就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形之下,当事人往往是非常无辜的。
二、“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由来事件的女主角是一个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姜岩,男主角则是初中毕业的王菲。
事件是由于姜岩在2007年12月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姜岩的大学恋人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2008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8年中国十大案件1、“华南虎照”案(5435606票)2008年11月17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旬阳县法院对“华南虎照”造假者周正龙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周正龙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0月3日,周正龙宣称拍摄到濒危动物野生华南虎的照片引发轰动。
法院认定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万元。
网络评论:持续了一年多的“华南虎事件”似乎尘埃落定了。
然而,由此案引发的辩论和争议却在持续进行着。
接近2008年年尾,周正龙突然抛出一份声明为自己喊冤翻案,让这一事件更显扑朔迷离。
正所谓:打不死的“周老虎”,说不得的真相。
2、杨佳袭警案(3593239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底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网络评论:杨佳案之所以具有标本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血刃十人、六死四伤的惨烈,而是透过此案,警民关系已经成了当下社会一个不得不揭开的疮疤。
杨佳案以死刑判决终结,这个结果可以告慰无辜的逝者和伤者,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没有人是无辜者,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而且这种状态不会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
3、陈良宇腐败案(3357438票)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此外,他在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股权转让、土地征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网络暴力第一案
网络暴力第一案:司法建议监管网民言论引争议2008年12月19日一个死亡博客引出了网络的“人肉搜索”,并引发网民在现实中做出过激行为。
昨日,被称作“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告大旗网、天涯网与个人网站“北飞的候鸟”索赔名誉权、隐私权一案,在朝阳法院落槌。
法官一审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赔偿王菲精神损失等9367元并在网站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原告“婚外情”被批评2007年12月29日晚,北京女白领姜岩自杀身亡。
之后,其在自杀前两个月内所写的博客被披露,爆出丈夫王菲的婚外情。
随后,大旗网等三家网站予以转载、传播,王菲的个人信息被披露,并引发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
王菲控告3家网站侵权。
根据王菲的自认及他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可证实他与原同事东某曾有“婚外情”行为。
昨日,王菲未亲自到庭,但其“婚外情”行为依然在判决中首先被提出批评。
诽谤控诉不成立法院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
但法院同时表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
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披露,公布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其传播范围,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言论,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之后,网民又发动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有网民到其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
判决称,张乐奕和大旗网对王菲的影响已从网络发展到现实中,干扰其正常生活并明显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
法院指出,在被告网站披露情况前,姜岩的博客已为公众知晓,张乐奕和大旗网的行为并非扩大影响的唯一因素。
法院据此酌定了赔偿金额。
天涯网监管及时未侵权同样作为被告的天涯网,被法院判决未构成侵权。
主审法官表示,王菲起诉前,天涯网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履行了监管职责,故不构成侵权。
破解网络暴力
人大教授:人肉搜索侵害个人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一般而言,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以不侵害他人隐私权为界限,超出这个界限的,就构成侵权,是要负侵权责任的。但有两个理由除外,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适当涉及他人的隐私,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二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适当披露,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尽管这两个抗辩都能成立,但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也构成侵害隐私权。
杨立新认为,“人肉搜索”第一案还涉及有关网络监管义务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
“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也是个人隐私中的内容。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每一个人在网络上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侵害的仍然是个人的隐私权。”杨立新说。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7年底,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此被骚扰,单位将王菲辞退。王菲由于不堪压力,起诉相关的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家被告网站则认为,相关个人信息由网民发布,网站不应担责,拒绝赔偿。
但“人肉搜索”程序的启动,可以说是针对网络的虚拟性及法律,道德难以在网络有效调整等缺点的一种无奈救济。比如虐猫事件等,当法律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时,自身道德不能给予正确引导时,通过“人肉搜索”,理论上确实能起到一种调整作用,并且它最具有价值的意义还不在于对个案个体的调整,而是能在虚拟的网络上杀鸡吓猴。以随时可以聚集的民众舆论让一些想哗众取宠,心理不健康的人有所畏惧。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案情介绍】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住宅所在的24层跳楼自杀。
