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

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

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2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六)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的报送、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检索、保密、编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发表时间:2019-08-13T14:48:53.077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梁婉婉[导读] 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肇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26060 【摘要】伴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受此影响,不断的革新,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城建档案管理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管理项目之一,在全球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驱动下,档案信息化管理将不可逆转地向电子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如何强化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管理的不断创新与完善,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以此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成为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展开深入探讨与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一、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一)实现信息输出方式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也越来越多,对这些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合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城建档案进行整理与归档,可以有效保障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城建档案利用方面,档案人员和利用者只要登入相关系统进行检索查找,通过关键词就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数据信息,既方便快捷又准确高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城建档案的资料共享,不仅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率,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还可以面向全国各地广泛地宣传城市的基本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为招商引资、振兴城市经济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二)提高工作效率在城建档案管理过程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规整,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不断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加便于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从而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之前传统的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工作形式单一,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建图纸,只能一一进行查阅与规整,档案管理工作量大且任务繁重,较难快速的体现工作效果。近几年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档案管理人员面对种类繁多的档案资料,可以很快的得到有效规整,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 二、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一)加强硬件建设、加大软件的研发力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要想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实际要求,就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从问题的根本入手,解决设备落后、陈旧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要不断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不断引进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根据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研发更为合理的管理软件,扩大档案的管理范围,使各种最为尖端的软件可以应用在城建档案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建档案规范化、智能化管理,不断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强化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丰富城建档案资料内容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要重视对各类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总结工作,以确保原有的纸质文档转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还要做好城建档案电子系统的全面维护工作,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安全性,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提升档案的利用率。此外,针对目前城建档案信息化数据的存储和查阅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充分保证城建档案电子文件的可存取性、可使用性和可理解性。要优化城建档案电子资料保存的格式,使其格式更加标准化,确保采集和总结的城建档案信息能够符合制定的标准与内容,为全面实现城建档案资料与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拓展现代城建档案电子资料的利用空间。针对城建电子文件收集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留备份的城建档案文件,以防止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城建档案的利用。(三)整合档案资源、进行统一化管理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条块分割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打破行业和部门的限制,积极引进先进的国内外管理经验,根据当地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信息化档案管理统建统管机制,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划分,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例如:档案资料与城市实际建设不符、档案信息资料过于杂乱无章,条理不清晰等现象产生。(四)规范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机制一项工作要想顺利进行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亦如此,由于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城市建设前期的规划、设计以及施工中涉及到的相关资料的管理,因此一定要规范档案管理的流程,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运用的是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这就对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一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使各项规范和标准得到落实,从而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五)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档案管理人员对城建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强化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加强对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引导,不断强化人员的管理意识与工作责任意识。其次,在进行培训教育过程中,要采用换岗培训、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多元化教育培训方式,激发员工学习兴趣与积极性,将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服务内容等不断渗透其中,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全面了解且有效掌握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各方面知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最后,制定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责任心,为城市的发展与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结语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机关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区内各建设施工单位:为了确保保税区、空港加工区建设工程档案完整、齐全、准确、系统、规范,使之在生产、建设、运营、服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使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中有章可循,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档案整编的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15日内应提请档案中心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备案前,应提请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档案认可书。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工程档案移交保税区档案中心。 (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三)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监理文件应单独组卷后归入工程档案中统一排序和编目。 2、应按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归档要求。 (四)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整编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竣工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编分包范围内的工程档案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分包单位竣工图加盖本单位竣工图章并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 2、总包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 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 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附录E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 (资料性附录) 档案馆代号: 城市建设档案 名称:................................................................................................... ................................................................................................. 案卷题名:................................................................................................. ................................................................................................. 编制单位:................................................................................................. 技术主管:................................................................................................ 编制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保管期限:.........................................密级:............................................ 档号:........................................缩微号:............................................ 共册第册 265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1业务目标 规范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的收集、编制、归档和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施保障。2业务风险 2.1没有建立有效的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可能造成工程的审核审批手续不明确,影响工作效率; 2.2建筑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不当,可能造成基础设施的资料信息缺失,对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带来困难。 3业务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包括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和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 本制度适用于XX下属所有业务板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 4相关规定 4.1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4.1.1建设工程项目组为该项目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在工程招标中,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提供相应工程文件的套(份)数量、质量要求、提供时间等提出明确的整理归档要求和违约责任。 3)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进行组卷和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器材供应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图阶段的工作完成后进行收集和归档。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对工程文件档案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和移交工作。 4.1.2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由项目组及时报送各运营中心办公室存档、验收,并依据《股份公司关于在建工程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1.3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应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服务、监督和检查,对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的意见,并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对本级档案归档负责。投资发展部对该项工作进行服务、督导、检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実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山、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 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而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感悟与思考

