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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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资源,是人类所有社会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质基础之一。淡水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资源之一,虽然地球70%的面积被海水所包围,但淡水的比例只有2.5%,其中绝大部分以冰雪和其他形式出现,实际能够用来饮用的不足全球淡水总量的1%。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由此促使人们对国际水域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了新的认识,方能保障淡水资源的充足和维护淡水资源的秩序。不论是在全球范围内不是在世界各国之间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立法保护已经形成一个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零散到系统的体系所以对水的保护必须提升到一个国际的高度,方能保障淡水资源以充足和国际的安全。

关键字:国际淡水资源国际保护立法保护

英文摘要:

This led to the international waters of the economic value and ecological value and a new understanding of the. So the water protection must be promoted to an international level, can we ensure the adequacy of freshwater resources and maintain the order of freshwater resources.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global range than in the world among the countries on the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has formed a from slow to fast, from small to big, from fragmented to system.This led to the international waters of the economic value and ecological value had new knowledge, can we ensure the adequate maintenance of fresh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resources system.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global range than in the world among the countries on the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has formed a from slow to fast, from small to big, from fragmented to system so on water protection must be promoted to an international level, can we ensure of freshwater resources for adequate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Keywords: International freshwater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egislative protection.

简述国际淡水资源的立法保护进程

一、国际淡水资源的概述

对于国际淡水资源的概念,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都尚未给出确定的定义。但是在其现有定义上有几个公认的方面:第一,它是一个相对海洋的概念,指的是内陆的淡水资源;第二,它具有国际性,它指的是处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的领土之上或管辖权之下的淡水水体;第三,它不同于国际法中“内水”的概念,它只包括陆地领土上的那些处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的领土之上或管辖权之下的淡水水体,包括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跨国湖泊和跨国的地下水体;第四,地球上的河流中有将近一半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共有。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国际淡水资源急需保护的重要。

二、国际淡水资源的全球性保护

尽管国际上开始关注淡水污染的时间相对较迟,但这方面进步却非常快。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在近几十年间在成倍增加。

1972年斯德哥尔摩大会行动计划呼吁为防止淡水污染和保护整个水资源进行国际合作。

1977年在阿根廷马德普拉塔召开的水资源大会建议研究可以用来管理共享水资源的方法。

《21世纪议程》第18章呼吁通过“适用统一的开发、管理和利用水资源的方法”“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发展和编纂国际法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制定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法律,1990年它通过了关于国际水环境保护的条款,1997年5月5日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包括四方面内容:(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4)关于水道国缔结的条款。中国参与了此公约的制定,并对作为《公约草案》基础的《公约条款草案》的若干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回顾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日程》第18章的有关条款,大会做出决议:从1993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世界水日”旨在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乏淡水问题,开展广泛的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开发的保护水资源的认识。

《21世纪水安全—海牙世界部长级会议宣言》2000年3月17~22日,在荷兰海牙召开了第二届世界水论坛及部长级会议。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世界水资源政策大会,大会通过了《21世纪水安全—海牙世界部长级会议宣言》。

《波恩国际淡水会议部长宣言》2001年12月,在波恩举行了一次有新意的国际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会议通过的《波恩国际淡水会议部长宣言》和《波恩国际淡水会议行动建议》等两份文件对国际水资源管理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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