在自杀前,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某女性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在姜某自杀后,其博客被打开。
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信息,注册了非经营性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
姜某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
张某的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
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谩骂;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隐私,包含侮辱和诽谤的内容,要求其承担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1.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2.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法理分析】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人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主要有网络经营服务商(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认证机构(CA)、网络电子市场营运商(包括EDI网路连接中介商、网上电子商场营运商、网上大批发商、网上专卖专营店营运商、网上外包资源营运商、网上拍卖行等),以及其他参与网络活动的各种主体。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网络侵权事件备受关注。
而在众多的相关案例中,有一起案件被视为“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其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这起案件的起因往往并不复杂,但却在网络的发酵下变得错综复杂。
事件的主人公_____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体,却因为某一特定的事件被卷入了网络的漩涡。
或许是一次言论的不当,或许是一个行为的争议,总之,他/她的相关信息被迅速曝光在网络之上。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怀着各自的目的和心态,纷纷加入到这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之中。
有的是出于所谓的“正义”,想要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和批判;有的则是纯粹的好奇,想要满足自己的窥探欲;还有的可能是受到他人的鼓动,盲目跟风。
然而,他们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边界。
被搜索的个人信息被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等。
这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在网络的世界里被肆意传播,当事人的生活瞬间陷入了无尽的困扰和混乱。
工作上,同事们对其指指点点,导致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生活中,亲朋好友也对其投来了异样的目光,原本和谐的关系变得紧张。
更严重的是,当事人不断收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恐吓短信,甚至有人直接上门骚扰,使得其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人肉搜索”事件构成了明显的网络侵权责任。
首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自主和安宁。
其次,那些恶意的谴责和诽谤言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再者,持续不断的骚扰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其生活安宁权。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视为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等权案例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网络暴力第一案
网络暴力第一案作者:徐江善来源:《记者观察》2011年第13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越来越感受到网络还有“狰狞”的一面,扭曲的民意常常会给人们带来无尽的烦恼和痛苦。
在关注网络民意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心声才是真正的舆情民意。
京城岁末的一个普普通通的傍晚,萧瑟的冷风轻轻扫过寒冬的街道,在一幢高层建筑周围盘桓。
突然,一个年轻女子的身影从24层楼的窗口纵身跃出,瞬间便重重地摔在地上。
鲜血顺着嘴角、鼻孔流淌,女子永远合上了那双美丽的大眼睛。
这位纵身一跃的女子名叫姜岩。
当她纵身一跃的时候,绝然不会想到,她的这一跳,引发了轰动国人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镜头在2006年的春天聚焦——名牌大学毕业的姜岩与只有初中学历的王菲相爱了,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消息在朋友圈中迅速传递,多数人频频摇头,两位年轻人却坚定地走在了一起。
王菲虽只有初中学历,人却聪明伶俐,对广告设计尤为偏爱,在学校读书期间就屡获大奖。
他后来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并在公司中一年连升三级,工资也拿到了近5000元。
2006年3月,姜岩和王菲完婚。
不久,新婚的激情如潮水般渐渐退去,生活归于平淡,生活中两人的志趣开始发生变化,情感开始逐渐产生隔阂。
这时,王菲认识了公司的女设计师东方。
2007年“十一”长假,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到意大利旅游。
在意大利,异国的风景更加激发了两人的浪漫情怀,王菲与21岁的同事东方拍下了亲密照片……悲剧的种子就此埋下。
回国后,两人的亲密照被姜岩发现。
醋海翻腾之后,姜岩开始对丈夫穷追不舍。
在姜岩的不断追问下,王菲承认和东方的婚外恋,从此两人开始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中。
似乎又是一个痴情女子负心汉老套而又司空见惯的故事,古往今来,痴情女子理所当然高高在上坐在道德高地,可是,互联网却给这个古老的故事穿上了一件时髦的外衣——姜岩是个网络高手,她的痛苦在博客里尽情宣泄,2007年10月22日,姜岩写下死亡博客的第一篇。
之后她锁定博客,使他人无法浏览。