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感悟与思考 2010年08月25日来源:机关党委(宣教处) 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感悟与思考 南京市市长季建业 城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风起云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出现了许多共性的问题:一是城市建设遗忘历史、丢失个性、缺乏特色,往往千城一面、千城同类;二是在城市加快现代化的同时,出现了环境污染、城市拥堵、公共安全、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了,城市变大了,却出现了管理失范、社会失衡的现象。作为一市之长,我们是城市的规划者、建设者、管理者,承载着重大的责任和群众期望。如何把握传承历史和现代文明的关系,如何把握工业化和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如何把握城市建设与人的发展的关系,如何把握城镇化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很好地作出回答。我先后担任过县级市昆山市、地级市扬州市、省会城市南京市的市长,3个城市层次不同、规模不同、特色不同、发展阶段也不相同,我结合在这3个城市的实践,谈一些感悟和思考。 城市要有“魂”和根。文化是城市的灵魂,每个城市不管规模大小、建城史长短,都有自己血肉相连、代代相传的文脉,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DNA,都有自己

的故事。历史文化资源是城市文明的内核,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历史禀赋、宝贵财富。一个城市缺乏历史延续和文化底蕴,就不会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永恒的魅力;一个城市没有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就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我们看到一些文化古城,要么在战火中湮灭,要么在领导的无知中倒下,要么在建设中被破坏。作为现任市长,站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必须薪火相传,发扬好、传承好城市的历史。我们的做法:一是坚持“三个敬畏”的理念。就是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先人(对历史敬畏、对文化崇敬、对先人感恩),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珍惜历史遗存,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二是坚持保护与利用、改造与复兴的方针。保护是前提,利用是关键,改造是手段,复兴是目的。扬州是古城,在扬州时我们提出坚持“五个保护、五个不”,即保护古城街巷体系、保护古城建筑风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古城遗址、保护古城非物质形态文化;不大拆大建,不破坏街巷体系,不破坏居民生态,不破坏历史文脉,不破坏建筑风貌,传承古代文明,转换功能,实现古城改造复兴。南京是古都,历史遗存丰富,六朝遗址有孙权墓、南朝陵墓石刻等;明朝文化有明城墙、明孝陵、明故宫;民国文化有中山像、中山陵、总统府,包括许多近现代建筑;宗教文化有佛祖顶骨舍利盛世重光、玄奘顶骨舍利、金陵刻经处等。我们强调要整体保护、全面保护、活态保护,实现古都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三是坚持通过城市更新把历史文化独特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现在一些地方把历史文化简单地当做包袱,在大拆大建中破坏了城市历史文明;也有地方搞大量的“假古董”,亵渎了古代文明。历史遗存、人文环境、建筑符号、民俗风情、历史信息都是先人留下的宝贵资源,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破坏了历史文化,就丢失了城市的个性魅力。传承文化是传承文明,是

工程建设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稿) 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4) 第三章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6) 第四章归档文件的范围与目录编制 (9) 第五章案卷的编目与装订 (17) 第六章归档文件的管理、验收、移交 (20) 第七章附则 (23) 第八章汇表与附件 (24)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 BT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本项目建设单位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特制定《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以 及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地铁等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工程文件的编制、管理、验收和归 档。 四、工程文件的编制要及时、有效,要与施工建设同步;工程文件 的管理要一丝不苟,能真实而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状况;文件的验收要系统、规范,服务于工程的验收;文件的归档要有序、完整,要便于运营管理、维修养护、改扩建和城市建设阶段的查阅。 五、名词解释: 1. “南京地铁”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其依法指定的委托管理单位。 2.“建设单位”指南京元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0)指南