平等权案例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16:57:00| By: lawcase ]0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得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得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得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得煎熬,并表达了轻生得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得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得大量个人信息甚至她父母得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得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与传播她信息得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就是正义得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得网友直言自己内心得矛盾:“我来这就是为了声援被告得,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得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72%得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就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得事却又逍遥法外得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得。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得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得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得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得善与恶就如同薄薄得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就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得标签。
网络人肉搜索的传播学分析
种外部强制力量的作用下形成的,而是在人们相互的交流中 个体 之间 、个 体与 外部 环境 之间 融为 一体 。在 “拼 音文 字发 明 之前,人生活在感官平衡和同步的世界之中。这是一个具有 部落深度和共鸣的封闭社会。这是一个受听觉生活支配,由 听觉生活决定结构的口头文化的社会,耳朵与冷静和中性的 眼睛相对,它的官能是强烈而深刻的,审美力强、无所不包 的。它给部落家属关系和相互依存编织了一张天衣无缝的网 络。” ①文字 出现之后, 人类进入 非部落化 时期。它 强调的是 远 距离的传输与扩张,使用的是符合利益要求的、冷漠的、理性 的符号体系。文字的出现延伸了人的眼睛,视觉的需求超出 其他功能的需要,人的感官平衡被打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 不再重要,人们更注重的是个体思维能力的提高。“整合的人 变成了分割的人。拼音字母粉碎了令人着迷的圈子和部落世 界共鸣的魔力。它好像使人发生爆炸,变成专门化的、心灵贫 乏的‘个体’或单位,在一个线性时间和欧几里德空间的世界 里运 转的单 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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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背 景惩什么? 为何有如此 巨大的影响 力?面 对! 跨绻恭为”的质疑,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电子媒介,尤其是电视出现之后,麦克卢汉认为人类重 新进入部落化阶段——“地球村”。电视运用声音和图像给我 们营造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需要看、需要听、 需要想,被打破的感官平衡重新恢复。“这将是一个完全重新 部落化的深入卷入的世界。通过广播、电视和电脑,我们正在 进入一个环球舞台,当今世界是一场正在演出的戏剧。我们 整个的文化栖息场,过去仅仅被认为是一个容器,如今它正 在被这些媒介和空间卫星转化成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它自 身又包含在一个全新的宏观宇宙之中,或日一场超地球的婚 姻之中 。个体 的、隐私的 、分割知 识的、应 用知识的 、观点的 、 专门化目标的时代,已经被一个马赛克世界的全局意识所取 代。”③
人肉搜索
六、“人肉搜索”应进行规范和合理引导
1. 要进一步加强公民特别是网民的道德修养 和媒介素养,引导他们合法的、正确的、合情 合理的运用网络。 2. 培养“意见领袖”,提升舆论引导力,强 化主流媒体的引导和“议程设置”功能。 3. 传统媒体的职业道德有待加强。 4. 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的力度。 5. 国家应当重视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
对“人肉搜索”概念的通常认 识
3. 起源与发展 “人肉搜索” 一词起源于猫扑论坛,原本 是一个为了挣取MP 币(猫扑虚拟货币) 而进 行的信息搜索过程, 在类似竞争的机制推动下 , 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其中, 这也就形成了 所谓的“人肉搜索” 引擎的机制。 2006 年, “人肉搜索” 事件开始引起人 们的关注。“虐猫事件” 引发广大网友愤慨, 距离在网上出现虐猫组图不过6 天时间, 网友 便齐力挖掘出“虐猫事件” 的幕后操纵者, 其效率之高不禁让人惊叹。但闹得沸沸扬扬的 “铜须门”事件经后来查实是一个假事件, 大 大伤害了热心网友们的热情, 同时也让人们对 “人肉搜索” 发展前景产生了担忧。
五、“人肉搜索”的特点
1. “人肉搜索”是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传播方 式的集合体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信息搜索 方式,不再仅仅是依靠网络数据库,而加入了 更多人为主观的搜索因素。搜索目标对象在互 联网上留下的一切痕迹,与网民之间发布并交 流搜索目标的现实信息资源,成为“人肉搜索 ”常用的信息搜索手法。从这一搜索手法中我 们不难看出,“人肉搜索”信息传播互动机制 包含有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两种模式。
“人肉搜索”的类型分析
2.第二类被搜索者的言行符合网民特定兴 趣和关注,存在一定的放大价值,如南昌大学 50 美女; 3.第三类为公众人物,特别是存在舞弊、 渎职行为的政府官员,如天价烟局长周久耕; 4.第四类为泄个人私愤而恶意发起的,数 量较少,影响很小; 5.第五类,出于善意,助人寻人,如失散 多年的亲人、情人、同学等,则很少引起舆论 关注从而进入公众视野。如:“5·12”四川大 地震寻亲事件。
互联网时代的民意表达机制——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民意表达机制——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摘要:“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的网络新生现象,引起了法学界诸多学者的关注。
从法理学的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认为它是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一种民间表达,是在互联网时代网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网民自发的道德审判。
它是把双刃剑,对其的规制措施至关重要。
通过网络行为规范和网络实名制的建立来加强网络舆论的内部规制,通过法律规则、判例和司法解释来形成对网络舆论的外部规范,对充分且合理合法地运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表达平台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人肉搜索”;正义观;权利救济;道德审判一、问题的提出现象一:“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女白领姜某从24层楼跳楼身亡。
她生前写下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某的不忠,并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网友将她的故事发到天涯并对王某展开“人肉搜索”,将其及第三者的电话、地址、公司等信息公诸网络。
王某在网上被通缉、追杀、恐吓,其所就职的公司迫于网民压力将其辞退。
2008年3月,王某将涉事网站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原告王某胜诉,涉事网站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