关于执行新颁地标《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09)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由市市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联合修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已经由市技术监督局和市住建委联合颁发,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版规程中对于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归档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大大减少了施工过程资料的归档范围,加强了对竣工图的编制归档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版规程的相关具体要求,凡在2010年4月1日新版规程实施后竣工的工程,其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及编制要求均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按新版规程要求整理并提交预验收的工程档案,其内容包括:应归档的全部文件资料(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四方验收除外)。 各专业竣工图目录及部分样图,样图上应有绘制的变更内容和竣工图章并应按照要求折叠整齐。 为便于各参建单位了解和掌握新版规程对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相关要求,我馆将尽快编写“建筑工程档案编制范例”提供给各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2010-4-1

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组卷范例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说明 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监理协会、北京市城 建档案馆主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代替原(DBJ01-51-2003)标准。 新标准是以原标准为基础,总结了北京近些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行业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去繁从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进行修订的。 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工程档案资料的分级管理,对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城建档案馆重点保存工程质量结论及成果性文件资料和竣工图。而大量的施工过程资料应由建设和施工单位重点保存。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17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编辑本段]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_新都市主义_思想与中国城市建设实践的几点思考

收稿日期:20090302 作者简介:男,1977年生,工程师,唐山市,063000 “新都市主义”思想与中国城市 建设实践的几点思考 王 涛 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摘 要 以西方国家郊区化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为开始较深入分析了西方的“新城市主义”的发展和逐步成熟的过程,同时也分析了“新城市主义”和现在在国内颇为流行的“新都市主义”的区别.并探讨了“新都市主义”在国内城市住宅建设中优势. 关键词 新都市主义;郊区化 中图分类号 TU 0 绪论:几年来在国内住宅房地产及建筑设计领域兴起了一股“新都市主义”的风潮,其实在国外“新都市主义”的建筑理念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它的优点及缺点都已经现行出来,作为刚刚在国内兴起的“新都市主义”潮流,我们应该了解其发展过程,并应该了解“新都市主义”的主要特征以达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目的,使“新都市主义”这种新的城市建筑理念能更好的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达到丰富现有住宅建筑模式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新都市主义” (New Urbanism )作为都市住区发展的一种时尚潮流也在悄然兴起,并逐渐成为国内地产界一个颇为时髦的词汇.由于“新都市主义”与20世纪80年代末期北美地区兴起的“新城市主义”在英文字面上完全一致,使得许多人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前者是后者在中国的传播和实践.但事实上,时下国内地产界广为流行的“新都市主义”这个概念似乎更像是一种商业的炒作,与西方“新城市主义”真正的内涵并不相同.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许多大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部分城市功能由中心城区向城市外围扩散和转移的倾向;尽管其扩散方式具有与西方国家城市化晚期的郊区化(Suburbanizatio n )并不完全相同的特点,但人们普遍的看法仍然是,在中国的这些城市,郊区化进程已经开始发生. 1 “新城市主义”的主要理念 “新城市主义”是作为一种以再造城市社区活力的设计理论和社会思潮,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美国兴起的.“新城市主义”的核心是设计新邻里社区(t he design of neighborhoods ),其主要原则有13条,这是有规划专家安德列.段尼(Andr és Duany )和伊丽莎白.普莱特-泽别克(Elizabet h Plater 2Zy 2 berk )提出来的,他们是新城市主义最重要的机构“新城市主义大会” (t he Congress for t he New Urban 2ism )的创建人之一.它是对被忽视了近半个世纪的美国社区传统的复兴,又被称为“新传统主义”.其基本理念是从传统的城市规划设计思想中发掘灵感,并与现代生活的各种要素相结合,重构一个被人们所钟爱的、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气息的紧凑性邻里社区来取代缺乏吸引力的郊区模式. “新城市主义”基本设计准则: (1)有一个邻里中心和一个明确的边界,每个邻里中心应该被公共空间所界定,并由地方性导向的市政和商业设施来带动; (2)最优规模是由中心到边界的距离为四分之一英里; (3)各种功能活动达到一个均衡的混合———居住、购物、工作、就学、礼拜和娱乐; (4)将建筑和交通建构在一个由相互联系的街道组成的精密网络之上; 第28卷第2期2010年6月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V ol 128No 12Jun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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