这一诉讼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了司法领域,催生出“反网络暴力”中国第一案[1]。
现象二:徐州立法叫停“人肉搜索”。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违法行为人,最高可罚款5 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2]。
该条款被绝大多数网友视为对“人肉搜索”的禁令,而社会各界对此禁令是否合理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这两则现象分别从司法和立法方面反映了一定区域内公众和司法机关对“人肉搜索”现象的关注。
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中国
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中国网络暴力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恐吓等行为。
在中国,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身心伤害。
下面将介绍一些中国的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首先,2017年,一位女大学生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性别歧视的言论,结果引来了一大批网友的攻击和谩骂,有人甚至直接对她进行人身攻击。
受到网络暴力的影响,这位女大学生陷入了极度的恐惧和绝望之中,最终导致了严重的抑郁症。
其次,2018年,一位知名主持人在电视节目中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随后遭到了大量网友的恶意攻击和谩骂。
这些网友甚至不择手段,通过恶意造谣、人肉搜索等手段对主持人进行攻击,导致其在社交媒体上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再次,2019年,一名小学生因为在学校被同学欺负而发表了一篇文章,希望得到帮助。
然而,这篇文章被一些网友恶意扭曲,将其转发到各大社交平台上,造成了对小学生的二次伤害,甚至导致了小学生的自杀事件。
这些案例都是网络暴力在中国的典型表现,它们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导致了一些悲剧事件的发生。
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容忽视,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网络监管,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对于那些散布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其次,社会需要加强对网络暴力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最后,我们也需要给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心理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网络暴力的阴影,重拾信心,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做出努力。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网络暴力-毛概论文
对“网络暴力”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民群体的壮大,网络力量对现实案例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由于网络本身的属性,“网络暴力”的危害也愈发严重,并逐渐成为影响网络安全的重要因素。
本文就“网络暴力”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些网络热点新闻的披露,和网络力量是分不开的,不仅在揭露事情真相上,更在案情定性和量刑上,都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近期发生的“杜海涛跪韩星”事件引发的对粉丝的人肉搜索和骚扰,又体现了网络力量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讨伐与攻击。
虽然是“虚拟”的攻击行为,但也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
这些恶语相向的文字,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
这些语言文字刻薄、恶毒甚至残忍,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
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由一开始的人身攻击逐渐发展成越来越多样的形式,对网络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二.分析“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首先,无论是从网络暴力的案例分析出发还是现实情况分析,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化都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在潜意识中认为不需要为自己在网络中的行为负责,从而做出一些在现实中不会做的事情,肆意的伤害他人并以此自豪。
第二,网民对网络信息真实度的探究和考虑不足,容易轻信网络上的信息,并做出冲动的举动,为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法制类作文素材:“人肉搜索第一案”
法制类作文素材:“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年年初,31岁姜岩在自己的中记录了丈夫的不忠后,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
姜岩去世后,她的被贴到各大网络论坛。
而网友们则展开“人肉搜索”,将姜岩的丈夫王菲及第三者“东方”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
此后,这场风波在网络上愈演愈烈,网民把王菲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公布于网上。
迫于舆论的压力,王菲所在的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公司决定暂停王菲和那名被指称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
随后,王菲向法庭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在线"三家相关名誉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共13.5万元,这起案件也被称为中国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
去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
在生前的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在她去世后,她的被网友贴到各大论坛,引起网友们热议。
去年12月27日,姜岩打开已经关闭两个月的(注:关闭时,博主能写但不对外公开),留下了最后的一篇文字《不说再见》。
然后,她吞下了300片安定。
内容显示,关于自杀,姜岩已经计划了两个月。
去年10月28日,在丈夫王先生和她提出离婚后的一个星期,姜岩关闭了自己的“今天,正式关闭了BLOG……从今天开始,到未来的两个月间,这里记载的,将是我最后的日记。
两个月后,是我离开的日子……”姜岩在两个月的里,一点点记录了自己发现丈夫有“第三者”之后的绝望心情,以及自己如何计划走向死亡。
中称自己曾放弃过死亡,计划跟丈夫和好,但丈夫不回头让她只能继续自己的死亡计划,而自杀前两天,姜岩上传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并公布了姓名。
吞安定自杀被及时发现因被家人发现及时,姜岩吞安定自杀并没有成功。
姜岩的姐姐说,妹妹出院后,她在妹妹24楼的家中陪了一整天,听完妹妹对事情的讲述后,妹妹让她去休息一下,等她出来时,只见客厅的窗户已经被拉开了,妹妹不见了人影。
网络暴力事件总结
网络暴力事件〔1、定义。
2、表现形式。
3、主要参与者。
4、产生根源,5、社会危害。
6、防治。
7、案例及分析。
〕1、定义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2、表现形式(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3、主要参与者一是主要事件的发布者二是跟帖者,其中又分为真正的讨伐者、恶搞的跟风者和无意识的参与者。
三是网络看客4、产生根源网络暴力根源很多,一有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 .二有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三有社会的不公,四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等。
中国网络暴力事件的出现,与目前中国网民年轻化、网络的商业化运作以及中国民主环境都有极大的关联。
1、网民年轻化,是网络暴力突现的直接原因。
2、网络本身的特性又比传统的媒体或是言论平台更能容纳这种年轻的冲动与无知。
3、不仅如此,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参与者每个人都可以隐瞒或编造自己的身份,而这种身份匿性又使得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和约束都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
4.、,网络的商业性运作,有时更利用了年轻网民的冲动与无知,对这些网络暴力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年轻的冲动与激情,在这里,成为了网络运营商家获利的资本。
5、年轻网民暴行之所以会在网络上彰显,之所以会被商家利用,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
6、,我们的社会仍处于一个相对复杂的转型期。
经济上的贫富悬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失调,文化上的“众神狂欢”,加上社会上得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都使得观念碰撞、舆论多元成为当代社会的种必然趋势。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网络这个匿名的、开放的、管理制度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不免成为网民发泄情绪的最好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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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与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9号鑫兆嘉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
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由于凌云公司是大旗网的开办者,因此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凌云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办管理的大旗网,系论坛聚合类网站,内容主要是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
2008年1月10日起,大旗网开设了一个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该专题主要是提供一个平台,将搜集的其他网站中的关于姜岩死亡事件的叙述与大旗网相链接。
同时,大旗网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采访,并将被访者的叙述在该专题中进行了刊载。
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菲名誉的内容。
我们没有接到王菲的任何投诉,就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王菲对姜岩自杀的事件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表现出对死者的冷漠,其中的因果关系是由于王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王菲所述的“被单位辞退”,是发生在大旗网刊载专题之前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
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
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在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网址:)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
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
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
大旗网在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大旗网、“北飞的候鸟”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
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3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
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凌云公司注册了大旗网,应当依法对大旗网进行管理,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类似这些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正常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
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
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菲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菲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在王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
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
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关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的诽谤问题。
由于大旗网中有关王菲有第三者的事实成立,且王菲主张网站上登载的姜岩家属的言论“她的遗产也只是单位给的公积金、社保这一类,而让人气愤的是,王菲家就连这些也想要分得”只是大旗网在采访姜岩家属时,由家属陈述的有关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凌云公司对王菲构成诽谤。
二、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大旗网关注到姜岩自杀事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
但是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
凌云公司作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
由于王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